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兆奇:中国社会对东京审判的认知(1946—1948)

程兆奇:中国社会对东京审判的认知(1946—194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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战时对东京审判的最重要认识,就是倪家襄概括的:惩罚战犯、确定侵略战争是罪恶、侵略元凶应负刑事责任、防止侵略及保障世界和平与正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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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在东京审判的多重意义中,有两点最为重要:一是与纽伦堡审判共同开创了人类社会追究发动侵略战争元凶的先例;二是对日本近代对外扩张是侵略做出明确定性。前者对战后国际法的发展和国际刑事审判的司法实践至今仍有重要影响。后者对奠定战后国际秩序,特别是东亚秩序以及日本战后的政治转型起过十分重要的作用。同时,作为受日本侵略时间最长、受害程度最深的国家,中国对于东京审判和东京审判对于中国也有着双向的重要意义。有关这些问题,笔者此前已有两文详述,这里不再重复。本文主要通过梳理1946—1948年中国社会对东京审判的感受和评说的变化,重新审视国人对东京审判逐渐深化的认识。

  一、舆情从期待到意外、疑虑、失望

  七七事变不仅远在太平洋战争爆发之前,也早在德国侵略波兰之前,因此,作为第二次世界大战中最早受到全面侵略的国家以及参与对日本战犯审判的亚洲地区唯一战时主权独立的国家,战后审判,尤其是东京审判,在中国从一开始便受到官民两方的高度重视。翻开尘封已久的档案可以看到,从战犯名单的提出、罪证的搜集,到法官、检察官的遴选等相关事务,牵动了国民政府外交、司法、军事等各个主管部门,其中主要战犯名单的确定,更是出自蒋介石的亲笔。另一方面,虽然历经八年磨难,民意对日本侵略怀着深仇大恨,但从当时报刊的各种报道和评论可见,占舆论上风的,仍是以“审判”的形式惩治日本侵略者。《波茨坦公告》发表的当日,《大公报》在社评中即表示“现在我们要从国际法的观点给日本黩武者定谳,日本是战争的罪犯,它必须受到应有的惩罚”:

  战争的目的只在摧毁对方的作战能力,除此之外,一切非必要的生命与财产的破坏,都为人道与战争法规所不许。不但1864、1906与1929年的各次日内瓦公约以及1899与1907年的海牙公约,对于战争的行为有严格的规定;即美英法德各国的军事法典,也不许士兵于作战时胡作胡为。上次大战后协约国惩治德国战罪,日本也曾参加。但日本在这次战争中犯尽了一切可能列举出来的罪行。1919年协约国方面曾设一个特别委员会调查德国的罪行,一共举出三十二种,现在的日本,于此无不具备,并且有过之无不及。

  但通过“战争法规”“给日本黩武者定谳”的意识,并不等于对于国际审判,特别是给予辩方充分辩护权的国际审判,已有足够的认识。所以当东京审判开庭之初,被告在“罪状认否”环节中全部表明自己“无罪”的消息传到中国后,舆论都大感意外,多家报纸争相发文进行报道和评论。《民国日报》文章标题为《日战犯竟称无罪》,《民强报》文章标题为《群魔狡辩说无罪》,《和平日报》文章标题为《日本战犯竟诿称无罪》,《中华日报》文章标题大概最能传达当时国人的心情:《罪恶滔天毫无悔意——日战犯悍不认罪》。

  进入庭审后,辩方在所有问题上都提出强烈质疑,反馈到国内,使国人更生不满。《工商晚报》在社评中愤而指出:“最近我国代表出席作证,法官容许罪犯之辩护者做过分之质难,致使我以战胜国之地位与资格受极度之难堪。”翻开当时的报道,这样的不满仅从标题即一目了然:《无赖的狡辩》《东条等大放厥词》《东京战犯审判法庭低能、紊乱、迟缓》《松井诡词辩释居然自称系中国友人》;《一派诡谲狞恶之态东条英机昨日受审》《万恶罪魁希图卸罪》《东条等鬼话连篇》《国际法庭违背初衷东条变成民族英雄》《日人心理一反映东条成民族英雄》《由于美国独揽审判东条反成民族英雄》;等等。诸如此类,很可看出国人因意外而感到失望。

