本文发表于《学习与批判》1973年第2期,作者是景池。
春秋战国之际,儒、法之间的斗争,最根本的问题是在于如何对待奴隶制生产关系的变革上。是维护、复辟奴隶制生产关系,还是破坏这种旧的生产关系,建立新的封建制生产关系,在这个问题上形成了儒、法两家经济思想的对立和斗争。
生产资料所有制是生产关系的基础。春秋战国时期,生产资料主要是土地。当时,随着铁制工具和牛耕在农业生产中的推广使用,以及水利灌溉的发展等等,为大量开辟荒地,护大耕地面积,变奴隶强迫的集体劳动为小规模的个体生产创造了客观条件。
随着社会生产力的进一步发展,必然要求突破旧的奴隶制生产关系的束缚,建立起与它相适应的封建生产关系,使生产资料从奴隶主贵族占有转变为新兴封建地主阶级所有。
土地所有权的改变,涉及到奴隶主阶级和新兴的封建主阶级的最根本利益。必然激起两大社会势力的生死搏斗。以孔、孟为代表的儒家学派,竭力反对生产关系的变革,顽固地坚持土地由奴隶主贵族所有的反动立场。
鲁宣公十五年,鲁国“初税亩”(按田亩征税),反映了鲁国奴隶制生产关系日趋瓦解,封建制生产关系逐步发展,土地私有的社会现象已大量出现,意味着由无偿占有奴隶劳动产品的形式向封建地租形式的转变。
儒家的奠基人孔子对此采取什么态度呢?孔子说:“初税亩,非礼也。谷出不过籍,以丰财也”(《左传》宣公十五年)。
在孔子看来,按田亩征税,承认了地主土地私有制,这是违反了“周礼”的。因为按照“周礼”的规定,奴隶主贵族统治者的财富是通过直接无偿占有奴隶劳动的所谓“籍”的办法来获得的,即所谓“谷出不过籍”,或叫做“籍而不税”(《礼记·王制》)。
而“税亩”则直接破坏了“田”制,自然那个“郁郁乎文哉,吾从周”(《论语·八佾》),坚持遵从周朝制度行事的孔子就要起来反对了。
到鲁哀公十二年,执政的季康子为了增收田赋,派了他的家臣冉求(孔子的学生)向孔子求教,孔子又乘机鼓吹恢复已经废弛的“籍田”制。
他说:“先王制土,籍田以力,……若子季孙欲其法也,则有周公之籍矣”(《国语·鲁语下》)。
意思是说,办法只有一个,应采用周公所规定的“田”制。冉求没有采纳孔子恢复“籍田”制的意见,孔子便恼羞成怒,不仅不再承认冉求是他的学生,还公然宣布:冉求“非吾徒也,小子鸣鼓而攻之,可也”(《论语·先进》)。号召他的门徒对冉求进行围攻。
由此可见,孔子对“税亩”的指责,对冉求的围攻,都是从维护“周公之籍”这一宗旨出发的。那么,这个“周公之籍”,究竟是怎么一回事呢?
