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法官助理回避制度的几点思考

对法官助理回避制度的几点思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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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诉讼法及相关规定中明确了法官和书记员的回避制度,但未就法官助理这一新型审判辅助人员的回避进行要求。随着对法官助理职能的愈加明确,法官助理将扮演越来越重要的角色,建立法官助理回避制度刻不容缓。

一、现状分析

(一)缺乏有效的在任回避制度。

法官助理在诉讼中承担着主持庭前调解、证据交换、撰写法律文书等众多事务,特别是撰写法律文书初稿,可能对法官的判断有直接的影响,但由于法官助理不参与庭审、与当事人直接接触少、法律文书上不体现法官助理信息等原因,当事人对法官助理了解甚少,缺乏申请法官助理回避的意识。同时法律规定了法官和书记员自行回避和申请回避的情形,但是对法官助理的回避缺少法律规定。

(二)缺乏有效的卸任后回避制度。

法官助理分为公务员和聘用制人员两种,对聘用人员的卸任后回避没有法律规定,即使是公务员身份的法官助理,卸任后仅能根据《公务员法》的规定,两年内不能从事与原工作业务直接相关的营利性活动。而公务员身份的法官助理是法官队伍的后备人才,是“准法官”身份,高级法官助理类似于美国的“限权法官”,其离任后担任原任职法院办理案件的诉讼代理人或者辩护人,可能与《法官法》第十七条的立法本意相冲突。

(三)法官员额制后制度风险增加。

司法改革后,一部分法官转为法官助理,对其不再适用《法官法》的有关规定,但其工作依然对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产生极大的实质影响,若不对法官助理回避制度进行规制,极易引发道德滑坡和程序风险。

二、对策建议

(一)完善法官助理回避法律依据。

自1999年最高院“一五改革纲要”提出探索试点法官助理制度,到2015年最高院“四五改革纲要”明确法官助理制度,法官助理已经深入到审判权运行的各个方面,成为案件审理中不可或缺的角色。既然已经认可了法官助理的地位,就需要对其行为进行监督。回避就是监督的一个重要方面。应从法律或者规定的角度,填补法官助理回避制度的空缺,对法官助理主动回避和被动回避的各种情形进行详细规定,维护案件审理客观公正。

(二)公开审判参与人员。

审判团队首先应在收案后及时将团队组成告知案件当事人,并可以完善网上查询系统,方便当事人了解案件审理情况。其次,应不断完善法官助理出庭制度,助推法官助理合理参加庭审,方便当事人监督。最后,还应改革现有的文书式样,法官助理应当在法律文书上署名,这既是对其劳动成果的一种认可,也能更好地督促法官助理履行职责,还能有助于当事人了解法官助理。

(三)实行“团队回避”。

目前很多法院设置了专业审判团队,即同类案件由一主审法官负责审理,该主审法官搭配固定的书记员和法官助理,形成团队。在过去实践中,团队中一人需要回避,其他成员并不需要回避。这样做弊端有二:一是团队中各成员相对熟悉,为说情疏通关系提供了可能;二是一个成员回避后,需从其他团队借用人员,打破了固定的人员搭配,团队成员的分工配合不熟悉、不明确,效率可能降低。因此,不如采取团队中一人需要回避,则全团队回避的方式,类似于实践中发回重审案件需要另一主审法官团队审理的情况,可以取得较好效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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