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六条规定,当事人应当向人民法院交纳的诉讼费用包括:(一)案件受理费: (二)申请费;(三)证人、鉴定人、翻译人员、理算人员在人民法院指定日期出庭发生的交通费、住宿费、生活费和误工补贴。 根据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和山东省高级人民法院《关于贯彻落实国务院<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的通知》规定,财产案件的受理费、执行费、保全费计算办法为: 收费=标的数x费率+增加数。 诉讼费用的收费标准 非财产案件按照下列标准交纳: 一、离婚案件:不涉及财产的离婚案件按50元收费,涉及财产不超过20万元的案件按300元收费,涉及财产超过20万元的部分按O.5%收费。 二、侵害姓名权、名称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及其他人格权的案件,按500元交纳;涉及损害赔偿的,赔偿金额5万至10万元的,按1%交纳,超过10万元的,按0.5%交纳。 三、其他非财产案件,每件交纳100元。 四、知识产权民事案件,没有争议金额的每件交纳1000 元,有争议金额的,按照财产案件的标准交费。 五、劳动争议案件每件交纳10元。 六、当事人提出案件管辖权异议,异议不成立的,每件交 纳100元。 七、行政案件:商标、专利、海事行政案件每件交纳100 元;其他行政案件每件交纳50元。 案件受理费速算表 1、财产案件受理费
2、申请保全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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