西周铜器《令鼎》上记有“王大耤农于諆田”,《国语·周语上》也讲“王治农于籍”,“耨获亦于籍”。每年的春耕、中耕和收获季节,奴隶主贵族统治者要亲自到“籍田”上举行“监农”的“籍礼”。
“籍礼”完后,“庶民终于千亩”(《国语·周语上》)。孔子提到的“籍田以力”,便是西周奴隶主贵族驱使广大奴隶在王室或公室直接控制的“公田”(大面积土地)上进行集体耕作,并由奴隶主贵族直接无偿占有奴隶劳动的一种剥削形式。孔子恢复“周公之籍”,正是为了恢复奴隶主贵族的土地所有制,维护奴隶制生产关系。
孔子在向冉求鼓吹“籍田”的同时,还说税、赋之出,应按“田一井,出稷禾、秉刍、缶米………”进行计算。这种以“井田”为征求赋税的单位是“周公之籍”的重要内容,也是“谷出不过籍”的具体说明。
战国时期儒家的代表孟子在攻击法家,力图恢复原来的“井田制”时,他把对奴隶进行残酷的奴役和剥削的“同养公田”,美其名曰“助”,或叫做“借民力而治之”。
他说:“惟助为有公田”,“助者籍也”(《孟子·膝文公上》),因此,“籍田”制实际上也就是孟子等儒家学派津津乐道的“井田制”。
所谓“井田制”,按照孟子的说法,叫做“方里而井,井九百亩,其中为公田。八家皆私百亩,同养公田,公事毕然后敢治私事”(《孟子·滕文公上》)。
这种说法大都是出于孟子的想象。所谓“皆私百亩”,纯属孟子的虚构,而且它并不是奴隶私有,而是诸侯、卿、大夫等奴隶主的“禄田”。但“同养公田”,却讲出了“井田制”最本质的内容。
“同养公田”,正是当时奴隶制生产劳动的方式。是奴隶在奴隶主贵族的监督和驱使下,通过大规模的集中劳动,即“籍田以力”来进行的。
在奴隶制之下,“极少数人对绝大多数人的统治不可能不采取强制手段”。当时总管奴隶主“公田”(籍田)的官吏称为“司徒”,《载殷》上记有“令女(汝)作司土(徒),官司籍田”。
下面还有一帮名为“师”、“田”、“里胥”、“邻长”的爪牙,直接监督奴隶操作。专门镇压奴隶的官吏叫做“司寇”,即所谓“土不备垦,辟在司寇”。
广大奴隶在监督下,“日服其缚,不解(懈)于时”(《国语·周语上》),“载芟载柞,其耕泽泽,千耦其耘,徂隰徂畛”(《诗·周颂·载芟》),“率时农夫,播厥百谷,骏发尔私,终三十里。亦服尔耕,十千维耦”(《诗·周颂·噫嘻》)。
大小奴隶主驱赶、监督着成千上万名奴隶紧张地砍除野草、树木,开垦土地,筑好田界,播种百谷,终年“霑体涂足,暴其发肤,尽其四支(肢)之敏,以从事于田野”(《国语·齐语》)。
这种大规模的对奴隶强制劳动,正是《汉书·食货志》对“井田制”描述的情景:“春令民毕出在牧(野)”。“里胥平旦坐于右塾,邻长坐于(左)塾,毕出然后归,夕亦如之。入者必持薪樵,轻重相分,班白不提挈。”“冬则毕入于邑”,“民既入。妇人同巷,相从夜绩,女工一月得四十五日”。
每年的春季,广大奴隶被奴隶主从他们聚居的地方(色)驱赶出来,集中居住在“井田”范围内指定的“庐舍”中,每天早上由奴隶主的爪牙——“邻长”和“里胥”监督着到田里劳动,晚上亦在监督下背着沉重的柴草回到“庐舍”。冬天,又象牛马一样被赶回到原来聚居的地方。女奴隶被集中在一起,夜以继日为奴隶主贵族进行纺织。男奴隶则被强迫从事建造宫殿等其他劳役。“上入执宫功,昼尔于茅,宵尔索绹”(《诗·豳风·七月》),从白天一直干到深夜,“无日以怠”。
在西周井田制度下,奴隶们“同养公田”以后,“公田”上的一切收获,全部归周天子等奴隶主贵族所有。