  辩方的纠缠其实只是漫长庭审的序幕,但已使国人十分不耐,如庭审正式开始仅一月,《解放日报》便刊文批判“屡被拖延”。但即便如此,当时谁都不会想到审判会延绵两年半。在各种预料中,最乐观的估计是三个月内可以结束。当时不仅中国大陆民众,港澳台同胞和海外华人对审判也给予高度关注。如香港《华侨日报》报道援引东京审判首席检察官、美国人季南(Joseph B. Keenan)的讲话:“一、审讯顺利进行,法庭上十一国中并无丝毫摩擦痕迹。二、审讯或可于三个月内结束。”即使较谨慎的估计,也仍多认为“年底”可结束,最多不过“需时一年”。1946年底梅汝璈法官回国,在回答记者时也说半年后的“明夏”可“竣事”。之所以如此估计,主要是当时国人的普遍想法是日本侵略、日军暴行,人所共知,审判当是行礼如仪,走个过场;检方提出的每一条证据都被检视、检方派出每一位证人都被诘问,是完全想不到的。

  以后审判一再拖延,让人有遥遥无期之感,除媒体反映出的不满,北到长春市参议会、南到福州市参议会等各地参议会,甚至台湾高雄市参议会也都纷纷致函中央,要求督促法庭早日处决日本战犯。高雄市参议会电函称:

  查远东国际法庭成立已有两载,对于日本战犯,迄未有所处决,近且昌﹝倡﹞言和议,不复提议及此。一旦事过境迁,恐成为悬案。回顾德国战犯,早经分别惩处。两相比较,宽严炯〔迥〕异。日本侵略战争,吾国受害最烈,人民水深火热,迄未解除。在他国影响较轻,不妨姑予宽纵,惟图永久和平,固当加以惩处。我国追维已往,余悸犹存,更应据理力争,以杜乱源。

  这类地方参议会的陈情,配合上广泛的舆论,使国人对东京审判的热情和期待,大幅度冷却和降低。

  二、中国团队的勉力支撑

  因《波茨坦公告》第10款明记将对日本战争罪犯进行审判,故日本战败后希望能参与审判,一度甚至幻想所谓“自主审判”。自主审判的提议被驻日盟军总部(GHQ)否决后,日本政府开始着手国际审判的辩护准备。1945年10月23日,日本政府确定了以“不累及至尊(天皇)”等为目的的辩护方针。

  基本方针确立后,日本各种相关工作随之展开。从10月24日天头印着“极密”字样的《所谓战争犯罪人(政治犯人)辩护资料项目并搜集整理分担》的文件看,单单海军省就已拟定较全面的应对规划。其中“项目”共分五类:第一类为“论辩”“战争责任者”“逸脱国际法的行为”;第二类为“论证”“大东亚战争的动机为自存自卫的不得已”,包括“满洲事变与退出国际联盟”“支那事变”“日德意防共协定”“日德意三国条约”“进驻法印”“对兰(荷兰)交涉”“对美交涉”“对英交涉”“帝国国情、国际开战的不得已”;第三类为“开战措施的阐明”;第四类为“天皇和开战责任及关系的论究”;第五类为“个人辩护”。该文件起草者包括8位少将、6位大佐等一大批高中阶军官及书记长等文官。

  日本紧锣密鼓进行应对审判准备之际,正是中国刚刚接获举行东京审判通知之时。1945年10月22日,中国驻美大使魏道明致电国民政府外交部,转来美国国务院有关驻日盟军总部决定设立国际法庭、要求中国选派法官和检察官的通知。外交部译出电文已在东亚时间24日,恰巧就是日本确定“辩护大纲”和“辩护项目”开始应对审判之时。至于国际检察局建立、麦克阿瑟(Douglas MacArthur)发布审判通告和法庭宪章、各国检察官和法官抵达东京,更远在之后。所以,虽然东京审判操之于同盟国之手,日本作为被审方,处于被动地位,但开始有针对性的审判准备,日本其实还远远走在了前面。这里说走在前面,不是说盟国方面没有准备(同盟国战罪委员会、设在重庆的远东小委员会的工作都开始于之前),而是说从以后的进程看,审判之所以久拖不决,很重要的原因就是检方有针对性的准备工作做得不足。

  接到即将进行东京审判的通知后,国民政府行政院立即协调各部会遴选法官、检察官。最终,蒋介石在各部推荐的名单中圈定梅汝璈为法官(外交部推荐)、向哲濬为检察官(司法行政部推荐)。向哲濬抵达东京后即函外交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检察局“紧急要求”提供九一八事变到七七事变期间日本的阴谋、松井石根和畑俊六所部暴行、掠夺和种植贩卖鸦片的证据。按理,这样的基本证据出发前早应有所准备,抵达东京再“紧急要求”,可见中国团队匆促上阵,赴任时几乎是两手空空,也可见东京审判是什么样的审判,出乎中国官方的预想。以后要求国内提供证据,一直是前方的主要诉求之一。季南来华的一个重要任务也是收集证据。

  中央大学校长顾毓琇在梅汝璈抵达东京之初曾赠送宝剑,梅汝璈日记中就此事写下一段豪气干云的话:“现在是法制时代,必须先审后斩,否则我真要先斩他几个,方可雪我心头之恨!”这很能反映国人对审判的想象:难道审判不就是让罪有应得的战犯引颈就戮么?

