信访人申请信访复查应递交的书面材料
(一)信访人向办理复查的行政机关递交复查申请书一份;
(二)提供原办理行政机关的答复意见书或处理意见书一份;
(三)信访人的复查申请(不服原办理机关的答复意见,处理意见应具体并说明不服理由);信访复查申请应包括以下内容:申请人基本情况(姓名、性别、民族、年龄、工作单位、联系电话、户籍地、现居住地等),具体复查请求及理由,申请人签名和申请日期,最后应写明随申请提交材料的目录清单。复查申请应字迹工整、清晰,内容真实、准确。
(四)支持信访人复查请求的相关证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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复查的一般程序
(一)初步审查申请及相关材料,并于15日内作出是否受理的决定。初审的内容是:申请复查的事项是否属于本机关受理范围,申请是否在法定时限内提出,复查申请是否符合要求,相关材料是否齐全等。经过初审,对符合要求的应予受理,并告知申请人;对因不符合要求而决定不予受理的应告知申请人,并说明不予受理的原因。因材料不全而暂定不予受理的,应将申请材料退回,并告知其需要补充的材料,请其备齐材料再提交审查。
(二)复查申请受理后,将在决定受理之日起30日内办结,并出具书面复查意见书,及时送达信访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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