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07-12-04 13:30:11 | 来源:中国法院网 | 作者:融鹏 吴海辰
一、法官不规范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表现及危害
法官通过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履行自己的职责,进行审判活动,本无可厚非,但由于接触不规范,引发出了一些司法不公的问题,已经成为法院工作的难点和群众关注的热点。其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官一人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二是法官接触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即单方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三是非办案事由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四是在饭店、舞厅等娱乐场所或法官家中接触、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法官不规范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弊端和危害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违反法律规定。我国《法官法》第30条规定,法官不得有“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行为。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9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合议庭成员和独任审判员开庭前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法官不规范接触当事人的行为,显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第二,违反公开原则。公开审判是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不仅包括审判活动对社会公开,而且也应包括对双方当事人公开,即一方当事人参与的审判活动,必须同时对另一方当事人公开,不允许有隐瞒一方的“秘密活动”。私自、单独、单方会见当事人,是“暗箱操作”,与公开审判的基本原则相悖。
第三,违反公正原则。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它要求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公正。私自、单独、单方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一方面使法官对案件形成印象,导致先入为主,庭审走过场,必然影响实体公正;另一方面,使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关系不是等距离,失去中立立场,有亲有疏,必然影响程序公正。
第四、容易产生司法腐败现象。事实证明,绝大多数司法腐败现象,如请客送礼、行贿受贿等现象,都发生在私自、单独、单方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之中,不规范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产生司法腐败的土壤和温床。
第五、影响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和权威。作为一名法官,以中立的裁判者的身份兼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籍此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获得社会的承认,从而与司法所拥有的国家强制力相一致,建立真正的司法权威。法官不规范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行为,与法官的身份、职业道德和社会的期盼是格格不入的,严重影响法官乃至法院的形象和权威。
第六、不利于改善司法环境。司法环境既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也要靠法院内部机制的改善。法官不规范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行为,大多数是通过各种关系进行的,它不仅给司法环境带来危害,还助长这种关系的蔓延和发展,进一步破坏司法环境。
二、形成的原因及解决的可行性
法官不规范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现象,究其原因有四个方面。首先是思想认识上的麻木。社会公众、法官对不规范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现象习以为常,司空见惯,认识不到它的危害性。有的法官还认为,单方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审判工作是有利的。其次,有关法官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规定散见于《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个别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比较原则,缺乏对其内涵的界定,可操作性差,现实中难以监督管理。不规范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现象发生后,如何处理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以致有的法院听之任之,顺其自然。第三是社会环境的影响。一方面,人们的法律意识还不强,办什么事情都要托关系,“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在一些人的脑海里根深蒂固;另一方面,法官职务的升迁、工资、住房、子女入学等切身利益,法院的经费、办公条件的改善都要靠方方面面解决,不可能不顾及关系。当然,还有法官亲友关系的影响。第四是办案进度缓慢的副面影响。法院审判力量与任务的矛盾突出,案件多,法官少,致使有的案件审判进度缓慢,客观上给当事人托关系,找法官以时间和机会。也有少数法官故意拖延,等着当事人来接触。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官不规范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原因复杂,涉及面广,要解决这个问题绝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是不是就没有解决的可行性呢?笔者认为是可以解决的。首先,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社会公众要求司法公正、增强透明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不规范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做法越来越受到公众的贬斥。其次,法官不规范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现象,已引起各级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最高法院把公正与效率作为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并在《法官法》和司法解释中作出了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规定。《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作出了“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规定。第三,近年来查处的司法腐败、权钱交易的案件告诉我们,违法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仅害人,也害自己。在广大干警已经形成共识。第四,在不规范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问题上,广大法官主观上是不情愿的,在行动上是被动的,很多情况下是迫不得已,希望有禁止性规定作挡箭牌。