  但当和国外同行汇合开始做审判准备时,梅汝璈即感受到了潜在的困难。他在4月8日日记中记:“明思(向哲濬)兄这几天很感痛苦,因为中国所能提出的战犯证据实在太少,而论理说日本侵华战争至少有十五年之久,我们可以提出的证据应该是最多。”4月16日记:“明思来谈。他因为起诉书快要起草完成而中国资料收集得不够,翻译更是人手太少,极感困难。”4月20日又记:“明思来访,说他回国主要任务是请助手,其次为找资料。”

  5月4日开庭后宣读起诉书,梅汝璈法官在日记中这样记:

  我除注视犯人之外,同时也在数着多少个诉因是关系中国的。我发现在五十五个诉因(即count)之中,有十二个是完全关系中国的,有三个是与中国有密切关系的,我们的证据资料并不多,将来检察处是否能够充分证实这些诉因?想到这样,我不免有点杞忧。

  证据的困难,不限于书面证据。因时隔不远,许多重大事件和案件的见证人仍然在世,所以找到证人不算最难,困难的是如何能让证人经得起辩方的尖锐诘问。向哲濬检察官在给外交部函电中说:

  我方证人较多,自感甚好。大员出庭作证,在法治国家,归属常事,国际法庭亦可直接传询证人。惟我国大员此时公务繁重,远道异国,经重复陈述,一再反复诘问,是否相宜,自成问题。行止似应由被邀大员酌定。

  向哲濬发出这封函电时,刚刚经过管辖权之争,亲眼目睹了辩方无休止的纠缠,所以他继而建议:“倘出庭作证,宜就所问事件尽量携带有关资料,对于事实做有系统之准备,惟大员临时因公不能出庭作证时,似可书面陈述。”笔者曾分析,向哲濬因“内忧外患的环境,流离颠沛的经历,使他对世道的艰难和人事的复杂有深刻的体会”,因此“面对某些事不可为(势不可违)之局面时顾全大局、知所进止”而被人误解。笔者认为,向哲濬建议“尽量携带有关资料”“做有系统的准备”,也委婉提醒“可书面陈述”,就是担心“公务繁忙”的“我国大员”事到临头可能会出现的窘迫。以后的情况,在一定程度上可算不幸而言中。

  东京审判中国检察组顾问倪征晚年回忆说,中国第一位证人秦德纯“到庭作证时说日军‘到处杀人放火,无所不为’,被斥为空言无据,几乎被轰下证人台”。秦德纯七七事变时是北平特别市市长,作证时是国防部次官。十多年前我们在编纂东京审判庭审记录索引时,注意到秦德纯作证并非像倪征回忆的那样“空言无据”。那时我们正拟举办首届东京审判国际学术研讨会,一次和同事曹树基说起,他说他来研究一下此事,作为研讨会的报告。研究后他的结论是,秦德纯的陈述虽有不足,但有理有据,因此倪征回忆有误。从庭审记录看,秦德纯的表现确实不像倪征所忆。此事到此本已可了,但后在进一步查考中发现,事发时第一时间的报道显示,倪征的印象也不全是凭空生出。秦德纯作证的次日,《华商报》转美联社和合众社东京电,标题用了醒目的四行大字:1.“东京战犯法庭审讯土肥原”;2.“秦德纯将军出庭作证”;3.“美辩护士步步追诘,秦将军有理难言”;4.“国家体面再受一次糟蹋”。“有理难言”“再受一次糟蹋”,与“空言无据”“几乎被轰下证人台”的观感如出一口。

  三、外部压力造成的内部困难和分歧

  媒体报道、民意机构陈情给中国团队带来相当大的压力和困扰,但最重要的战场还是在法庭之内和法官团之内。

  与纽伦堡审判美苏英法四国平权不同,东京审判的国际检察局局长由美方代表季南担任,其他各国检察官都是“陪席检察官”(亦称“检察官”“副检察官”“助理检察官”),权力比例不同,所以检察官之间未见歧见。法官团则采“多数决”原则,相互之间的分歧乃至对立,在审判过程中便已显露和外传,如印度法官主张被告全员无罪,在宣判前即已传至被告,即使参与判决书拟定的“多数派”,对被告量刑仍各有主张。

