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举报人”申某说:原告“颠倒黑白、胡搅蛮缠,诽谤污蔑答辩人”

“被举报人”申某说:原告“颠倒黑白、胡搅蛮缠,诽谤污蔑答辩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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被举报人申某,在其金水法院(2020)豫0105民初2288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的《答辩意见》的最后一段中说道:“原告在与答辩人的10多年的纠纷诉讼中,颠倒黑白、胡搅蛮缠,诽谤污蔑答辩人,对答辩人提起各种毫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诉讼”。

被举报人”又在扣帽子, 就是讲不出具体事情,比方说,原告哪件事情是“颠倒黑白”了?“诽谤污蔑”她什么了?“胡搅蛮缠”什么了?

只扣帽子,往往才是“诽谤污蔑”。

长达10年的“离婚纠纷”一案,作为双方最开始的诉讼,“被举报人申某一直都是“原告”,孩子的父亲一直是“被告”,而且,“被举报人申某三次起诉,两次撤诉,“,反复折腾孩子的父亲,被举报人申某,怎么说孩子的父亲对她“提起各种毫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诉讼”呢?这不是“被举报人申某她自己在“颠倒黑白”吗?

另外,“被举报人”说的 “对答辩人提起各种毫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诉讼”,应该不包括“婚生子”起诉她索要“抚育费”的“(2017)豫01民终11441号”案。因为该判决“支持了申某婚生子的主要诉讼请求”。

至于后来的诉讼,也就是“被举报人申某作为“被告”的案件,也是因“离婚纠纷”一案而产生的。因为“离婚纠纷”一案中存在“ 漏判”。有“漏判”,说明“离婚纠纷”一案的审判是存在问题的,而且是不小的问题。出现这种问题,说明“离婚纠纷”一案存在再审的法定情形。法院违法有了“漏判”,为了公正,孩子的父亲不能依法维权吗?

(2020)豫0105民初2288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就是因被“离婚纠纷”一案“漏判”而产生的。“漏判”是之前相关法院的错误。之后的诉讼,是一条对孩子父亲合法权益受到侵害的法律救济途径。这种案件,孩子的父亲也只能在离婚后起诉“被举报人”。这个起诉是发生在“10年”之后的。

“离婚纠纷”一案,“被举报人申某是原告,给孩子的父亲带来了巨大的“诉累”。作为“被告”,孩子的父亲依法维权怎么在“申某”嘴里成了“毫无事实根据和法律依据的诉讼”?“被举报人申某怎么如此害怕被人依法维权呢?“申某”难道还怕查清事实后“翻案”吗?

最近的(2020)豫0105民初2288号《离婚后损害责任纠纷》一案,目前正在上诉过程中,一审法院没有支持该案原告,也就是婚生子父亲的诉讼请求。为此,原告对郑州市金水法院的这个判决给在《上诉状》中这样写道:

收到金水法院的一审判决后,本案“原告”的感受就是,本案“被告”,在婚姻存续期间,长达10年既不履行任何“婚生子”的抚育义务,又不支付其“婚生子”的“抚育费”,这些做法,不是《婚姻法》第46条所规定的“遗弃家庭成员”的行为,“被告”不是“婚姻中过错方”。这样的判决不合乎“公序良俗”。为了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为了维护社会的“公序良俗”,“原告”请求“二审”法院明察。

原告,也就是婚生子的父亲,认为这样的判决不是在鼓励离婚中的父母,即便是离婚,也都要履行好婚生子的抚养和教育的义务。

而这个判决起到了相反的社会效果。一审判决的社会效果是:鼓励离婚当中的父母都为自己的利益着想而不为孩子们着想。比如,“被举报人申某,作为母亲,就常年拒不支付其婚生子的抚育费。

如果这样,父母们为什么还要生孩子呢?

未成年孩子遇到不好的父母是很可怜的。每个小孩子都是天使。为人父母的怎么可以不善待一个天使一样的小孩子呢?

或许,在当今这个社会,把“被举报人”的道德要求太高不现实,但也不能降低到——生而不养,养而不教——这个地步吧。婚生子不被起诉就不给抚育费,这样的父母总不能说是一个好的父母吧。为了少支付婚生子的抚育费而在法庭上不清楚说明自己月收入也不能说是好的父母吧。

如果有时间,会把相关法律文件放到网站上。让法院评评理,也让读者评评理。公道自在人心。扭转社会风气离不开你、我、他。

当然也希望法院有个公正的判决。毕竟,在目前这个社会发展阶段,公正的审判还是有其价值的。孩子的父亲和孩子都需要公正的判决。

为了一个公正的法院判决,也希望“被举报人申某不要做诸如“单方面接触审判人员”这样的事情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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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家庭、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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