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司法行为瑕疵提示80条

法官司法行为瑕疵提示80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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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为强化案件质量监督管理,提高案件质量,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公正司法,根据法律、法规、司法解释,针对本院案件质量评查中发现的或可能出现的瑕疵,现提示如下: 

  一、立案 

  1、 瑕疵:立案材料不齐全。

  提示:审查立案时,应收集各方当事人诉讼所需的相关证明材料,如:身份证、工作证、户口簿、工商登记资料、收养证明等。离婚案件应收集结婚证原件和复印件。应引导当事人提供诉请所依据的立案证据,并出具证据收据,由经办人签名。 

  2、瑕疵:未按程序办理诉讼费缴、退手续。

  提示:应按程序办理诉讼费用缴、退并将收、退费结算收据收集入卷。当事人未按指定的期限缴纳诉讼费用的,应在缴费期限届满后五日内作出按撤(弃)诉处理裁定。 

  3、瑕疵:案由定性不当。

  提示:案由应规范准确,严格依照最高院关于案由确定的相关规定确定案由。

  二、庭前准备

  4、瑕疵:送达超期或未送达。 

  提示:民事案件应分别在法定期限内向原、被告送达应诉通知书、起诉状副本、答辩状副本、举证通知书、开庭传票、出庭通知书、告知合议庭组成人员通知书,并交当事人签收送达回证。被告提出书面答辩或书面反诉的,亦应在法定期限内(五日)将答辩状副本或反诉状副本送达给原告。 

  5、瑕疵:滥用公告方式送达法律文书。 

  提示:案件材料无法送达确需公告送达的,应收集符合公告送达条件的证明材料,送达人应记录原因,不符合条件的,不得采用公告送达方式。 

  6、瑕疵:送达形式不符合要求,邮寄送达情况未经确认,导致缺席审理违反法定程序。 

  提示:采用邮寄送达方式,当事人没有到庭的,应在开庭前核实送达情况,不得随意缺席审判。 

  7、瑕疵:程序转换不规范。简易程序期限届满时未告知当事人即直接转换为普通程序审理。 

  提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当事人各方自愿选择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听取当事人意见并记入笔录,可以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简易程序期限届满时转换为普通程序或当事人就适用简易程序提出异议的,本院认为异议成立及在审理中发现不宜适用简易程序的,应在审限届满前及时作出决定,下达《程序转换通知书》,书面送达当事人。 

  8、瑕疵:无开庭公告(稿)入卷。 

  提示:开庭前三日张贴、公示开庭公告并留存公告底稿。

  9、瑕疵:辩护人、代理人无资格,越权代理。 

  提示:认真审查辩护人、代理人资格和代理权限,律师、法律工作者作为辩护人、代理人有无出庭公函。送达各类文书不得遗漏。 

  10、瑕疵:未按法律和证据规则收集证据。 

  提示:收到当事人提交的各类证据材料,应出具证据收据,注明收据的名称、份数和页数及收到的时间,由经手人签名。复印证据应加盖与原件核对无误印章。 

  11、瑕疵:对当事人申请不作为,未作答复。 

  提示:当事人向法院申请调查取证,应提交书面申请,对不符合条件的,应送达不予准许通知书。当事人提出复议的,应在收到复议申请后五日内作出答复。 

  12、瑕疵:对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不答复。 

  提示:当事人申请延期举证的,在举证期限内应提交书面申请书。准许延期的,应及时作出决定。 

  13、瑕疵:未按程序通知证人出庭。 

  提示:当事人申请证人出庭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并提供证人的基本情况,由法院通知证人出庭作证。 

  14、瑕疵:对当事人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及追加诉讼主体的请求不作审理。 

  提示:对当事人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及追加诉讼主体的请求应认真审查。当事人在开庭前提出的,应提交书面申请;庭审中提出的,应记入庭审笔录。 

  15、瑕疵:延期审理不符合条件和不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提示:案件延期审理必须符合条件,同时在法定审限期满前五天内办理延期审批手续。 