  梅汝璈在庭审结束后的1948年7月23日致电外交部(以下简称“八十号电”),内含颇多信息,姑且全文照录:

  南京外交部八十号电奉悉,所嘱之事,自当特别注意,并在可能范围内努力推动。惟拟判工作,进行迟缓,其主因实为案情庞大,卷宗浩多,以及十一国同人见解纷歧,常陷僵局,协调折冲,颇费时日。国内一部分人士,揣测美方故意宕延,殊属无稽之谈,与事实完全不符。刻下问题最多及僵持最久之日苏关系一章,已于上周经多数派会议修正通过。同人希望今后进度,稍可加速。惟判决书上部,即事实确认部分,尚余“全面侵略战之准备及实施”、“太平洋战事之发动与扩大”及“日军在各地违反战时国际法规之暴行”三大章,有待完成。至于判决书下部,即被告个别参预犯罪经过,其应负之责任,及应处之刑罚,则尚未着手。但同人认为上部事实经过,既已备极详尽,则下部个人责任,将可提纲挈领,从简描述,需时当可较短。惟综观全局,判决书草案之全部完成,尚非最近期间所能竣事。法官同人,大都归心似矢,尤以久离祖国之数位医生为甚。但势逼处此,莫可如何。我国人士对于东京裁判,关怀甚切,期待最殷,乃情理之常,璈至了解。但为璈个人影响所及,自当努力,促其加速,并当竭其心思才力,使我国在此国际法律正义斗争中,有所收获,而不致由于旷日持久之结果,反令国人大失所望。时至今日,璈对裁判之注意,尤重于裁判之速度。盖速结束固为吾人所希冀,而胜利则为吾人所必争。璈虽德薄能鲜,但职责所在,自必全力赴之,决不疏怠。知关注念,特以奉告,余后续陈。梅汝璈敬叩。

  “八十号电”的“所嘱之事”,收电的机要室注明是“国内人士对国际法庭久不宣判极多非难希注意事”。国内对审判进程太慢的不满,开庭不久即已出现,已如前述。国人对此“关怀甚切,期待最殷”,梅法官当然十分清楚。但一方面受限于判决书草案的撰写进程,“事逼处此,莫可如何”;另一方面,梅法官深知,既已久拖至此,“使我国在国际法律正义斗争中,有所收获”,才更是“吾人所必争”的最重要的关键,否则未达目的“反令国人大失所望”。

  此封电报也解开了一个多年的疑问。长期以来,国内有关东京审判的主流看法认为,由于美国从有利于占领等权宜考虑出发,包庇、拖延,使不少战犯重罪轻罚或放免不罚。这一看法由来已久,如1957年黄德禄发表的论文虽然肯定了“纽伦堡与东京审判既开历史上国际审判战犯的先河,而战罪的范围扩大及于破坏和平、违反人道以及共同计划与阴谋等罪行,更是对国际法的一大贡献”,但也多次批判美国:“美帝国主义不仅在欧洲包庇并利用纳粹战犯,在亚洲包庇并利用日本战犯,而且1950—1953年在侵朝战争中更在制造‘美国牌’战犯。”曲终奏雅,最后还要来一句:“战争贩子们听诸!殷鉴不远,在纽伦堡与东京。”梅汝璈在20世纪60年代写的《关于谷寿夫、松井石根和南京大屠杀》一文中,对美国律师在东京审判中的作法,用了“捣乱”二字;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一书中称,首席检察官季南“骨子里他是执行袒护日本战犯和恢复日本军国主义的政策”。对于梅汝璈的这些记录,笔者曾说“有关回忆写于文革前,当时的环境只能高调反美,只能夸大美国的‘捣乱’”。话虽这样说,当时实际情况究竟如何,还只是推想。“八十号电”中则明确说:“揣测美方故意拖延,殊属无稽之谈,与事实完全不符。”看来“文革”前的论述至少在一定程度上是时代烙印的产物。加“一定程度”的限制,是因为梅在某些问题上对美国的立场确有不满,下文将详及。

  9月16日,梅汝璈再次致电外交部:

