诉前调解协议是在“人民调解工作室”安排下,由人民调解员主持调解,双方当事人自愿达成的解决矛盾纠纷的协议。所以,诉前调解协议的效力与人民调解协议的效力相同。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涉及人民调解协议民事案件的若干规定》第一条规定,“经人民调解委员会调解达成的、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由双方当事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调解协议,具有民事合同性质。当事人应当按照约定履行自己的义务,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调解协议。”这一规定将人民调解协议确定为具有民事合同性质。根据这一规定,诉前调解协议依法具有了民事合同的法律效力。
民事合同是自然人、法人和其他组织之间,在平等协商的基础上所达成的设立、变更、终止民事权利义务关系的协议。诉前调解协议与其它合同不同的只是当事人之间事前已经存在了某种法律关系。它无论是设定当事人之间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还是变更、终止当事人之间既存的民事权利义务关系,均不影响其民事合同的性质,是民事纠纷主体设定、变更或者消灭民事权利义务的合意。民事合同的效力为法律所赋予,只要是反映了当事人的真实意思,且不损害他人与社会公共利益,即具有法律强制力。经调解达成的诉前调解协议,是双方当事人真实的意思表示,所以对双方均具有法律约束力。
诉前调解协议必须具备一定的条件,才能具有民事合同的性质。主持调解人必须是“人民调解工作室”安排的人民调解员,调解协议必须具有民事权利义务内容,并采用书面形式制作成调解协议书,当事人必须在调解协议上签字或者盖章。当一方当事人不自觉履行诉前调解协议时,另一方当事人可以请求人民法院依法强制其履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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