  16、瑕疵:无故更换合议庭成员和不办理告知手续。 

  提示:案件在审理中需更换合议庭成员的,应在开庭前三日将更换后的合议庭组成人员书面告知当事人。 

  三、财产保全和先予执行 

  17、瑕疵:保全的财产范围不合法。 

提示:认真审查当事人在申请书中说明可供执行的财产情况。 

  18、瑕疵:担保的形式不规范。 

  提示:责令提供担保的,担保物应是可供执行的财产。 

  19、瑕疵:保全裁定只送达被执行人。不制作执行笔录,相关材料不入卷。 

  提示:保全裁定书应送达各方当事人。采取查封、扣押、搜查等措施的应当制作执行笔录,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扣押清单应留存入卷。

  20、瑕疵:解除财产保全不制作书面裁定书。 

  提示:案件结案后应当解除财产保全的,应及时作出解除保全裁定书并办理财产交接手续。 

  四、司法技术鉴定 

  21、瑕疵:鉴定期间没有界定,使案件久拖不决,超审限。 

  提示:鉴定期间自中院司法技术处签收委托鉴定材料移之日起至承办法官签收鉴定报告通知书之日止。 

  22、瑕疵:对当事人鉴定申请审查不严,致使无须鉴定的进行鉴定而应当鉴定的未作鉴定。 

  提示:适用普通程序案件进行司法技术鉴定、评估、拍卖,须经合议庭合议议定,并由庭长审批后进行。 

  23、瑕疵:鉴定资料的真实性、合法性、关联性不作审查,影响鉴定结论的采信。 

  提示:鉴定所需的证据材料,应由承办法官组织质证后移交中院司法技术处,鉴定过程中当事人不能直接向鉴定单位提交资料。 要慎重对待重新鉴定问题,要严格把关,认真审查当事人要求重新鉴定的理由是否符合规定,不得随意启动重新鉴定程序。

  五、开庭审理 

  24、瑕疵:无正当理由不按时开庭。 

  提示:开庭时间必须与开庭传票、公告确定的时间相一致。 

  25、瑕疵:诉讼参与人身份不适格。当事人名称、地址不准确。 

  提示:认真核对到庭诉讼参与人的基本情况,对不适格的诉讼参与人,责令完善手续或不允许参与开庭。 

  26、瑕疵:未按法律规定和证据规则组织质证。 

  提示:要认真审核证据,标注证据属那方当事人提供,应逐一核对,要引导当事人按事实发生的时间、先后顺序举证,质证,并予以认证,层次要清楚;要严格依照证据规则进行认证,未经质证的证据不能作为定案的依据。离婚案件中结婚证原件收入证物袋后卷内要留存复印件,判决不离、调和、撤诉案件要退还原件。 

  27、瑕疵:庭审组织驾驭能力不强。 

  提示:法庭辩论时,应及时归纳辩论焦点,提高审判效率。 

  28、瑕疵:开庭程序有遗漏、混乱。 

  提示:法庭调查、法庭辩论、当事人最后陈述及当庭调解等程序不得混乱或遗漏,已宣布定期宣判的不应再次开庭。 

  29、瑕疵:无公开宣告判决。 

  提示:对公开或不公开审理的案件一律公开宣告判决。当庭宣判的,应当在十日内发送判决书;定期宣判的,宣判后立即发给判决书。宣告判决时,必须告知当事人上诉权利、上诉期限和上诉法院

  30、瑕疵:开庭调解程序不规范。 

  提示:调解应遵循自愿原则,依调解程序进行,调解应制作调解笔录。开庭中当庭调解达成协议的,应宣布闭庭。 

  31、瑕疵:庭审笔录未审阅、签名。 

  提示:庭审笔录上应当有合议庭成员、书记员、当事人的签名,调解笔录上应有主持人、记录人、当事人的签名。 

  32、瑕疵:庭审记录过于简单,缺乏完整性。 

  提示:书记员记录要做到全面、客观、清楚。对当事人诉状中诉讼请求不明确的,要求其陈述清楚;对增加或变更诉讼请求的,应如实记录在案。 

  