  近日东京中央社某记者连发关于东京审判之报道及评论数篇,引起国人不少之误会、疑惑与批评,实则该项报道尽系一知半解之论及捕风捉影之谈,大都与事实毫不相符。该记者目的固似欲骇人听闻或非十分恶意,但其见解浅薄,全凭主观,故所评述推测,多不中肯。如谓“法庭确认战争起于偷袭珍珠港而非始自918攻占沈阳”一端,即为完全信口雌黄,与判决书中业经多数通过部分所持论断恰恰相反。但依照一般司法惯例及法官道德,璈此际又不能有所声明辩正,无已,惟有听之。异日判决书正式公布,真相自可大白。苟判决果违反法律正义,致我国不能得益,璈届时自必提出异议,拒绝签署,纵使我国退出东京审判亦所不惜。

  此电主要是就中央社多次报道而发。当时审判进入尾声,检方“审”的重担已落到法官“判”的肩上。中央社报道主要是说判决“困难重重”,其他各报在报道时虽略有不同,但重点都一样:《国际法庭因根据伪造之报章报道,探索真情困难》《日战犯审判太难法官对过去历史又欠熟稔》《真相探索不易远东军法庭工作困难重重》。当时判决书对日本侵略部分的论述已完成,但因法官团内部分歧较大,判决结果究竟如何?确实难以预料,所以梅汝璈才会发出“判决果违反法律正义”“退出东京审判亦所不惜”那样的重誓。

  由于今存《梅汝璈日记》记录了东京审判开庭前后短短数月的情况,而半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也仅及法源、制度、起诉、程序的部分,作为研究者和普通读者最希望了解的法官团内部会议、中方内部(驻日军事代表团、检察组)关系等情况,今尚难明。因此,许多疑团一直无法解开,如曾让人困惑的前方与后方往来函电中所显示的内部芥蒂。

  在庭审进入最终阶段的1948年初,在“检方反驳立证”时,媒体忽传“法庭之某法官表示意见,认为证据不足,影响判决前途”。1月23日向哲濬致电外交部,表示“如此颠倒是非,殊深骇异”,次日再次致电:

  中央社1月9日东京电消息一则,内容略谓中国检察官在远东国际军事法庭所提关于日军在华暴行之文件,为数稀少,情节轻微。“法庭中某法官,对此殊感迷惑,并谓将来判决时,可能于中国不利。”……该电讯……与事实绝对不符……重洋相隔,消息误传,予人以不良印象。职与本处各员,个人之是非功过,虽可不问,而事实之真相,则不可不明,国家之体面,更不可不顾。

  法官、检察官对媒体有意无意误报而致函中央澄清的情况,上文已多次援引。因向哲濬在1月23日的另函中有希望中央“电请梅法官汝璈协助查究”之语,以前对“法庭中某法官”究竟是谁,也“殊感迷惑”。笔者初见此函时感到,他国法官对他国记者谈法庭证据影响判决并不意外,他国法官对中国记者谈法庭证据影响判决也不能说全无可能,但他国法官对中国记者谈涉华暴行证据影响涉华判决结果则殊不合常理,完全无法想象。笔者最近复看相关档案,才注意到之前忽略了一张便条。外交部就中国检察组关于1月10日《大美晚报》所载1月9日中央社电为不实之事致电“代表团梅法官、向检察官”公函的“说明”栏,有一要紧记录,记录的落款者为亚东司司长黄正铭,内容为:“梅法官曾面告职,我方提证情形大致与中央社所报无甚出入,二人之间或已早有异见,为促进梅向二氏合作,以免影响审务,拙见似不必再加追究。”梅、向的经历颇为相似,都曾以优异成绩考入清华留美班,都曾留美,学而优则仕,归国后都曾在政学界一展长才;但梅、向的性格则颇不同,梅较积极,向较持重,所以看法不同并不奇怪。但向以为“与事实绝对不符”,梅却以为“与中央社所报无甚出入”,双方看法的差别如此之大,还是让人颇感意外。笔者认为,梅、向在东京审判期间“昕夕从公,未敢懈怠”,都为国家尽了全力,他们之间的歧见,主要不是意气之争,而是立足点不同。这点此处无法展开,俟另文讨论。

  四、判决和中国诉求的基本达成

  经过检方和法官团多数派特别是中国团队的不懈努力,中国的诉求在最终判决中基本达成。“基本”(而非“完全”)之意是中方本来希望与侵华有关的更多战犯被判处死刑,“达成”之意是未处绞刑的主要战犯,也多获判重刑(无期徒刑)。

  庭审的周折,把国人对判决的想象从不切实际拉回现实。不仅梅汝璈法官在第一线有“判决果违反法律正义”的担忧,媒体的报道也都趋于谨慎,不再有过高的期望。1948年9月30日中央社专电称,如土肥原贤二、板垣征四郎不能判死刑,中国将要求引渡。大陆和港台地区报刊在10月1日纷纷转发了这则消息。《救国日报》在标题中点明土肥原与板垣是“中国人最痛恨的日人”“东京法庭如不判处死刑,我将要求引渡来华受审”。当时对判决结果究竟如何,前方后方都心中无数。

