回避是一项古老的法律制度,该制度在西方国家源于古罗马“自然正义”原则,为了实现正义,“任何人不得在涉及自己的案件中担任法官”。当今各国刑事诉讼法中普遍规定了回避制度,它有利于现实刑事诉讼的实体公正,也利于诉讼效率的提高。
在美国,被告人获得陪审团审判的权利是刑事诉讼程序的显著特征。而对候选陪审员的预先审查、有因回避和强制回避(无因回避),则是确保他们公正性的主要程序手段。1968年联邦最高法院通过对第14条修正案的解释,将这一权利适用于各州的刑事诉讼。《美国联邦刑事诉讼规则》第24条规定:“(a)法庭可以允许被告人或其律师、政府检察官对陪审员名单进行审查,法庭本身也可以进行审查。(b)如果被指控的罪行量高可以判处死刑,各方当事人有权进行20次无因挑选。”此外,美国的法官通常也会因违反“正当程序”条款而被申请回避。
从候审的陪审员名单中选出12名预备陪审员后,要经过一个叫做“讲明真相”的程序。此时,诉讼双方通过挑选陪审员行使对陪审员的回避权。该程序有三项作用:一是确认被正当理由撤免的陪审员;二是确认律师可能希望强制回避的陪审员;三是提供给律师早期开始劝说程序的机会。因此,在该程序中,如果陪审员对问题的反应表明陪审员不可能完全公正,那么,一方或双方律师就有可能提出有理由的回避。
与有因回避不同,用无因回避来撤换陪审员是不用提出理由或无需充分的理由。在美国联邦地区法院,陪审员就职前,被害人、被告律师、检察官或法官均可以询问其姓名、职业、工作、居住地等情况,并且提出“你是否认识本案被告人或任何一方律师”等问题。在各州法院,上述问题通常由被告律师或检察官询问,在询问考察过程中,如果发现某个陪审员有严重偏见,或对一方当事人有明显倾向,比如律师不喜欢陪审员脸上的表情,或因为陪审员是新教徒,或因为陪审员似乎对陪审团的责任感感到厌烦,导致不能公正审判的,双方均可依此理由申请回避,法官也可主动令其回避。而对于陪审员的无因回避,则因案件性质不同,而有次数上的限制。(c)款则定了对候补陪审员的无因挑选。因为没有无因回避的宪法性的权利,所以各州可以规定各自选择的回避次数。
对于申请法官回避,并不要求证明法官事实上已经司法不公,存在偏倚,只要能够证明存在偏见的“可能性”即可,而且这种“可能性偏见”的判断标准,则是宪法修正案第6条“正当程序”条款。判例实践中,下列情况通常视为申请法官回避的理由:法官与本案有经济利益或私人关系;法官的薪金与他对被告人作出的罚金数额相关;被告人受到藐视法庭指控主要是因为对本案庭审法官过多的人身攻击行为。
通常情形下,正式陪审团组成前,一旦启动了回避程序,都会导致对陪审员资格的审查。如是有因回避,回避申请是否认可,主要取决于回避理由的充分性和负责召集陪审团的法官自由裁量权,或解除陪审员资格;或被驳回,维持已选出的陪审团。如果是无因回避,则会导致陪审员资格的解除,重新挑选、补充陪审员。
美国刑事诉讼中的回避制度 作者:蒋怡琴 发布时间:2011-07-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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