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官助理有明确的工作范围。法官助理不应参与庭审,更不应该代替法官参与审判工作。
法官不是行政官员。应该法官本人做的事情法官一定得亲力亲为。如果一个法官助理实际达到了法官的水平,就应该作为法官使用。否则,就大材小用了。
法官助理参与庭审并代替法官做法官应该做的工作,会拉低审判水平。同时,这也是个程序正义的问题。
目前,在郑州法院的法庭上,还没有“法官助理”这个位置,自然也不会有对当事人询问是否申请“法官助理”回避,而回避制度是审判制度的一个重要基石。法官助理参与庭审,就会出现回避的例外。助理参与庭审,是无可争议的程序违法。如果搞不好,还不如过去的一个审判员一个书记员的搭配。真正强化审判员和书记员的责任应该是一条路。当下的书记员没有其应有的独立性。书记员既然有需要独立承担的责任,就应该有其相应的权利保障。书记员不应该成为审判员的附庸。如果成了附庸,就不必设立书记员这个岗位,更不应该让书记员承担其法定的责任。书记员应该是独立于法官的。否则就是变相的“独审独记”。
《法官助理 现行法律体系内的“三无人员”》 ,对法官助理进行了一些说明。
身兼领导职务的法官,应该特别注意区分开法官和领导这两个角色。领导身上多少会有些官气儿,而法官身上不能有官气。官气儿多了容易脱离实际,而审判工作是个需要紧密联系实际,注重细节的活儿……。
鱼翅和熊掌不可兼得。常见的是,好领导未必是好法官;好法官未必是好领导。当然,也有同时是好领导又是好法官的,而且随着时代的发展会越来越多。这是趋势,但现在还不普遍。一个人既当领导又当法官,同时干两件事情,对领导,对法官,都是一个更高的要求。领导干法官的工作,能减少身上的管气儿;法官干领导的工作,能提高自己的站位。要求高是好事儿。
事情就是这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