  六、案件评议 

  33、瑕疵:无案件审结报告,结案材料不全。 

  提示:刑事、民事、行政案件、再审案件除适用简易程序、调解、撤诉或按撤诉处理的外,均应制作审理报告。 

  34、瑕疵:合议庭未及时讨论,案件久拖不决。 

  提示:合议庭应当在庭审结束后五个工作日内对案件进行合议,案件承办人应当在有处理结果的合议或审判委员会研究决定后五个工作日内制作裁判文书。 

  35、瑕疵:违反合议庭合议案件程序。 

  提示:合议庭合议案件应当按顺序发言,审判长应当最后发言。审判长承办的案件,可以先发言,但应待其他合议庭成员发言后对实体处理作最后总结。 

  36、瑕疵:合议庭成员合议案件不切实履行职责。 

  提示:合议庭成员应对案件事实的认定及法律条款的适用和对案件的处理发表具体意见,不能只作类似“同意”等简单表态。 

  37、瑕疵:诉讼过程中重大事项不经合议庭合议。 

  提示: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凡需作出裁决的事项必须进行合议并制作合议笔录。 

  38、瑕疵:合议笔录不签字。 

  提示:合议庭成员均应当在合议笔录上签名。 

  七、案件裁判 

  39、瑕疵:案件事实认定不清。

  提示:认定案件事实必须清楚,且该事实必须是为庭审举证、质证、认证所确认的定案证据所证明的事实。

  40、瑕疵:证据的质证、认证过程不严密、逻辑性不强。

  提示:认定案件事实的证据必须符合诉讼法和证据规则所规定的证据特征要求。 

  41、瑕疵:认定事实的证据不足。 

  提示:认定的案件事实必须有充分、确凿的证据证实。 

  42、瑕疵:漏引法律条文。 

  提示:引用法律、法规或司法解释必须准确、规范、完整,不得遗漏。 

  43、瑕疵:错引法律条文。 

  提示:适用的法律应在诉讼主体、案件性质、法律关系、法律责任的确定等方面符合正确适用的要件。 

  44、瑕疵:超诉判决、漏判。 

  提示:不得遗漏或超出诉讼请求范围进行裁判。 

  45、瑕疵:裁判文书主文差错。 

  提示:裁判文书结论必须与当庭宣判结果、合议庭评议结论或审判委员会讨论决定一致。 

  八、裁判文书制作 

  46、瑕疵:归纳当事人意见不当。 

  提示:归纳诉(控)、辩双方和当事人的诉讼请求、争议焦点及其他意见应当准确、具体。 

  47、瑕疵:证据罗列零乱,认定不明。 

  提示:对诉(控)、辩双方和当事人的证据、观点采信与否及论证说理的表述应当明确、充分、透彻。 

  48、瑕疵:诉讼过程叙述不清,语言不精练,逻辑不严谨,说理不充分。 

  提示:对案件重要事实及审理过程表述清楚、完整,语法、逻辑严谨,说理充分、明晰。 

  49、瑕疵:裁判结果不明确,产生歧义。 

  提示:裁判内容项目应与事实部分、理由部分不相矛盾且主次明确,用语清晰,具有可操作性。

  50、瑕疵:裁判文书不整洁,不规范。 

  提示:裁判文书不得出现二处以上的错、漏、别、多字,文书的排版、装订必须规范。 

  51、瑕疵:裁判文书未按行文格式、技术规范要求制作,未按程序审批签发。 

  提示:裁判文书应适应审判方式改革的要求,按新的文书格式制作。裁判文书的签发按照本院相关制度执行。 

  52、瑕疵:裁判文书制作时间与签发时间不符,未按规定签发文书。 

  提示: 裁判文书落款时间应与签发人的签发时间一致。

  九、宣判与送达 

  53、瑕疵:宣判笔录对当事人基本情况和意见记录不完整。对须告知的事项未作告知。 宣判后,应宣布闭庭。

  提示:案件宣判一律公开进行,应当制作宣判笔录,当事人对裁判结果的意见应如实记录在卷。宣判人员、书记员以及当事人应当在宣判笔录上签名。宣告离婚判决,必须告知当事人在判决生效前不得另行结婚。 

