是用“自然法”还是用“定制法”解决问题?

是用“自然法”还是用“定制法”解决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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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看到了上面的视频。说得好。看问题全面。有自媒体就是好。高手在民间,有高手就有好自媒体。“一次审判不公恶于十次犯罪”。人们对“司法公正”的关注完全可以理解。关注也有利于公正对待所有当事人。

“自然法”是在天赋良心或道义支配下,人人不约而同遵循和谐共处的良心默契、公序良俗、社会公意等自发秩序。

“人定法”是指人们制定而实际存在的法律,又称“实在法”,是“自然法”的对称。包括各国历史上的法律和现行的法律。

在“自然法”与“人定法”的关系上,“自然法”高于一切为人类社会立法的权威,并且具有普遍和永恒的性质。“自然法”是衡量一切“人定法”的唯一标准。

所谓“权威媒体”的“法律权威”是建立在对“自然法”尊重上面的。可是,现在不少的互联网媒体,先不说他们是否做到了尊重“自然法”,就是在“人定法”的尊重和报道上面,也常常是不引用“发条”,不链接案件的公开卷宗,不会或不敢独自适用法律,等等等等。法律不仅是让法官“适用”的,更是让人民群众“适用”的。如果人民群众,如果媒体记者,都没有“适用”法律的自信,怎么可能真正做到“遵纪守法”?如果法官“适用”法律错误了,如果法官“枉法裁判”了,当事人和人民群众又盲目“遵守”了法官的错误判决,岂不是伙同法官一起“违法乱纪”、“枉法裁判”了吗?

面对目前的那个热点案件的巨大“纷争”,平息所谓“官方”和“民间”纷争的最好方式就是公开“庭审录像”,“判决书”、“庭审笔录”等全部应该公开案件材料,让大家讨论,以案释法。法律人不敢公开,不敢以案释法,让人感到不可理解,让人感到不可思议。

先不说“自然法”,就是只谈“人定法”,根据经验,河南的某些法院,先不说是否可以做到“实体正义”,能做到“程序正义”的,即使有,也是凤毛麟角。只要公开,发现审判人员违反“程序正义”是大概率事件。这恐怕是不敢公开相关案件材料根本原因。而“程序正义”又是“实体正义”是必要条件。

如果法院审判明显不公,必将会让更多“当事人”和“人民群众”思考,是用“自然法”还是用“定制法”解决问题?

在案件的审判上,法院不能只可以自己搞“舆论宣传”而不让人民群众搞“媒体监督”。无论是“法院”还是“人民群众”,谁搞“只许州官不许百姓点灯”那一套都是错误的。

肉食者鄙。高手在民间。在法律的适用上面,在“清廉指数”不高的情况下,既然有了互联网,既然有了现代信息技术,既然可以把广大人民群众变成“人民陪审员”,既然可以把“互联网”变成“大合议庭”,就更应该相信广大人民群众的法律判断了,毕竟“法律”和“司法”都应该是人民意志的反映。人民不满意的“法律”和“司法”,就是“恶法”,就是“腐败”。人民是否满意,才是评判“法律的善恶”和“司法的公正与不公”唯一标准。

媒体,特别是所谓的“权威媒体”,对事件的报道应该力求严谨,应该因避免因报道而产生新的的纷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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