星火曙光编辑部按
1974年美国著名女权主义活动家、密歇根大学法学教授凯瑟琳·麦金农(Catharine Mac Kinnon)首次提出“性骚扰”(sexual harrassment)这一概念,并将之定义为“在不平等权力关系中,强行施加违背当事人意愿的性要求的行为”。
四十又四年过去,“性骚扰”已经从一个女权运动的概念变成世界范围内的热点话题,然而对这一问题的研究却并不容易。以立法与实践均走在前沿的美国为例,由于没有被广泛接受的具体定义,也缺少足以进行比较的案例研究,一直到20世纪80年初90年代末,美国学者们才围绕“性骚扰”这一概念得出普遍定义,即加害人使用言语、非言语和肢体方面的不受欢迎的性行为或性要求对受害者施加持续广泛的不良影响。
张鹏。中山大学社会学与人类学学院官网图片
20世纪80年代,美国一些大学对校园性骚扰问题进行实证调查。尽管距今已有三十载,这些相当有限的早期数据依然显得触目惊心且具有研究价值。哈佛大学的一项研究显示:在哈佛,32%获终身聘任的女教师、49%未获终身聘任的女教师、41%的女研究生和34%的女本科生都经历过性骚扰。[1]
作为世界知名的一流学府,哈佛并不一定得是与“性骚扰”百分百绝缘的世外净土,否则就该走上精英主义的歪门邪道了;但毋庸置疑的,在杜绝此类问题方面,诸如哈佛这类名校,应当承担起独特的表率作用。观人如观镜,则其不善者而改之,可惜的是,我国国内高校尚未针对“性骚扰”问题展开过大规模有组织的实证调研;更叫人遗憾的是,我们甚至尚未对“性骚扰”达成相对一致的概念与态度,许多院校至今仍对这一问题讳莫如深,或者避而不谈,或者避重就轻。
问题不是我们不去看就不存在,无名之痛不是我们不去面对就会不痛。
“北航陈小武事件”沉寂了12年才开始发酵,这之后,从沈阳到张康之,三名长江学者相继爆出性骚扰丑闻,这是继2014年厦大吴春明诱奸事件后,“性骚扰”问题第一次受到广泛关注,教育部随即表示将“认真研究建立健全高校预防性骚扰的长效机制”。然而我们尚未等到相应机制,就已经面临又一桩丑闻,距离“陈小武事件”刚好六个月,又一名来自中山大学的长江学者张鹏被爆持续性骚扰6年。
笔者不敢妄自定论这四起事件会在“校园性骚扰”问题上带来多大的转机,但不可否认的是,至此,这一问题已然是房间中的大象。然而,大多数受害者还在沉默,2016年10月,广州性别教育中心和北京义派律师事务所启动了一项针对中国在校大学生和毕业生遭遇性骚扰状况的调查,最终生成的调查报告显示,在收集到的6592份有效问卷中,有接近7成(69.3%)的人表示经历过不同程度的性骚扰,其中女性遭受性骚扰的比例高达75%。关于实施者的数据显示,高达9成的性骚扰实施者为男性,其中六成为陌生人,半数为同学及校友,学校相关领导层占一成。[2]
社会和学校缺乏相应机制,受害人往往深受“性骚扰”的困扰却无法寻求帮助。施暴者又往往是掌握不对称资源的导师或领导,这种畸形的“供求关系”使得受害者出于自我保护的目的不得不选择沉默。
但沉默的代价仍然是庞大的,国内外大量的研究数据表明,“校园性骚扰”对受害者的影响通常呈现出压倒性的负面结果,具体可以表现为:学业受挫、心理及生理问题等。
[1] Nancy McCain. Female Faculty Members and Students at Harvard Report Sexual Harassmen[t J]. Chronicle of High- er Education 27,No. 10,1983.1.
[2] 王立芳.《校园性骚扰离“打破沉默”还有多远》[N]. 中国商报,2018-01-23(P3).
此次张鹏事件的微博截图
2016年北京师范大学爆出存在严重的校园性骚扰问题,一度引起社会关注,北师大校方也迅速给与了积极回应。这本是一个良好的契机,足以唤醒大众对“性骚扰”、“性变态”问题的反思,可惜学校乃至诸多社会媒体对该次事件的回应主要聚焦在“性心理异常者”的身上,反复将“变态”与“底层出生者”联系起来,一再强调施害者木讷卑微的形象与其家庭的寒酸贫困,硬生生将一次对“性骚扰”问题的严肃审视打造成一场“全面狂欢式的”性丑闻大揭秘,其娱乐效果未必逊色于当年那场“艳照门”。
就校园性骚扰,笔者认为无论从何种角度探讨其成因及影响,都无法绕过两个问题:1)“性骚扰”其实是普遍存在的,但为何通常情况下女性受害者的比例要远远高于男性受害者;2)双方权力关系的落差在多大程度上决定了受害者是否能够通过“拒绝”避免骚扰?
