同是小产权房买卖纠纷,三家法院判例各不相同,两名专家观点也截然相反
买小产权房?您得多掂量!
专家认为,应对小产权房进行定性、确权,予以明确的司法解释,建立相关准则
省委书记郭庚茂——
抓法治建设,坚持依法办事,完善法规制度,加大执法力度,依靠法律来约束行为、调节关系、规范秩序。
河南商报记者 訾利利
房价居高不下,不少人选择价格相对低廉的小产权房。而随房价不断上涨,不少卖家撕毁合同,买卖双方对簿公堂。
然而记者发现,小产权房买卖合同纠纷,多种案例判决结果和判定依据均各不相同。
在郑州,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郑州一名法官介绍,目前郑州多按照“协议有效”处理,认可买房者的使用权、收益权。
同是小产权房买卖纠纷
法院判定结果各不相同
纠纷
2010年1月,北京阴女士将一套小产权房出售给朱先生,双方签订《房屋买卖协议》。今年10月,阴女士请求法院判令双方当时签订的合同无效。
卖房者
小产权房不能买卖,与朱先生签订的协议违反了国家关于“小产权房禁售”的规定,因此,协议属于无效合同。
买房者
对方之所以起诉,是因为现在房价飙升,觉得亏了,才萌生毁约的想法。买房者拥有房屋使用权。
法院判定
北京市门头沟区人民法院:本案中,《房屋买卖协议》是买卖双方真实的意思表示,不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应为有效合同。
判定依据
我国针对小产权房的相关法律规定尚未出台,双方就诉争房屋正式产权手续的办理也无明确约定,对阴女士“合同无效”的诉讼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2004年5月,房先生在郑州北环南王寨新村附近买了一套小产权房。7年后,这套房子被当年的卖主占据。
占据房屋,并在对方起诉时提出反诉,要求房先生支付其10万元“房屋占用费”。
将卖房者告上法庭,要求返还其15万元购房款。
郑州市惠济区人民法院:此案涉及小产权房,卖主并不是该村村民,双方签订的合同无效,判处卖主返还房先生15万元购房款。
法律规定,集体土地上的小产权房,不能办理房屋产权过户手续,其买卖行为并不受法律保护。
2002年7月,画家李玉兰与农民马海涛签订协议,约定以4.5万元价格购买其位于北京通州区一处小产权房。
马海涛向法院起诉要求确认双方房屋买卖协议无效,李玉兰返还房屋。
双方协议合法有效,且对方是居民户口,无权要求退还房屋。
北京市通州区人民法院: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合同无效。李玉兰应腾退房屋,马海涛给付其补偿款93808元。
李玉兰是居民,依法不得买卖农村集体经济组织成员住房,故判决双方合同无效。
观点1
不应纵容不诚信行为
买房者有使用权、收益权
同样是小产权房,为什么会出现不同的判决结果?小产权房买卖合同是否有效?
郑州市高新技术开发区法院民一庭副庭长赵宜勇认为,案件一,法院认定合同有效的判决很合适。
“虽然房子暂无产权,买房者仍具有使用权和收益权,可以用来自住或者出租。”他认为,房屋的产权或性质并没有改变。
他表示,郑州现在不会出现这样的问题,“郑州一般的做法是认定合同有效,买房人有使用权、收益权,不涉及房屋产权。”
“小产权房出现合同纠纷,都是房价上涨闹的。”他说,如果房价不涨,原房主也不会找事,“不能助长这种不诚信行为。”
观点2
合同牵涉物品不合法
合同不应认定为有效
郑州大学法学副教授、北大法学博士许桂敏则表示,她不认同门头沟区人民法院认定合同有效的判定。
她分析,这次法院的判决,是依据民法认定合同有效。但合同要建立在小产权房合法的基础上,否则无效。
“小产权房不合法,合同肯定无效。就好像买卖毒品,即使合同是真实意思的表述也不合法,因为订立合同的事物本身是不合法的。”她说。
“这种案件处理不好,容易激发社会矛盾。”她认为,法院的判决可能考虑了社会稳定的因素,保护了弱势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