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国纪检监察报:及时有效处理违纪又违法党员干部

中国纪检监察报:及时有效处理违纪又违法党员干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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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修订的《中国共产党纪律处分条例》(以下简称新《条例》)已于2016年1月1日正式施行。新《条例》的施行对于贯彻全面从严治党要求,切实维护党章和其他党内法规的权威性、严肃性,保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决议和国家法律法规的贯彻执行,深入推进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斗争具有十分重要的意义。

新《条例》突出纪律和规矩,把纪律挺在前面,在其分则部分全是清一色的纪律条款,将原《条例》中与国家法律法规相重复的条款内容作了删除。那么,新《条例》施行后,党员如果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如何追究其党纪责任?这就要求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坚持纪法分开原则,掌握运用纪法衔接、纪法协调的方式方法,严格履行纪律职责,又要确保违纪同时又违法的党员干部及时得到有效处理。

纪法分开,进一步厘清立规惩恶的“负面清单”

新《条例》按照突出纪律、“纪法分开、纪法各表”的要求,对原《条例》进行了大刀阔斧的修改,新增、删除、修改条文比例高达近90%,其体例、篇幅发生了巨大变化。新《条例》删除了原《条例》中涉及贪污贿赂行为,破坏社会主义经济秩序的行为,违反财经纪律的行为,失职、渎职行为,侵犯党员权利、公民权利的行为,严重违反社会主义道德的行为,妨害社会管理秩序的行为等与国家法律规定没有明显区别甚至重叠的条款和内容,将十类违纪行为整合修订为六类:即政治纪律、组织纪律、廉洁纪律、群众纪律、工作纪律、生活纪律,把党章关于纪律的要求具体化、精细化。此举一方面确保了纪检机关能够进一步明确职责、聚焦纪律,另一方面为避免陷入纪法不分、相互重叠的困境和工作上重复交叉、以纪代法、越俎代庖等问题的解决提供了条规依据和制度保障。

纪法衔接,严格追究违规违法党员纪律责任

新《条例》分则部分未设置对违法党员追究党纪责任的条款,违法行为是否就不再是违纪行为?有违法行为的党员在受到了法律的相关制裁后是否就不再受党纪追究?答案是否定的。党章明确规定,党员有模范遵守国家法律法规的义务,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都是违纪行为。新《条例》设定了专门的纪法衔接条款,即第四章的第二十七条至三十四条,就如何追究违法甚至犯罪党员的纪律责任作了明确规定,很好地实现了党纪处分与国法处理有效衔接,使党纪处分制度更加科学、严密、周全,因而绝不会出现因纪法分开而放纵党员违法犯罪行为的情况。

按照新《条例》规定,追究违法党员的纪律责任,分别按如下五种不同情况进行处理:

一是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贪污贿赂、失职渎职等刑法规定的行为涉嫌犯罪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二是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刑法规定的行为,虽不涉及犯罪但须追究党纪责任的,应当视具体情节给予警告直至开除党籍处分。

三是党组织在纪律审查中发现党员有其他违法行为,影响党的形象,损害党、国家和人民利益的,应当视情节轻重给予党纪处分。对有丧失党员条件,严重败坏党的形象行为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

四是党员犯罪情节轻微,人民检察院依法作出不起诉决定的,或者人民法院依法作出有罪判决并免予刑事处罚,以及党员犯罪被单处罚金的,应当给予撤销党内职务、留党察看或者开除党籍处分。

五是党员犯罪,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给予开除党籍处分:(一)因故意犯罪被依法判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规定的主刑(含宣告缓刑)的;(二)被单处或者附加剥夺政治权利的;(三)因过失犯罪,被依法判处三年以上(不含三年)有期徒刑的。因过失犯罪被判处三年以下(含三年)有期徒刑或者被判处管制、拘役的,一般应当开除党籍。对于个别可以不开除党籍的,应当对照处分党员批准权限的规定,报请再上一级党组织批准。

纪法协调,确保违法党员得到及时有效处理

过去一些地方曾出现过一些违反国家法律法规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员,只受到法律处理或行政处罚、处分,而未受到党纪追究的情况,这极大地损害了党的纪律的严肃性和权威性,在社会上造成了极其恶劣的影响。出现这种情况的主要原因在于执纪机关与司法机关、执法部门的联系协调不够,信息不够顺畅,工作落实不够到位。因此,纪检机关要认真履行党章赋予的职责,做到“守土有责”、“守土负责”和“守土尽责”,特别是在纪法分开的新形势下,更要进一步加强组织协调,建立完善相关制度,确保执纪到位。

建立完善信息网络。要建立完善区域内执纪机关、司法机关和有关执法部门之间互联互通的信息网络,整合信息资源,畅通信息渠道,为各单位即时传输和实时查询对违法党员处理情况的信息数据,实现资源共享快享创造条件,牢牢把握信息主动权。

建立案件移送制度。要明确案件移送和信息通报的职责和要求,不论是司法机关还是其他执法部门,必须要将对违法党员处理的结果及其相关案件材料及时移送执纪机关,不得拖延,更不能私自截留、隐瞒不报,尽量避免纪律处分在司法判决后的情况发生。

加强督促检查工作。执纪机关要经常对案件移送和信息通报的情况进行综合分析,并定期不定期地组织开展督促检查工作,如发现矛盾和问题及时加以纠正解决,以确保该项工作扎实有效地开展。

充分运用办案成果。要充分利用好司法机关和其他执法部门的办案成果,对依法受到刑事责任追究和依法受到行政处罚、处分应当追究党纪责任的党员给予及时立案处理,使其受到应有的纪律追究,毫不含糊。(刘天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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