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任命了首批法官助理,北京市高级法院判决书出现“法官助理”字样,一时间,法官助理成了司法改革的热点。然而,在现实体制下,法官助理地位是非常尴尬的“三无”人员。
一、法官助理是法官吗?不是。
根据《法官法》规定,法官是指依法行使国家审判权的审判人员,包括最高人民法院、地方各级人民法院和军事法院等专门人民法院的院长、副院长、审判委员会委员、庭长、副庭长、审判员和助理审判员。
简单点说,法官包括审判员、助理审判员,法官助理既非审判员,也非助理审判员,再说了,如果称为助理审判员,就是法官了,而不是法官助理。
因此上说,法官助理不是法官。
二、法官助理有法律地位吗?无。
法官的法律地位,来源于法律规定,根据《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六条 规定,各级人民法院按照需要可以设助理审判员,由本级人民法院任免。助理审判员协助审判员进行工作。助理审判员,由本院院长提出,经审判委员会通过,可以临时代行审判员职务。《人民法院组织法》第三十九条规定,各级人民法院设书记员,担任审判庭的记录工作并办理有关审判的其他事项。
该法同时规定,法院可以设立执行员、法医、司法警察,但是没有法官助理的规定。
三、法官助理做什么?无职无权。
法官助理不能独任审判,也不能参与合议庭讨论;写法律文书,是审判员的事情,即使法官助理代写,也不能署名;庭审记录、通知当事人、送达法律文书,有书记员去干。
法官助理,现在所做的一切工作,都是替法官干的,虽然上海市法院介绍说,“法官助理”将主要负责在法官指导下审查诉讼材料、组织庭前证据交换、接待诉讼参与人、准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参考资料、协助法官调查取证、保全执行、进行调解、草拟法律文书、完成法官交办的其他审判辅助性工作,以及与审判相关的调研、督查、考核、宣传等工作。
但是可以看出,这些工作要么都是替法官干的,没有一件是法官助理独立完成,要么是书记员该干的,不属于法官助理的职权范围。也就是说,法官助理,现在无职无权。
法官助理,听起来很美!