三、建立法官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制度的设想
法官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履行司法程序的必然现象,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因此,建立法官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程序上的公开性。公开审判是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它不仅包括实体公开,而且也包括程序公开,即当事人参与的一切诉讼活动必须公开。因此,在审判活动中,法官接触当事人应该是双方公开接触。
第二,立场上的中立性。法官在整个诉讼活动中,一言一行必须与双方当事人保持等距离,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不偏不倚的审判案件。
第三,场合上的特定性。法官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一定意义上讲是履行严肃的法定程序。因此,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场合应当是特定的。法官审判案件一律在法庭进行,接待告诉、申诉、非诉来访人员在信访接待室或指定地点进行。不得在办公室开庭,严禁在家中、饭店、宾馆、歌舞厅会见、接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四,事由上的法定性。法官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必须具有法定事由,即立案、交换证据、开庭审判、执行、送达等,且在司法文书中显示,否则就是私自接触。
第五,主体上的广泛性。这里所讲的法官是广泛的,不仅包括审理、执行本案的法官,还包括参与讨论、审定本案的庭长、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成员。
第六,罚则上的确定性。任何制度如果没有对违规者进行处罚的规定,将失去它的约束力。因此,罚则必须明确。首先,法官不规范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应当自行回避,对方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其次,当事人以一审法官私自、单独或单方接触当事人为由提出上诉,且有证据证实的,二审法院一律将案件发回重审。第三,对私自、单独或单方接触当事人的,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责任,必要时调离审判队伍。
四、规范法官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行为必须综合治理
规范法官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行为,除了建立健全制度外,还必须配以其他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第一,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依法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识。司法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一项基本准则。这一基本准则要求法官做到切断一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不公正的联系;以公正的心态对待案件当事人和案件事实;以公正的精神处理一切与案件相关的事务。因此,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依法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识,以确保司法公正。
第二,加强检查、监督,把制度落到实处。庭院长在审判管理过程中,要把法官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法官审判活动的监督,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私下、单独、单方接触当事人的要及时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责任。
第三,建立法官保障体系,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法官生活在现实生活中,其职务任免、晋升、工资福利、住房、办公条件改善等都需要与方方面面打交道。因此,建立独立的法官保障体系,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为法官独立、公正审判创造条件。
第四,建立并落实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提高办案效率。建立健全审判流程管理制度,规范办案内容和期限;加强审判流程监督,提高办案效率,减少法官不规范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机会。
第五,实现庭前准备工作与主审法官分离。庭前准备工作由书记员负责,使庭前准备工作与审判工作分离,减少审判法官不规范接触当事人的机会。
第六,实现办公区与审判区隔离。把办公区与审判区隔离,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进入办公区,法官必须在审判区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法官通过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履行自己的职责,进行审判活动,本无可厚非,但由于接触不规范,引发出了一些司法不公的问题,已经成为法院工作的难点和群众关注的热点。其主要表现在:一是法官一人单独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二是法官接触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即单方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三是非办案事由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四是在饭店、舞厅等娱乐场所或法官家中接触、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法官不规范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弊端和危害很多,归纳起来主要有以下六个方面:
第一,违反法律规定。我国《法官法》第30条规定,法官不得有“私自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行为。我国《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第9条规定:“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最高人民法院《关于民事经济审判方式改革问题的若干规定》第6条规定:“合议庭成员和独任审判员开庭前不得单独接触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法官不规范接触当事人的行为,显然违反上述法律规定。
第二,违反公开原则。公开审判是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不仅包括审判活动对社会公开,而且也应包括对双方当事人公开,即一方当事人参与的审判活动,必须同时对另一方当事人公开,不允许有隐瞒一方的“秘密活动”。私自、单独、单方会见当事人,是“暗箱操作”,与公开审判的基本原则相悖。
第三,违反公正原则。公正是审判工作的生命线,它要求在实体和程序两个方面公正。私自、单独、单方会见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一方面使法官对案件形成印象,导致先入为主,庭审走过场,必然影响实体公正;另一方面,使法官与双方当事人关系不是等距离,失去中立立场,有亲有疏,必然影响程序公正。
第四、容易产生司法腐败现象。事实证明,绝大多数司法腐败现象,如请客送礼、行贿受贿等现象,都发生在私自、单独、单方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之中,不规范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产生司法腐败的土壤和温床。
