调查令的持令人应该从仅限当事人的代理律师扩展到当事人本人。
实践证明,法院调查令的申请人是案件当事人,而持令人却限制为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这种把申请人和持令人分开的规定不仅没有必要,而且限制了当事人行使调查令所赋予的权利。这个权利本是当事人申请获得的,可行使这个权利的人却必须是当事人的代理律师。这样一来,在求人不如求己这个方面,当事人申请调查令和当事人申请法院调查的区别就不大了。同时,也有悖于设立调查令制度的初衷——帮助当事人克服收集证据能力的不足、扩展当事人收集证据的手段。
在全心全意为当事人服务这个问题没有解决前,调查令的申请人和持令人的同一,才能够更加充分保障当事人行使调查令所赋予的权利,也才能够更加有效地预防存在于法院调查和律师调查中腐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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