合肥日报讯 记者昨日(2016年08月21日)获悉,省司法厅、省高院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开展诉讼与人民调解对接工作的意见》的通知,切实加强诉讼与人民调解诉调对接有效衔接。这意味着矛盾纠纷诉调对接将走向常态化、制度化和规范化。
据了解,《意见》明确了诉调对接的工作范围。要求人民法院在立案前、庭审前或审理中,可以将离婚案件,追索赡养费、扶养费、抚育费案件,继承、收养案件,相邻纠纷案件,买卖、民间借贷、借用等一般合同纠纷案件,损害赔偿案件等六类适合人民调解组织进行调解的民事案件委派或委托给人民调解委员会进行调解。
意见要求建立诉调对接工作平台,县(市、区)司法局、基层人民法院在法院诉调对接中心设立“人民调解工作室”,负责指派人民调解委员会接受法院委派或委托的纠纷。有条件的地方,可以同时设立专门的诉调对接人民调解委员会,负责调解基层人民法院委派或委托的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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