  从媒体的反应看,如将整个审判作为一部大戏,因拖时太久,看客早已兴味索然,但因东京审判对国人来说,意义实在是分外重大,及至宣判,还是高光聚焦,万众瞩目。11月4日,终于等来宣判,但判决书犹如大部头著作,最终刑期的揭晓要在费时宣读之后,所以在宣读起诉书的过程中,媒体报道显现的焦急心情,仍像过山车那样忽高忽低,起伏不定。判决书宣读之初,对结果究竟如何,相关报道还是偏向于悲观,如《国际法庭最后判决罪名中剔除在华暴行等项》《国际法庭发表判决南京屠杀暴行罪已剔除》《日战犯在华血债可能一笔勾销远东法庭暗中开脱剔除罪名三十八项》。造成这样的疑虑,主要是第一天宣读判决书第二章“法”之三“起诉书”的说明中,法庭认为检方提出的55项诉因太过繁复,而简化成10项,使外界误以为检方提出的有关日军暴行的罪项已被法官团否定。

  因此,当11月5日在宣读对华侵略罪中述及日本对华暴行罪时,舆论方感释然。除天皇免责为国人深感不满之外,看到“判决书几全部同意我国所持看法”后,甚至重燃了“相信廿五名被告免受极刑者无几”的期待。连一向较为谨慎的向哲濬在11月10日给外交部部长王世杰的信中也说:“可能处死之被告有十四五名之多。”同时,媒体也纷纷发表社论,强调“日本战犯不容量刑过轻——‘以德报怨’的对象是日本人民,宽恕战犯等于纵容黩武主义”,“战犯应判极刑”,“八年血债最后清偿”。

  11月12日,等候已久的最后判决终于到来,所有被告全体有罪,除重光葵有期徒刑7年、东乡茂德有期徒刑20年外,其他罪犯都为绞刑或无期的重刑。中国驻日代表团团长商震因此“咸表满意”。这是中国政府的立场,当然这也多少是“官样文章”的表面立场。少数报刊转载“中央社电”时也说到“我法官对判决表示满意”。其实,梅汝璈的身份因在官方(国家派遣法官)、个人(一介法官)之间,有一定程度自主权,因此他在“表示满意”的同时,也表示了不满。许多报刊转载梅汝璈谈话时标题的重点主要是不满。如《台湾新生报》的标题为《战犯尚多逍遥法外东京审判仅象征梅汝璈谈审判情形远逊纽伦堡审判》,《文汇报》的标题则直接表明“不满”:《我不满要犯漏网梅汝璈在东京发表谈话》,这里的“我”,当然是商震不便站在国家立场表示不满的“我国”:

  我国出席国际军事法庭法官梅汝璈,昨晚称:日本人若仅以侵略中国之战罪受审,即可发现有罪者数以百计。梅氏指出东京战犯审判,仅系象征性质,一切被告均发现有罪一事实,即表示其他尚有甚多逍遥法外,且因实际原因,未加审判者。但梅氏对于法庭之判决,表示满意。并谓:最低限度,吾人所提出审判之被告,均绳之以法。

  从中可见梅汝璈的“满意”只是被告“最低限度”“均绳之以法”。这点报刊所载当不误。因梅汝璈在宣判前发给外交部的电报中已表明同样的看法。宣判前一日的11月11日电报为:

  最后节目,即各被告个别罪状及刑罚之宣布。此一节目,系日前由全体法官十一人经长久讨论,热烈争辩后,而以投票表决方式而定。其他部分,均系多数派主持,况经过复杂离奇,非片言可尽,且此际亦未便泄露。惟可告慰者,即侵我最著、国人切齿之元凶巨魁,已在从重发落之列。

  11月16日梅汝璈的电报也说:

  国内舆论,是否满意,非璈所知。然璈凭心自问,确已竭其最大努力,或堪告无罪于国人。至于时论之毁誉褒贬,非所计也。

  “惟可告慰者”,“已竭”“最大努力”,表明梅汝璈自然是心有不甘,也就是其向中央社记者表明的审判只具“象征意义”之意。在这点上,不仅梅汝璈,向哲濬和整个中国团队也同样,对东京审判在肯定的同时多少都抱有遗憾。