正如《诗经》中所记载的:“曾孙(指周天子)之庾,如坻如京”(《诗·小雅·甫田》),“载获济济,有实其积,万亿及秭。为酒为醴,烝畀祖妣,以洽百礼。”(《诗·周颂·载芟》)。
奴隶们在“井田”上劳动的成果堆成一座座小山,塞满奴隶主贵族的粮仓。这些粮食被制成甜酒,由奴隶主贵族用来祭祀天地、祖宗,宴请宾客,供他们挥霍享受。
奴隶们还被逼着为奴隶主的穿着享受需要而奔忙,即所谓“我朱孔阳,为公子裳”、“取彼狐狸,为公子裘”《诗·豳风·七月》)。因此,所谓“井田制”,无非是当时奴隶制生产关系的基本形式。
“井”还作为土地的一个计算单位,它是奴隶主贵族作为榨取奴隶劳动和大奴隶主作为赏赐奴隶管理者报酬的单位。“井”与“井”之间,都有明显的标志,称为“封疆”、“阡陌”。这些“封疆”、“阡陌”,在奴隶社会里,也是“神圣不可侵犯”的。
孟子在攻击法家“开阡陌封”、破坏了“井田制”时说:“夫仁政必自经界始。经界不正,井地不均,谷禄不平,是故暴君污吏必慢其经界。经界既正,分田制禄可坐而定也”(《孟子·文公上》)。这里的“分田制禄”,就是指分给诸侯、卿,大夫的“禄田”。
《噫》篇中讲到的“骏发尔私”,即当时诸侯拥有三十里范围的“私田”(禄田)。这种“禄田”同样是强迫奴隶进行劳动的,土地上的收获亦归奴隶主所有。
《诗经》中说:“采茶薪樗,食我农夫”(《豳风·七月》),“我取其陈,食我农人”(《小雅·首田》),奴隶们经过辛勤劳动,结果能吃到的只是粗糙陈腐的谷物和一些苦菜臭椿而已,穿着则是“无衣无褐,何以卒岁”(《诗·豳风·七月》)。
孟子企图重新划定早已被破坏的“井田”的“经界”,攻击新兴封建地主阶级的政治代表是“暴君”和“污吏”,正是为了恢复西周时期的奴隶制生产关系。
从孔、孟等对生产资料所有制的论述和看法中,我们可以清楚地看出孔、孟和他们所代表的儒家完全是奴隶制生产关系的顽固维护者。
春秋战国时期的法家和孔、孟所代表的儒家完全相对立。法家的经济思想和实践适应着历史发展的要求,是为封建生产关系的发展,巩固服务的。他们反对家复“并田制”,复活奴隶制生产关系的“复古”活动。
针对儒家所鼓吹的“法古”、“复礼”的复辟论调,法家杰出的代表人物商鞅、韩非子等尖锐地指出:“前世不同教,何古之法?帝王不相复,何礼之循?”(《商君书·更法》)他们主张“不期修古,不法常可”(《韩非子·五》),顺时以“变法”,坚决改变落后的旧生产关系,建立起新的社会制度。
法家竭力主张摧毁奴隶主贵族土地所有制,发展封建土地私有制。早期法家的代表吴起在楚国执政时,先是“使封君之子孙三世而收爵禄,绝灭百吏之禄秩”(《韩非子·和氏》),把三代以上的奴隶主贵族所占有的“禄田”全部没收。以后,吴起又干脆把奴隶主贵族赶离原来的“封地”,强迫迁移“往实广虚之地”(《昌氏春秋·贵卒》)。这些措施,无疑是对奴隶主贵族土地所有制的沉重打击。
商鞅在秦国执政前,秦简公六年时,由于奴隶制生产关系正在崩溃,封建土地所有制的不断发展,秦简公和鲁宣公实行“税亩”一样,采取了“租禾”的政策。商鞅在秦国适应了这个趋势,坚决主张彻底摧毁体现奴隶主贵族土地所有制的“井田制”,实行了“变法”。
他“说秦孝公以变法易俗”(《韩非子·奸劫弑臣》),通过“决裂阡陌”(《战国策·秦策三》),来“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汉书·食货志》),推动秦孝公实行了一系列摧毁奴隶主贵族土地所有制,发展封建地主阶级土地所有制的变法措施。“为田开阡陌封疆”(《史记·商君列传》),铲除了原有的“井田”的界线。
