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举报人“申某”在诉讼过程中是不是单方面接触审判人员了?

被举报人“申某”在诉讼过程中是不是单方面接触审判人员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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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人申某”,在(2020)豫0105民初2288号“郭某”诉“申某”“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答辩意见”中有这样的叙述:

“原告代理婚生子以“遗弃罪”起诉答辩人至金水法院,金水法院未通知答辩人驳回,原告上诉至中院,答辩人2019年2月28日向郑州市中院142房间,电话69520172卢(音)老师,说明情况,提供了抚养费转账凭条等。2019年7月3日答辩人电话问询中院,中院告知答辩人,此案未予受理。”

申某”上面叙述中的“原告”是“郭某”;“答辩人”是:被举报人申某”,是被告。

上面叙述开始于申某《答辩意见》的12行,到第16行结束。

申某”的上述叙述,说明“申某”有过“私下接触”相关案件的“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

申某”已经不是一次地,而是多次地,违法私下接触相关案件的审判人员。以后,有时间的话,会逐个说明。私下接触审判人员,就是干预公正司法,就是司法不公。

看来,“申某”嘴中的那个“卢老师”,是有这样的违法行为的。“卢老师”这样的司法人员违法介入“遗弃罪”一案了。

至于上面叙述中的“金水法院未通知答辩人驳回”这一说法,是不是有“此地无银三百两”之嫌呢?

由此可见,“遗弃罪”被裁定“不予立案”是否公正,对本案的审判监督是否有力,可想而知。

本案尚未结束。希望在法律程序内有个公正的解决。

这个过程既是“代理人”了解当下司法状况的过程,也是“婚生子”接触认识社会的过程。争取在这样消极事情找到积极的因素。

如果这样的案件不能实现依法立案,无法实现依法审判,那么,保护未成年人的合法权益就是一句空话。

申某”是想拿着这样的“裁定”,证明她无罪,证明她没有违法,以混淆视听。

申某恐怕达不到她的这些目的。案子都没有审判怎么能证明这些。

“遗弃罪”是刑事自诉案件,证据只要符合“形式要件”,就应该立案。相关法院不立案是错误的,也是违法的。

申某到处拿着这样一个案例证明她无罪,证明她没有违法的做法,不仅达不到其目的,也进一步降低了她在“婚生子”心目中的位置。

一个有法可依,司法公正的社会,不只对成年人有好处,对我们下一代也有好处。一个光明的世界,对下一代而言,是一个很大的礼物。

从上面申某的叙述看,她没有这样做。一个合格父母起码要做到遵纪守法。

被举报人说她曾经把“QQ空间”的事情告诉了她的学生,以示没有什么见不得人的。既然如此,建议被举报人,不妨把这个案例也告诉她的学生们,看看她的学生们怎么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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