  这种遗憾,除了量刑过轻,尤其是中国检察组最希望严惩的8人中,南次郎、荒木贞夫、畑俊六、小矶国昭未获极刑,也是如梅汝璈所说有罪者“数以百计”“甚多逍遥法外”。这不是随口夸大。战争后期中国政府已开始准备战犯名单,以后多次提出的名单,累计达到2000余名,先后两批的主要战犯名单也有33名,蒋介石还曾亲拟主要战犯名单。1946年4月,国际检察局根据各国提交的名单,最终确定第一批甲级战犯被告28名,其中在中国名单之内的有15名。从最初设想东京审判之后还将进行后续审判来说,15名作为“第一批”被告,并不算少。但审判开始后,由于内外局势的变化和审判超出预想的波折,驻日盟军总部决定不再进行后续审判,在押的甲级战犯嫌疑人被陆续释放,中国的引渡要求“主要战犯名单,凡未经国际军事法庭决定审判者,除由联参向盟军总部交涉交我审理外,请循外交途径办理引渡”也未获回应。这样便和中国的期待有了很大落差。

  此外,从整个审判来说,受人诟病最多的是赦免天皇。不仅中国和海外华人圈,一些国家法官与中国法官同样,在肯定东京审判的前提下,对这一点也十分不满。总体说,东京审判得以完成,靠的是各国,特别是中美英苏等多数派求同存异的合作。其中最大的“异”,便是是否追究天皇的战争责任。为了审判的顺利进行,法官、检察官,作为国家的代表,顾全了美国不追究天皇的“大局”;但就像前文提到的梅汝璈对审判结果的看法与判决书不尽相同一样,作为个人,他们并没有放弃自己的立场。东京法庭庭长韦伯(William F. Webb)在宣判结束后立即向媒体强调,天皇应列“首要战犯”。当时国内各报纷纷转载韦伯的主张,同时点明与美国在这一问题上的对立。季南虽是首席检察官,但在天皇是否有罪的问题上代表的只是美国的立场。梅汝璈和韦伯同样,强调“天皇有罪”,“亦应受审”。当时中国各报刊发表的社论也都主张天皇应该受审。正如《南洋商报》的社论所说,“日皇裕仁在战争中应负的罪名,判决书完全把他开脱了”,“裕仁是日本侵略行动的发号施令者,是文武百僚之长,在外交上及军事上是最高的和最后的决定者”,“‘一日纵之,百世之害’,我们是不能遗下‘百世之害’的!”追究天皇战争责任,以后还在继续。1950年2月1日,苏联驻美大使访问美国国务卿,代表苏联政府提出,要求以国际法庭审判天皇,不过这是后话。

  从宣判到包括死刑执行的刑罚的生效,中间按程序还有盟军统帅麦克阿瑟核定的环节。一般预料,这个环节就是个手续。宣判结束的当日傍晚,中国驻日代表团发回的电报也称:“据美检察官季南透露消息,麦帅征询各国代表意见后,不出十日,即将执行。”但正如整个庭审的一波三折,宣判次日,正当各方还在猜测死刑犯何时上绞架之时,辩方提出减刑要求(其实宣读起诉书时已有动向)。虽然东条英机表示希望“速死”,岛田繁太郎自求死刑,但其他不少战犯要求减刑,还向美国最高法院“上诉”;对广田弘毅的赦免联署,甚至联到了日本之外。麦克阿瑟接受上诉后表示,在美国最高法院有结论前,对判决暂不执行。面对这一情况,国内舆论界各种担忧四起,甚至报道有《若干日本人说 东条等将派华领导反共军作战》《日人纷纷猜测 美正努力拯救东条等犯性命 以便美苏作战时重用》。前文报道消息来源是“若干日本人士”,后文则是“此间日人多有认为”,因日本相关材料中没有蛛丝马迹,如说是“我们”自己因忧生疑,也毫不奇怪。

  结  语

  12月20日,美国最高法院以6︰1的投票结果确定“无权干涉”东京审判,23日执行绞刑,上距宣判已一个多月。为时两年半的东京审判终于落下帷幕。东京审判是人类有史以来参与国家最多、规模最大、开庭时间最长、留下档案文献最丰富的审判,也是日本右翼长期以来攻击的重要目标。东京审判在中国国内基本没有争议,但几十年来随着时代发展,看法还是略有变化。笔者认为,长期以来被淡忘的事发当时我们的主流看法在今天仍有重温的价值。