  54、瑕疵:送达方式不符合规定。 

  提示:民事案件以公告、邮寄或留置方式送达的,应在送达回证或公告底稿、邮件上说明,上述送达方式不能滥用,必须符合规定。  

  55、瑕疵:送达回证的签发人和送达地点不完整。 

  提示:送达回证填写应工整、全面、准确,送达人和受送达人应当在送达回证上签名。对无法送达的应说明原因,并由送达人签名。 

  56、瑕疵:裁判文书未全面送达。 

  提示:送达不得遗漏当事人和辩护人、代理人;属代收人签收的,应说明代收人与受送达人的关系。

  十、结案时间及审理、执行期限 

  57、瑕疵:习惯以裁判文书签发之日为结案时间。 

  提示:人民法院判决书、裁定书宣告或者调解书送达最后一名当事人的日期为结案时间,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结案时间遵守以下规定: 

  ①留置送达的,以裁判文书留在受送达人的住所日为结案时间; 

  ②公告送达的,以公告刊登之日为结案时间; 

  ③邮寄送达的,以交邮日期为结案时间; 

  ④通过有关单位转交送达的,以送达回证上当事人的签收日期为结案时间。 

  58、瑕疵:案件未在审限内审结。 

  提示:案件的审理期限从立案次日起计算,除不计审理期限的法定情形外,按下列规定: 

  (1)刑事案件: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案件,被告人被羁押的刑事案件期限为一个月,至迟不得超过一个半月,还不能审结的,可报请省高院延期一个月;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刑事案件,审理期限为二十日;③刑事附带民事诉讼案件,超过一个半月的,报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二个月,还不能审结的报省高院延期一个月;④审理刑事自诉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报本院院长批准可延长三个月。 

  (2)民事案件:①适用普通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六个月,报本院院长可延长六个月,还可报中院批准再延长三个月;②适用简易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个月;③特别程序审理的民事案件,期限为三十日,可报本院院长批准延期三十日;④对罚款、拘留民事决定不服申请复议的,审理期限为五日。 

  (3)行政案件:审理期限为三个月,报中院批准可延期三个月。 

  (4)再审案件:①刑事再审案件期限为三个月,报本院院长批准可延期三个月;②民事、行政再审案件分别适用一审期限。 

  59、瑕疵:执行案件未在规定期限内执结,执行期限起止时间计算不规范。 

  提示:执行期限自立案次日起至局(庭)长审批结案时间为止。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六个月内执结;非诉执行案件应当在立案之日起三个月内执结。报本院院长批准可延期三个月。委托执行的案件一个月执结;刑事罚金案件三个月内执结,至迟不得超过六个月。 

  60、瑕疵:对发回重审案件审理不及时,无审限意识。 

  提示:二审发回重审案件,由立案庭登记后移交指定的审判庭按一审期限审理,其审理期限自登记次日起计算。 

  十一、执行 

  61、瑕疵:执行所依据的一审、二审文书等资料提交收集不完整。审判人员未向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生效证明书。 