随着“封疆”、“阡陌”的被铲除,“井田制”亦就进一步瓦解。而“井田制”的瓦解,正是标志着奴隶主贵族土地所有制的彻底崩溃。
商鞅在“决裂阡陌”、“除井田”后的第三年,即秦孝公十四年,又“初为赋”,实行了按亩征赋的政策(《史记·秦本纪》)。按亩征赋的实施,意味着“籍而不税”、“籍田以力”的彻底废除,地主土地所有制的被确认。
随着“井田制”的破坏,按亩征税的实行,地主土地私有的确认,原来奴隶主贵族土地所有制下“田里不粥(鬻)”的旧制也被否定了。土地这一古代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已不再是奴隶主贵族“神圣不可侵犯”的财产,而可以在“民间买卖”,变成封建地主阶级所有的生产资料了。
可见,法家所实行的“决裂阡陌”、“除井田”等的“变法”,完全是适应着当时封建生产关系发展的需要,代表了新兴封建地主阶级的利益和要求。
法家在破坏旧的奴隶主土地所有制的同时,提出了一系列为发展和巩固封建土地所有制服务的主张和政策。“尽地力”便是法家的重要经济思想。“尽地力”就是鼓励大量开垦土地,以适应封建地主经济发展的需要。
早期法家李悝就“为魏文侯作尽地力之教”。他建议开垦土地并鼓励“治田勤谨”的人,“便民毋伤”(《汉书·食货志》)。这里的“民”,指的是新兴的封建地主阶级。
商鞅同样认为“治国者”重要的在于“能尽地力”,鼓励大量开荒和积极徕民。并规定“诸侯之士来归义者,今使复之三世,无知军事。秦四境之内,陵阪丘隰,不起十年征”;而“山东之民……西者”,“利其田宅,而复之三世”(《商君书·来民》)。
就是说,凡是到秦国的别国的“士”、“民”,可以三世不当兵打仗,他们开垦的荒地,可以作为私有,并且十年内不征收赋税。法家为什么如此强调开垦土地以“尽地力”呢?韩非子讲得很清楚。
他说:“辟草生粟”,“耕田垦草”,“以厚民产”(《韩非子·八说·显学》)。“以厚民产”,就是增加封建地主阶级的财富。法家的这些主张和政策都是适应着当时社会生产力的发展和新兴的封建生产关系的要求,促进了封建地主经济的发展。
一定的生产资料所有制必然要求建立起与它相适应的人与人之间的相互关系。在西周的奴隶制度下,广大奴隶同生产资料——土地一样,属于奴隶主所有,是奴隶主会说话的工具。
“古之制也,封略之内,何非君土;食土之毛,谁非君臣。……天有十日,人有十等。……故王臣公,公臣大夫,大夫臣士,士臣皂,皂臣舆,舆臣隶,隶臣僚,僚臣仆,仆臣台。马有围,牛有牧”(《左传》昭公七年)。
等级森严,不可逾越。这就是奴隶制下奴隶主和奴隶相互关系的反映。这也是西周“神圣不可侵犯”的“王制”。孔孟和他们代表的儒家,是始终坚持这种“王制”的。
孔子说:“必也正名乎”(《论语·子路》),“贵贱无序,何以为国?”(《左传》昭公二十九年)奴隶主与奴隶之间的相互关系如果被破坏,使得“贵贱无序”了,当然也就谈不上再有奴隶主统治的国家。
在奴隶制社会里,“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礼记·曲礼上》)。奴隶主享有至高无上的特权,奴隶则毫无地位。孔子提倡的“正名”,“正”的就是奴隶主之“名”;要确立的等级秩序,也就是奴隶主对奴隶统治关系的秩序。