就第一个问题,其核心无可避免地落在“性别歧视”这一议题上。尽管歧视问题已经是老生常谈,但却是性骚扰事件频出的根本原因。一如麦金农所指出的:“性在女权论中的地位如同劳动在马克思主义中的地位一样,这是人类拥有的最宝贵的两样东西,但也是人们经常侵犯的两种东西。”在面对校园性骚扰案件的时候,总有人下意识地将之归结为男性的欲望,这种生物决定论的分析看似批驳男性的不当行为,其实将男性的骚扰行为合理化——有意无意地弱化社会因素,将骚扰归结为自然冲动,反而把人之所以为人的关键弃之如敝履。
另一方面,在对施暴者追责的过程中,往往会有人提出“男性自制,女性自保”的口号。这听起来是个公允的呼吁,其实不然;究其根本,还是逃不出性事上“男性得益女性吃亏”的囹圄。事实上,真正不偏不倚的劝告首先就该淡化性别色彩,骚扰还是不骚扰,这应该是个人人都要自重的问题。
至于权力关系的落差问题,这本身也是中国当代教育制度罹患了多年的隐疾。
2007年美国国家司法研究所(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实施了一项专门调查,其主要目的是对大学生遭受性侵害的主要形式、特点进行分类和报告,为建立防范机制提供有价值的信息。[1]而根据研究数据,随着年级的增高,女生受到身体强迫性侵害的几率越高[2]。
这确实是个吊诡的结论,但联系实际后倒也不难理解。想要量化施暴者的骚扰成功的可能性,就必须先了解其可动用的权力有多大。政治学上,权力被理解为“迫使对方服从”的制度性力量,其强弱取决于权力主体可支配的力量强弱。道理移之校园性骚扰问题同样适用。在校园生活中,老师或学校领导的身份地位天然赋予了他们“上位者”的资源(例如,老师就掌握着评价学生的机会,甚至还有决定学生是否可以毕业的权力,具体操作则主要表现为:对论文评审、科研项目批准、实习单位推荐等程序加以干涉)。在这种情况下,对于学生来说,由于施暴者所掌握的权力过于重要,他们往往不敢表现出激烈的对抗态度,只能以逆来顺受的姿态承受骚扰及后续的不良影响。
这一问题在研究生以及博士生学习阶段更为明显。对于研究生与博士生而言,导师对学生的权力进一步扩大,其意见甚至决定学生学业的成败。“以制度赋予的权力为基础,导师的学术地位和影响力越大,相关资源越多,对学生的权力就更加有基础;而另一方面,学生从事学术研究以及相关工作的意愿越强烈,希望获得导师认同、与导师建立较亲近关系的意愿就会越强烈,也越难以拒绝导师的要求——不管要求是合理的还是不合理的。”[3]
实际上,细看这些年来高校对“性骚扰”事件的处理就足以窥见,隐藏在层层表面矛盾之下的正是权力的傲慢。如果将学校大事化小小事化了的态度归结为“想要捍卫学校名声”,就会发现其实一味的包庇只会腐化声誉。而如果从学校体制僵化导致组织行为迟缓的角度理解校方对“性骚扰”事件的一拖再拖,就无法解释为何高校教师也存在因言语不当等原因一夕之间受处分的情况。尽管不想承认,但我们必须看到,对于学校,诸如张鹏这类的长江学者所能带来的,除了一个好听响亮的抬头,还有大量的学术资源与经费,同时还是招生手册上锦上添花的一笔亮色……这个中的相互利好不一而足。而对于学生来说(博士生尤为明显),他们既然继承了导师的学术路线,就不得不仰仗导师在学术界的权威与地位;一旦爆出“性骚扰”的丑闻,很难不牵连到学生本身的发展,考虑到中国学术圈厚重的“裙带关系”,这一情况或许远比想象中更恶劣。
《约伯记》里耶和华对约伯说:“我立大地根基的时候,你在哪里呢?……强辩的岂可与全能者争论吗?”这几句话,说的可不就是“校园性骚扰”背后的强权逻辑吗?
对于“校园性骚扰”问题,“该不该有所作为”的辩论已经是过去时了,当务之急是如何有效地把名为“权力”的老虎关进笼子。
2005年《妇女权益保障法》修订使,第一次将“性骚扰”收入法律条文,规定“禁止对妇女实施性骚扰,受害妇女有权向单位和有关机构投诉”。然而,尽管首次出现了此类禁止性规定,一直到今天,相关法律文本依然未对“性骚扰”做出界定,也没有对何为性骚扰行为进行列举,更没有明确责任主体与惩戒方式。以今年披露的多起“校园性骚扰”案件为例,对施暴者的惩处不仅鲜少涉及司法程序,甚至还一致表现为:受害者只能仰赖学校的积极回应才有可能得到公允。显然,完善的法律本非一蹴而就的存在,而法律如何从文本走向高效的实践更是需要不断的探索与充分的借鉴。
所幸早在21世纪初,国内相关学术圈就已开始关注这个问题,针对国内外“校园性骚扰”问题的理论建设与立法实践做了大量对比研究。例如,就有学者提出,“除了行政手段外,美国教育部还动用了经济杠杆:对受联邦资助的学校重新出台了责任指南,强化了学校反对性骚扰和性暴力的责任。从基础教育到高等教育阶段的所有学校必须遵循新规,否则,就会失去联邦的拨款。”[4]三人行必有我师,在实现“校园零性骚扰”的事业里,固然不同的社会有不同的病征与病理,泊来的药方虽然未必百试百灵,但到底提供了一个可供参考的捷径,有关部门既有意于根治这一问题,就不妨参照着行动起来。
[1] 林杰.《美国高等教育反性骚扰的法案与判例》[J].比较教育研究,2015,37(03):38.
[2] Christopher P. Krebs,Christine H. Lindquist and Tara D.
Warner. The Campus Sexual Assault (CSA)Study Final Repor[t R/OL]. National Institute of Justice,https://www. ncjrs.gov/pdffiles1/nij/grants/221153.pdf,2007: xiv-xvii.
[3] 李军.《学术性骚扰的共犯性结构:学术权力、组织氛围与性别歧视——基于国内案例的分析》[J].妇女研究论丛,2014(06):48.
[4] 林杰.《美国高等教育反性骚扰的法案与判例》[J].比较教育研究,2015,37(03):3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