  提示:执行审查立案,应按规定向申请人收集执行依据并入卷。如:法律文书应为副本,而不是复印件等。   

  62、瑕疵:非诉执行案件未依法合议。 

  提示:申请非诉执行案件未及时合议,应由合议庭对申请执行人的具体行政行为是否合法先行合议,符合法定条件的裁定进入执行程序。 

  63、瑕疵:超期送达执行通知书。 

  提示:执行案件立案后应在三日内向被执行人送达执行通知书,告知履行期限,交代法律责任。 

  64、瑕疵:对被执行人采取强制措施前未核实其身份证明和财产情况。 

  提示:应收集申请执行人和被执行人的身份证明和资格证明,查明被执行人的财产状况和履行义务的能力,在采取强制措施前先行核对。 

  65、瑕疵:申请执行人未按要求提供担保,担保形式不规范。 

  提示:法律规定在执行中应当提供担保的,申请执行人必须提供执行担保。 

  66、瑕疵:无执行报告说明中止、终结执行的原因。 

  提示:中止、终结执行要制作中止报告或执结报告,并有相关材料说明执行情况。同时应当制作讨论笔录和裁定书。 

  67、瑕疵:应当制作裁定书而未制作,仅以内部审批手续全执结案。 

  提示:属于《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二条,第二百三十三条规定情形的,均应制作中止、终结执行裁定书。同时,要规范裁定书的制作(应适用新格式)。

  68、瑕疵:执行和解协议未履行签章手续。 

  提示:当事人达成执行和解协议的,该协议必须有双方签名盖章,主持和解的执行员应当签名。 

  69、瑕疵:执行案件需经合议庭讨论的重大事项界定不明。 

  提示:执行程序中下列重大事项的办理,必须由三名以上执行员讨论并报请批准。

  (1)对妨害执行行为采取强制措施;

  (2)执行中止、终结和执行回转; 

  (3)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申请执行的分配方案的确定; 

  (4)对案外人异议的处理; 

  (5)被执行主体的变更和追加; 

  (6)对被执行人提出仲裁裁决不应执行的处理; 

  (7)需要集体讨论的其他情形。 

  70、瑕疵:强制措施未履行有关审批手续。 

  提示:对被执行人的财产进行调查、搜查,查封、扣押、冻结、拍卖,或委托有关机构审计、评估、拍卖、变卖以及解除查封、扣押、冻结,必须由主管院长签发文书后依法进行。 

  71、瑕疵: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不及时答复,置之不理。 

  提示:根据申请执行第三人到期债权的,对第三人提出的异议应当予以审查,并在十日内给予答复。 

  72、瑕疵:主持多个债权人对一个债务人的财产分配时,对其他债权人的申请不作答复。 

  提示:对其他债权人在原申请执行法院转来的申请书及执行依据,经审查认为不符合参与分配条件的,应在收到申请书后十日内作出书面答复。   

  73、瑕疵:对案外人提出的执行异议不及时答复。 

  提示: 依法审查案外人就执行标的提出的异议,十五日内审理,理由成立,裁定中止该标的物的执行;理由不成立,裁定驳回。

  74、瑕疵: 强制措施无执行笔录。 

  提示:采取强制措施的须由主管院长签发文书并应当制作执行笔录;查封、扣押财产应制作清单交在场人签名,如在场人不签名的应作出情况说明。 

  75、瑕疵:执行款物交接手续不全,执行情况不明。 

  提示: 执行款物应及时交接,确保手续完备。 

  76、瑕疵:委托执行期限、手续不符合规定 

  提示:委托执行应当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六条规定办理。 

  十二、案卷装订及归档 

  77、瑕疵:流程管理信息表、案件审理运行时间登记表填写不全。 

  提示:案件结案后承办法官应逐项填写案件审理流程表,清晰反映案件流程。 

  78、瑕疵:诉讼文书、笔录及相关表卡等中文字适用的字号、字体不规范。

  提示:除裁判文书外的表卡、笔录的标题适用黑体二号字,内容适用仿宋体三号字。裁判文书标题中的法院名称一般应与院印的文字一致,法院名称的字体比正文大一号。文书种类字体比正文大两号。具体字体、字号为:法院名称采用二号宋体字,文书种类采用一号大标宋体字,案号、段落及正文采用三号仿宋字。

  79、瑕疵: 归档不及时,案卷装订不规范。 

  提示: 案件结案后,承办法官应按案卷目录顺序及时将案卷材料整理好交书记员装订立卷。

  80、瑕疵: 对案件质量不自查,质量意识不强。 

  提示:案件立卷后承办法官应进行案件质量自查。自查不合格的应及时补正。自查合格的案卷由书记员交绩效考核办评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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