当时崛起的新兴封建地主阶级,为了适应封建土地所有制和发展地主经济,则迫切要求改变奴隶主贵族的特权地位。在法家形成之前,晋国大夫史墨即已提出了“社稷无常奉,君臣无常位”的命题(《左传》昭公三十二年),在一定意义上反映了封建地主阶级的要求。
公元前五一三年,晋国“铸刑鼎”,将成文的“刑法”铸在鼎上。这样,“礼不下庶人,刑不上大夫”的信条不灵了。这种法律上的变革,是奴隶主和奴隶在生产和交换中关系正在崩溃的反映。
公元前四九二年,晋国又颁布了以军功受赏的法制,规定“克敌者,上大夫受县,下大夫受郡,士田十万,庶人工商遂,人臣隶围免”(《左传》哀公二年)。
作为奴隶的“人臣隶围”可以因军功而获得解放。这是对奴隶制相互关系的公开宣战。法家站在封建地主阶级的立场上,竭力破坏奴隶制的相互关系,促进封建制相互关系的发展。
商鞅在秦国“坏井田”、“开阡陌”,摧毁奴隶主占有生产资料制度的同时,又“急耕战之赏”,鼓励奴隶们努力从事农业生产劳动,奋力为国家打仗。
奴隶们如果“勠力本业,耕织致粟帛多者”,即增加产量的可以“复其身”,取消其奴隶身份(《史记·商君列传》)。
如果在作战中立有军功,凡斩敌首一个,赏爵一级,或给以五十石俸禄的官职。超过此数的,爵禄也相应增加(《韩非子·定法》),甚至可授以“上爵”(《史记·商君列传》)。
这样,非奴隶主亦可以变为贵族。商鞅的后继者韩非子,继承和发展了商鞅的政治、经济思想,提出了“使民以力得富,以事致贵,以过受罪,以功致赏”的主张(《韩非子·六反》)。指出“法治”的目的是为了“利民萌,便众庶”(《韩非子·问田》)。
“民萌”,“众庶”,都不是奴隶主,他们大部分仍然处在传统的“礼治”之下,遭受着非人的压迫。“利民萌,便众庶”,就是为了进一步废除“礼治”的桎桔,并使奴隶迅速转化为封建生产关系下的农民,以获取他们对新兴封建势力的支持,巩固封建的生产关系。
法家的这些主张和措施,都是对奴隶制相互关系的沉重打击,也是对封建制相互关系发展的促进,反映了新兴封建生产关系的要求。
法家政治、经济思想实践的结果,促使封建地主经济迅速发展。秦国自商鞅变法之后,“富者田连阡陌,贫者亡(无)立锥之地”,“庶人之富者累巨万,而贫者食糟糠”(《汉书·食货志》)。这些通过土地的兼并、买卖而成为“富者”的正是新兴的封建地主阶级。
“富者”所占有的大量土地,有的租给农民耕种,有的佣工耕作,《韩非子·外储说上》说:“夫卖庸而播耕者,主人费家而美食、调布而求易钱者,非爱庸客也,曰如是,耕者且深,褥者熟耘也。庸者致力而疾耘耕者,尽巧而正畦陌畦畴者,非爱主人也,曰如是,羹且美,钱布且易云也。”就是这种关系的现实反映。
儒、法两种经济思想的对立和斗争,包含着极其深刻的阶级内容,反映着当时社会没落腐朽的奴隶主阶级和新兴的封建地主阶级的不同利益和要求。
奴隶制必然要为封建制所代替,这是不以人们意志为转移的历史规律。法家便是新兴封建地主阶级的代表,代表了当时社会发展的进步势力。
正因为如此,所以孟子痛感“圣人之道衰”,“孔子之道不著”而非欲“息”法家的所谓“邪说”不可。他反复说自己“岂好辩哉,予不得已也”(《孟子·膝文公下》)。
孔、孟如此狂热宣扬自己的观点,攻击法家的主张和措施,正是受他们所代表的奴隶主阶级利益的支配和驱使,是为了使历史倒退,妄想复辟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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