  回过头来看,在东京审判宣判之际出版的倪家襄的《东京审判内幕》(以下简称“《内幕》”),言而有据,当得上最准确、最全面反映东京审判全貌的作品。此书因有“内幕”两字,笔者以前曾误以为只是猎奇性的读物,而未加注意。后来我们在查阅档案中,意外发现“倪家襄”之名,才知《内幕》实有所本。东京审判时国民政府与前线的对接单位是外交部亚东司,在来往函电中科长栏签字的始终是“张廷铮”。稍前从《梅汝璈记事》中得知,这个张廷铮就是1953年版《远东国际军事法庭判决书》的译者“张效林”。从“拟稿员”签名栏中可以看到不少人参与了拟稿,其中便有倪家襄。比如新西兰曾主张:“(a)甲级战犯今后不再审理,但甲级战罪嫌疑犯得依乙丙级战犯审判;(b)乙丙级战犯之检举,应在本年底以前完毕,其审判须在一九四九年六月三十一日前审结。”倪家襄所拟中国的立场:“对纽(当时新西兰译为‘纽西兰’——引者注)案(a)项可表支持,对(b)项审结期限,拟采保留态度。”

  《內幕》不仅要而不繁地回顾了东京审判从准备到宣判的全过程,它所概括的国人——这点上官民并无大的不同——对东京审判的观感、评价、认识,也最能反映当时的实情。《内幕》在第十四章“东京审判的总账”中有一节“各方批判”,“批判”包括了正、负两面,共分5点。第1点有关“审判战犯意义”:

  审判战犯,其目的不仅在处置若干战犯,最重要的,是要证明侵略战争是一种罪恶,领导侵略者个人应负刑事责任,以防止日本军国主义者复活并保障人类的正义与和平。

  这是东京审判至今仍为国际主流社会肯定的最为正面的意义。虽然依国际社会的看法,“防止”的是一切战争贩子,而不仅是“日本军国主义者”。

  “各方批判”的第2点至第4点是通行义的“批判”。第2点是“对美国包办审判的不满”,主要是“美国获得了首席检察官的地位,即决定战犯最后指名减刑的大权”。这是以后批判“美国主导”的主要源头。第3点是“对审讯时间拖延的失望”,认为“时间的拖延,使审判的政治意义丧失殆尽。此等战犯若在投降后不久,明正典刑,必能予日本军阀一大打击,而收杀一儆百之效。但东京审判计不出此,坐令这批垂审的战犯一个个寿终正寝(指永野修身、松冈洋右等——引者注)……失掉原来惩罚战犯的意义”。这点是备受战争蹂躏的被侵略国家,尤其是大难之后中国的特别感受。时过境迁,“惩罚”的意义已然退隐,“正义”和“司法公正”更为凸显。第4点是“对日皇未列入战犯的责难”,主要理由是“日皇为日帝国主义军阀官僚统治的核心,为政治上军事上的最高权力者,不仅中国舆论要求追究其责任,以根绝日本反动统治的基础”。追究不追究天皇责任,是高度的政治性问题,美国坚主不追究,既有权宜的考虑,也有天皇本无责任的误判,这在麦克阿瑟致美国政府的函件中有明确的说明。今天看来,日本战后新宪法将天皇从明治宪法的“总揽统治权”变为了“日本国”和“日本国民整体”的“象征”,从这点上说“反动统治的基础”已经“根绝”。但裕仁有没有战争责任是另一回事。而从追究天皇责任、甚至废除天皇制的角度说,当时确实是千载难逢的唯一机会。第5点是“对审判制本身的好感”,主要是肯定“英美法诉讼程序”,特别提出两点“(一)讯问证人(包括当事人在内),均由两造律师担任”,“(二)英美诉讼法不采自由心证主义,而采法定证据主义”,“这程序的优点在检察官被告律师地位完全平等,法官只听,而不发问,不致因感情上冲动而有偏颇。中国一向未注意证据,所以就提不出真凭实据的罪证来。这责任不应该完全推在检察官方面,而是大家有些责任的”。这里的“中国一向未注意证据,所以就提不出真凭实据的罪证来”,多少也有对中国——不仅是前方——应对不足的反省。

  随着国内时局的变化,特别是中华人民共和国成立后国家发展重心的转移,审判以及追踪、控诉日军暴行,不再像战时和战后那样成为人们关注的焦点,相关的记述也大幅度减少。

  总之,战时对东京审判的最重要认识,就是倪家襄概括的:惩罚战犯、确定侵略战争是罪恶、侵略元凶应负刑事责任、防止侵略及保障世界和平与正义。这一主张,没有过期,也永远不会过期。

  作者单位:上海交通大学战争审判与世界和平研究院

  注释从略,完整版请参考原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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责任编辑:王卧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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