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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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

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是指夫妻双方因一方的严重过错而导致离婚的,有过错一方应当向无过错方承担的法定赔偿责任。

二、适用情形

在目前的法律框架下,离婚后损害赔偿责任的适用情形是法定的,即只有在《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四种情形下才适用,任何人不得对《婚姻法》46条规定的情形作扩大化的解释。

1、重婚的

此处的重婚是指有配偶者与他人结婚,或者有配偶者与他人虽未经结婚登记但公然以夫妻名义同居生活的情形。前者是法律上的重婚,是一种破坏国家一夫一妻婚姻制度的犯罪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258条规定:“有而重婚的,或者明知他人有配偶而与之结婚的,处二年一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后者是事实上的重婚。实践中,随着我国婚姻登记制度的不断完善,法律上的重婚越来越少,事实上的重婚便成为现实社会中重婚的主要类型。

2、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

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居住的情形。司法实践中对与婚外异性“持续、稳定居住”的时间长短,一般认为以达到“三个月”为标准。

3、实施家庭暴力的

根据《反家暴法》的规定,家庭暴力是指家庭成员之间以殴打、捆绑、残害、限制人身自由以及经常性谩骂、恐吓等方式实施的身体、精神侵害行为。家庭暴力包括身体暴力和精神暴力,无论是哪一种情形,只要有充分的证据证实,无过错方均可要求对方支付相应的损害赔偿。

4、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三、程序性要求

根据《婚姻法司法解释二》的相关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纠纷的提起必须符合相应的程序性要求。

1、符合《婚姻法》第46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2、无过错方无离婚意愿、仅诉请损害赔偿的,法院不予受理。即离婚后损害赔偿的提起必须以离婚为前提条件。

3、无过错方作为被告,在离婚诉讼中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须在离婚后一年另行起诉,超过一年的丧失胜诉权,法院将不再予以保护。

4、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46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法院应进行调解,调解不成须在离婚后一年内另行起诉。

5、双方协议离婚,无过错方在协议离婚时明确表示放弃损害赔偿请求的,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一年后提出的,均不予支持。

四、损害赔偿的内容

离婚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也包括精神损害赔偿。在司法实践中,一方存在《婚姻法》第46条的规定的过错情形一旦得到法院的认可,即可以推定无过错方存在精神损害,而无需无过错方单独就精神损害另行举证。


【相关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

第四十六条有下列情形之一,导致离婚的,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一)重婚的;

(二)有配偶者与他人同居的;

(三)实施家庭暴力的;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的。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一)

第二十八条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包括物质损害赔偿和精神损害赔偿。涉及精神损害赔偿的,适用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的有关规定。

第二十九条承担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损害赔偿责任的主体,为离婚诉讼当事人中无过错方的配偶。

人民法院判决不准离婚的案件,对于当事人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提出的损害赔偿请求,不予支持。

在婚姻关系存续期间,当事人不起诉离婚而单独依据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不予受理。

第三十条人民法院受理离婚案件时,应当将婚姻法第四十条等规定中当事人的有关权利义务,书面告知当事人。在适用婚姻法第四十六条时,应当区分以下不同情况:

(一)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原告基于该条规定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必须在离婚诉讼的同时提出。

(二)符合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的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如果被告不同意离婚也不基于该条规定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可以在离婚后1年内就此单独提起诉讼。

(三)无过错方作为被告的离婚诉讼案件,一审时被告未基于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提出损害赔偿请求,二审期间提出的,人民法院应当进行调解,调解不成的,告知当事人在离婚后1年内另行起诉。

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

第二十七条当事人在婚姻登记机关办理离婚登记手续后,以婚姻法第四十六条规定为由向人民法院提起损害赔偿请求的,人民法院应当受理。但当事人在协议离婚时已经明确表示放弃该项请求,或者在办理离婚登记手续一年后提出的,不予支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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