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什么应该畅通以个人名义参加奥运会的渠道?
《奥林匹克宪章》第1章第9条称:“奥林匹克运动会是个人或团体竞赛项目中运动员之间的比赛,不是国家之间的比赛。奥林匹克运动会把各国家奥委会为此目的选派、经国际奥委会同意参赛、并在有关国际单项体育联合会的技术指导下进行的比赛中有良好表现的运动员集合在一起。”
我国的《体育法》第十三条也规定:“国家对在体育事业发展中做出突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按照有关规定给予表彰和奖励。”
畅通以个人名义参加奥运会的渠道,是对政府管理型体育管理体制的有益补充。此两者可以取长补短,可以互相监督,可以相得益彰。
条条大路通罗马。仅从比赛成绩的角度说,一些国外的奥运冠军就是业余选手。业余选手,业余训练有其优势。这种优势,不仅只体现在成为专业或职业运动员之前的业余阶段。畅通以个人名义参加奥运会的渠道,可以促进全民健身运动,有利于弘扬搜林匹克精神。
比赛成绩好坏是相对的。无论运动员竞技水平如何,无论有还是没有专业或职业运动员参与,总是会有冠军诞生。让专业或者职业运动员和业余运动员比赛,特别是在某些项目,未必公平,即便未必公平,实践证明,专业或职业运动员的竞技成绩也未必就一定比业余运动员好。更何况,特别是一些专业或职业运动员,或因比赛或为成绩而受伤得病,甚至铤而走险不择手段,就更不是奥林匹克运动的目标了。
让“业余运动员”参加奥运会,有利于培养运动员的别样自信。据媒体报道,把一个“专业运动员”培养成奥运冠军的成本甚至比天文数字还大。如果国外的“业余运动员”拿了“奥运冠军”而我们的“专业运动员”或“职业运动员”没拿到,面对如此强烈的投入产出对比,搞不好,反倒会打击他们在竞技上面的自信,如果德不配位,还可能会因相形见绌而产生自卑感甚至羞耻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