第五、影响法院和法官的形象和权威。作为一名法官,以中立的裁判者的身份兼听双方当事人的意见,并籍此赢得当事人的信任,获得社会的承认,从而与司法所拥有的国家强制力相一致,建立真正的司法权威。法官不规范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行为,与法官的身份、职业道德和社会的期盼是格格不入的,严重影响法官乃至法院的形象和权威。
第六、不利于改善司法环境。司法环境既要靠全社会的共同努力,也要靠法院内部机制的改善。法官不规范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行为,大多数是通过各种关系进行的,它不仅给司法环境带来危害,还助长这种关系的蔓延和发展,进一步破坏司法环境。
二、形成的原因及解决的可行性
法官不规范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现象,究其原因有四个方面。首先是思想认识上的麻木。社会公众、法官对不规范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现象习以为常,司空见惯,认识不到它的危害性。有的法官还认为,单方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对审判工作是有利的。其次,有关法官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规定散见于《法官法》、《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和个别司法解释中,规定的比较原则,缺乏对其内涵的界定,可操作性差,现实中难以监督管理。不规范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现象发生后,如何处理没有明确、具体的规定,以致有的法院听之任之,顺其自然。第三是社会环境的影响。一方面,人们的法律意识还不强,办什么事情都要托关系,“打官司就是打关系”在一些人的脑海里根深蒂固;另一方面,法官职务的升迁、工资、住房、子女入学等切身利益,法院的经费、办公条件的改善都要靠方方面面解决,不可能不顾及关系。当然,还有法官亲友关系的影响。第四是办案进度缓慢的副面影响。法院审判力量与任务的矛盾突出,案件多,法官少,致使有的案件审判进度缓慢,客观上给当事人托关系,找法官以时间和机会。也有少数法官故意拖延,等着当事人来接触。
由以上分析可以看出,法官不规范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原因复杂,涉及面广,要解决这个问题绝不是轻而易举的事情。是不是就没有解决的可行性呢?笔者认为是可以解决的。首先,随着我国依法治国进程的不断深入,人们的法律意识逐渐增强,社会公众要求司法公正、增强透明度的呼声越来越高,不规范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做法越来越受到公众的贬斥。其次,法官不规范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现象,已引起各级法院领导的高度重视,最高法院把公正与效率作为人民法院的工作主题,并在《法官法》和司法解释中作出了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规定。《法官职业道德基本准则》中作出了“法官在审判活动中,不得私自单独会见一方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规定。第三,近年来查处的司法腐败、权钱交易的案件告诉我们,违法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仅害人,也害自己。在广大干警已经形成共识。第四,在不规范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问题上,广大法官主观上是不情愿的,在行动上是被动的,很多情况下是迫不得已,希望有禁止性规定作挡箭牌。
三、建立法官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制度的设想
法官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是履行司法程序的必然现象,有其自身的规律性,因此,建立法官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制度,必须坚持以下原则:
第一,程序上的公开性。公开审判是诉讼活动的基本原则,它不仅包括实体公开,而且也包括程序公开,即当事人参与的一切诉讼活动必须公开。因此,在审判活动中,法官接触当事人应该是双方公开接触。
第二,立场上的中立性。法官在整个诉讼活动中,一言一行必须与双方当事人保持等距离,站在中立的立场上,不偏不倚的审判案件。
第三,场合上的特定性。法官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在一定意义上讲是履行严肃的法定程序。因此,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场合应当是特定的。法官审判案件一律在法庭进行,接待告诉、申诉、非诉来访人员在信访接待室或指定地点进行。不得在办公室开庭,严禁在家中、饭店、宾馆、歌舞厅会见、接待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第四,事由上的法定性。法官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必须具有法定事由,即立案、交换证据、开庭审判、执行、送达等,且在司法文书中显示,否则就是私自接触。
第五,主体上的广泛性。这里所讲的法官是广泛的,不仅包括审理、执行本案的法官,还包括参与讨论、审定本案的庭长、院长和审判委员会成员。
第六,罚则上的确定性。任何制度如果没有对违规者进行处罚的规定,将失去它的约束力。因此,罚则必须明确。首先,法官不规范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应当自行回避,对方当事人也有权申请其回避。其次,当事人以一审法官私自、单独或单方接触当事人为由提出上诉,且有证据证实的,二审法院一律将案件发回重审。第三,对私自、单独或单方接触当事人的,视情节和造成的后果追究责任,必要时调离审判队伍。
四、规范法官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行为必须综合治理
规范法官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行为,除了建立健全制度外,还必须配以其他措施,进行综合治理。
第一,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依法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识。司法公正是法官职业道德的一项基本准则。这一基本准则要求法官做到切断一切与案件审理相关的不公正的联系;以公正的心态对待案件当事人和案件事实;以公正的精神处理一切与案件相关的事务。因此,加强法官职业道德教育,增强依法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意识,以确保司法公正。
第二,加强检查、监督,把制度落到实处。庭院长在审判管理过程中,要把法官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作为监督管理的重要内容;纪检监察部门要加强对法官审判活动的监督,对于违反法律规定私下、单独、单方接触当事人的要及时制止,并进行批评教育,直至追究责任。
第三,建立法官保障体系,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法官生活在现实生活中,其职务任免、晋升、工资福利、住房、办公条件改善等都需要与方方面面打交道。因此,建立独立的法官保障体系,解除法官的后顾之忧,为法官独立、公正审判创造条件。
第四,建立并落实审判流程管理制度,提高办案效率。建立健全审判流程管理制度,规范办案内容和期限;加强审判流程监督,提高办案效率,减少法官不规范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的机会。
第五,实现庭前准备工作与主审法官分离。庭前准备工作由书记员负责,使庭前准备工作与审判工作分离,减少审判法官不规范接触当事人的机会。
第六,实现办公区与审判区隔离。把办公区与审判区隔离,当事人及其代理人不得进入办公区,法官必须在审判区接触当事人及其代理人。
(作者单位:北京铁路运输中级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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