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0年不支付婚生子抚育费难道不是遗弃行为?难道不是婚姻中的过错?

10年不支付婚生子抚育费难道不是遗弃行为?难道不是婚姻中的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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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婚姻期间,在离家出走后,“被举报人”10年不支付其婚生子抚育费,不履行抚养义务。为了索要抚育费,各种努力无果后,不得不将“被举报人”起诉到法院,以维护“未成年”婚生子的合法权益,法院最终做出了“被举报人”须支付婚生子抚育费的(2017)豫01民终11441号判决。

被举报人”在法庭上辩称,她没有遗弃家庭成员,没有遗弃其婚生子。她的说辞是,“被举报人”支付了抚育费,但故意不说她是法院判二审生效后支付了其拖欠的部分抚育费,而且是拖欠长达10年后才支付的。是在不履行法院判决就不能高消费,就不能坐高铁,就触犯刑法的情况下才支付的。她的判决前的“拒不支付”和判决后的“不得不支付”,都是出于“只为她自己利益的考虑”的结果。

她更没有说明,她的婚生子是在婚姻存续期间拖欠的,她的支付其实用的是夫妻共同财产,用被她“独霸”的夫妻共同财产支付的!

抚育自己的孩子是天经地义的。而“被举报人”,如果没有被举报,没有被起诉,她会付抚育费吗?如果其他大人也像“被举报人”一样,只有被举报了,被起诉了,过了10年后才支付婚生子抚育费 ,那婚生子会是什么结果呢?

被举报人”常年不支付婚生子抚育费的行为影响非常恶劣。未成年人被抚养和教育本是自然而然的事情,是亲情的自然流露。可婚生子不要说得到“被举报人”的母爱了,就连保证生存的抚育费,孩子不举报、不起诉她都不给。这是一个母亲该做的吗?!这会对孩子的人生观带来什么样的影响?!

这次出庭,“被举报人”没再说,她不仅没有拖欠抚育费,连孩子都是她照顾的。在离婚案件,她可是说,她不仅没有拖欠婚生子抚育费,连婚生子都是她照顾的。

抚育费是孩子生存的最低基础,除了抚育费,孩子的成长离不开大人的陪伴和照顾。大人的陪伴和照顾远比抚育费重要;陪伴和照顾如果可以折合成钱,远比少的可怜的抚育费重要的多得多。

被举报人”10年不支付婚生子抚育费难道不是遗弃行为?“被举报人”难道不是婚姻中的过错方?

被举报人”上次还在法庭上为此做诡辩!

直到10年以后,直到有了举报,直到有了判决,她才不得不支付其常年拖欠的抚育费,难道她没有错?

这样的人能令人尊重吗?这样的人能不导致家庭破碎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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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家庭、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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