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国家有关部门发布了《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草案征求意见稿)》(下称“意见稿”),向全体国民征求意见,本人作为中华人民共和国的一分子,本着知无不言和言者无罪的原则发表一点自己的看法,我认为此时出台《中华人民共和国民营经济促进法 》(下称《民营经济促进法》)必要性不大。
第一,我看了一遍《民营经济促进法》“意见稿”,通篇也没有发现对民营企业的违法行为,有“可判的不判,可重判的轻判”的条文,有的只是“保证各类经济组织公平参与市场竞争”“民营经济组织及其经营者从事生产经营活动,应当遵守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商业道德,诚实守信、公平竞争,履行社会责任,维护国家利益和社会公共利益,接受政府和社会监督”(见“意见稿”第一、六条)。如果说民营企业也要与国有企业一样,都必须依法经营、公平竞争的话,那么制定这部《民营经济促进法》必要性又在哪里呢?如果现在社会上确实存在歧视民营经济的法律、法规的话,那么清理和修改这些歧视性法律、法规就可了,如果社会上存在执法不公、行政乱作为的话,那么整顿执法队伍、整肃行政行为即可了,而没必要单独为民营经济制定一部保护法,如果硬要这样做的话则显失公正,与立法初衷不符。
第二 《民营经济促进法》“意见稿”开篇就说 “根据宪法,制定本法”。接着引用宪法说“国家坚持公有制为主体、多种所有制经济共同发展,按劳分配为主体、多种分配方式并存”(见《民营经济促进法》第一章第一、二条款)。从以上两条款中可以不难得出结论,我国经济工作应该坚持什么反对什么,应该发展什么限制什么已经一清二楚了,而此时单独出台一部《民营经济促进法》,这种做法是不是与宪法精神相违背,是不是有知法犯法的嫌疑?
第三,有人说现在出台这部法律是为了调动民营企业家的积极性,以缓解国民经济继续整体下滑的发展态势。但依我看,即便是为了阻止当前经济下行的趋势,进一步提振经济,那也不能只提振民营经济。因为我国的经济成分中不只是有民营经济,还有大量的国有经济和其它类型经济形式,如果我们丢掉国有经济这一块不管,只提振民营经济,那么经济下滑的趋势也不可能得到真正抑制,还很有可能事得其反。再退一步说,如果非得需要依靠法律手段才能实现抑制经济下滑的目的,那么也应当出台涉及各类经济组织的《全面经济促进法》,而不应单独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从而造成顾此失彼、挂一漏万 。
第四,我国是社会主义国家,《宪法》明确规定我国是以公有制为主体和按劳分配为主体。但从有关部门提供的数据得知,民营经济(私有经济)现已占据“56789”了(即民营经济贡献了50%以上的税收,60%以上的国内生产总值,70%以上的技术创新成果,80%以上的城镇劳动就业,90%以上的企业数量)。从这些数据来看,我国公有经济已经不占主体了,已经严重威胁我国社会主义的国家性质了,在此种情况下,现在再出台一部明显偏袒民营经济(私有经济)的促进法,不知有关部门意欲何为?
最后还要说,如果单独出台《民营经济促进法》而不是《全面经济促进法》,那是不是严重违背了习进平总书记提出的“两个毫不动摇”的原则精神呢? 如果一意孤行地这样做,那是不是拿“两个确立”和“两个维护”当儿戏呢?
以上意见仅供参考。
二〇二四年十一月三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