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今中国最大的精神误区,就是对法治的认识。在这个问题上中国人基本上处于野蛮人状态,只是这种野蛮人状态不是天然形成的,而是被一种半西方的“法治文化”洗脑洗成的,把原本拥有世界最完美法律体系的中国人,洗成了处于法律蛮荒时代的野蛮人,这不能不说是中国极右势力和法律党对中华民族最大的犯罪。
中国古代法律体系就其涵盖面和完善程度而言,可以说是超过全世界法律体系的总和;就其情理法高度统一的文明程度而言,远远超过了被西方认为情理法统一程度最高的汉莫拉比王法典。这原本是中华文明5000年辉煌成果中最为亮眼的一只灿烂之花,可是却被中国知识精英和法律党那帮戴眼镜的王八蛋,污蔑为是没有法治的人治社会。
特别是他们在用西方法治文化否定了中国古代最完备的法制体系后,不是用西方法治来取代中国古代法治,而是用一种非中非西的半拉子法治,把中国变成了一个2000多年来真正的法律蛮荒之地,变成了自进入文明社会以来人类历史上第1个100%的人治社会。其特点就是把以往各级政府决定和各级领导人讲话,拿到人代会一表决换上个“法律”的名称,就称为是法治社会。
把雷锋、焦裕禄、邓稼先、王进喜等建国以来最著名英模排除在国庆70周年功勋模范人物评选之外的法律,就是这样一种与中国古代法律和现代西方法律完全不搭界的一种人类历史上从未有过的法律。因为把2016年1月1日以后去世作为评选英模的时间界限,既没有任何道理,也不符合公众意愿,在历朝历代和任何一个国家都不会成为法律,作为一个东方文明大国和社会主义国家,更不应该出台如此不伦不类,莫名其妙的法律。
无论中国古代还是现代西方国家,法治有三个共同特点:一是法治社会所依据的法,是自然法而不是社会法,所谓自然法按照西方人的解释就是道德伦理,按照中国古代的解释就是天道天理;二是公众立法或公众司法,西方国家偏重于公众立法,中国古代偏重于公众司法,西方国家的议会制度和公民陪审团制度,中国古代的击鼓鸣冤和当众审判,就是公众立法或公众司法的一种变相形式;三是全民守法,王子犯法与庶民同罪,就是全民守法的体现。可见全民守法的前提和基础,是法律必须符合天理,立法必须有公众参与。
而我们把2016年作为评选共和国英模标准的法律,显然与上述两个前提没有任何关系,就如同把9月10日定为教师节的法律一样,上不合天理,下不符民意,不仅讲不出任何道理甚至连任何歪理都讲不出来。如果我们评选中国古代最伟大的民族英雄,以1840年1月1日为限,那岂不是一个英雄都评不出来,从法律上把中华民族变成了一个从来就没有英雄的民族?请问这样的法律对社会有什么益处?哪还有丝毫法律的公正性、严肃性和公众认知性?当今中国为什么会变成人类历史上道德崩溃的罕见国家,不就是因为法律和道德相脱节,法律不讲道德的结果吗?
人们总是讲法律党是在搞全盘西化,五毛党在这方面叫喊得最是响亮。其实法律党从来就没有搞过全盘西化,而是用一种非中非西的半拉子西化来误导中国。他们这样做的道理很简单,就是作为美国等西方势力在中国的代言人,他们并不希望通过全盘西化把中国变成美国等西方国家,而是要把中国变成美国等西方国家控制的奴隶国家。所以他们既要全盘否定中国的东方文化,又要避免中国走上西方道路,成为美国那样的强大国家。由此而用一种半拉子西方文化来改造中国,凡是美国等西方国家好的东西,如有罪推定,公民陪审团,惩罚性赔偿等等,他们一概拒绝;凡是西方腐朽的东西,他们统统拿来祸害中国,最终把中国变成了一个不中不西的文化怪胎。
多年来我们一直坚持强调,法治社会的法,必须是自然法而绝不能是社会法。道理很简单,自然法作为公众普遍的道德伦理,本身就属于公众立法,就符合社会公众的利益,所以才要求法律至上,所有人都必须守法,绝不能有法外特权。而社会法完全是强者立法,是精英立法,是少数人立法,就其本质来讲,是100%的人治,而没有一丝一毫的法治因素。中国中央集权制度能够存在2000多年,就在于它是一个由德治主导的真正法治社会;欧洲资产阶级革命持续几百年,所要推翻的也是一个少数贵族僧侣立法的社会,建立一个由自然法来主导,由公众来立法的社会。
我们共产党搞社会主义,更是要建立一个有人民大众立法和执法的社会。为什么毛泽东时代宏观一部宪法,微观一部婚姻法,仅仅用两部法律就把天下治理得井井有条?就在于更多看不见的自然法是掌握在人民大众手里,由人民大众在执法。这种由人民群众无形中掌握的法律,涵盖了社会每一个角落,没有丝毫遗漏的地方,因此才能形成一个人人扬眉吐气,充满公平正义的年代。今天美国等西方国家建立和完善共同诉讼制度的司法改革,就是要以此来弥补西方国家在道德为本、公众立法方面的缺陷。
总之一定要记住,法治社会的法只能是自然法,而不能是社会法。否则就不是法治社会,而是丛林社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