凡是参与过民事诉讼的朋友肯定遇到这种情况,在判决生效后,不服生效判决结果而申请再审。但是,有些案件在申请再审时,没有等到“再审结果”,而是等来了《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那么,在接到这份裁定书以后,应该怎么应对呢?今天我简单的给大家普及一下。
有些朋友可能看到这个结果后,会说:“这个非常简单,继续向上一级法院申诉呗”。这个答案是非常错误的,因为根据相关规定,一旦再审裁定驳回的,上级法院是不会
凡是参与过民事诉讼的朋友肯定遇到这种情况,在判决生效后,不服生效判决结果而申请再审。但是,有些案件在申请再审时,没有等到“再审结果”,而是等来了《驳回再审申请的裁定书》。那么,在接到这份裁定书以后,应该怎么应对呢?今天我简单的给大家普及一下。
有些朋友可能看到这个结果后,会说:“这个非常简单,继续向上一级法院申诉呗”。这个答案是非常错误的,因为根据相关规定,一旦再审裁定驳回的,上级法院是不会再次审查该案件的,也就是说人家不会受理了。
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 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那么向上一级法院无法申请再审了,应该怎么应对呢?以下几种办法:
1,认可判决(裁定)的结果,依法执行相关判决。
2,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申请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向最高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启动信访程序。
办法“1”肯定不需要任何依据了,下面咱们针对方法“2”给出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法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 申请检察院建议或抗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文章写到这里,有些朋友会说了,申请抗诉以后被“驳回”怎么办呢?其实这里不应该叫做驳回,而是检察院审查完案件以后,认为案件不具备抗诉条件的,会出具《不予抗诉通知书》。
闲言少叙,咱们下面就来解答检察院不予抗诉的应对办法。如果当事人对检察院的不予抗诉结果仍然不服的,可以依据人民《人民检察院信访工组规定》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查案件的请求。
法规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三)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五)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六)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七)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八)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由以上法规条款可以看出,由于各个阶段面对的实际情况不同,而适用法律也是不同的。但是无论案件进行到哪个阶段,运用什么法律维权,都不是无休止的,必须有结束的方式。具体怎么终结,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具体的单位启动终结措施。关于具体方法,建议大家阅读本人在头条号曾经写过的一篇文章《涉法案件不是无休止的“诉”下去,政法机关可依法作出终结结论》。
文章写到这里就结束了,本文中提到的几种方法,不是最全面的。但是应该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建议大家合理运用,依法维权。
再次审查该案件的,也就是说人家不会受理了。
法规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受理审查民事申请再审案件的若干意见》第三十一条规定, 再审申请被裁定驳回后,申请再审人以相同理由再次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申请再审人不服驳回其再审申请的裁定,向作出驳回裁定法院的上一级法院申请再审的,不作为申请再审案件审查处理。
那么向上一级法院无法申请再审了,应该怎么应对呢?以下几种办法:
1,认可判决(裁定)的结果,依法执行相关判决。
2,向同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申请提出检察建议,或者向最高级人民检察院申请抗诉。
3,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启动信访程序。
办法“1”肯定不需要任何依据了,下面咱们针对方法“2”给出依据。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如下:
1,最高人民检察院对各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上级人民检察院对下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应当提出抗诉。
2,地方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同级人民法院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发现有《民事诉讼法》第二百条规定情形之一的,或者发现调解书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的,可以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并报上级人民检察院备案;也可以提请上级人民检察院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抗诉。各级人民检察院对审判监督程序以外的其他审判程序中审判人员的违法行为,有权向同级人民法院提出检察建议。
法规依据:《民事诉讼法》第二百零九条规定, 申请检察院建议或抗诉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当事人可以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一)人民法院驳回再审申请的;(二)人民法院逾期未对再审申请作出裁定的;(三)再审判决、裁定有明显错误的。人民检察院对当事人的申请应当在三个月内进行审查,作出提出或者不予提出检察建议或者抗诉的决定。当事人不得再次向人民检察院申请检察建议或者抗诉。
文章写到这里,有些朋友会说了,申请抗诉以后被“驳回”怎么办呢?其实这里不应该叫做驳回,而是检察院审查完案件以后,认为案件不具备抗诉条件的,会出具《不予抗诉通知书》。
闲言少叙,咱们下面就来解答检察院不予抗诉的应对办法。如果当事人对检察院的不予抗诉结果仍然不服的,可以依据人民《人民检察院信访工组规定》向同级或者上一级人民检察院提出复查案件的请求。
法规依据:《人民检察院信访工作规定》第三条规定,人民检察院依法处理下列信访事项:(一)反映国家工作人员职务犯罪的举报; (二)不服人民检察院处理决定的申诉; (三)反映公安机关侦查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四)不服人民法院生效判决、裁定的申诉; (五)反映刑事案件判决、裁定的执行和监狱、看守所、劳动教养机关的活动存在违法行为的控告; (六)反映人民检察院工作人员违法违纪行为的控告; (七)加强、改进检察工作和队伍建设的建议和意见; (八)其他依法应当由人民检察院处理的信访事项。
由以上法规条款可以看出,由于各个阶段面对的实际情况不同,而适用法律也是不同的。但是无论案件进行到哪个阶段,运用什么法律维权,都不是无休止的,必须有结束的方式。具体怎么终结,应该根据案件的具体情况,由具体的单位启动终结措施。关于具体方法,建议大家阅读本人在头条号曾经写过的一篇文章《涉法案件不是无休止的“诉”下去,政法机关可依法作出终结结论》。
文章写到这里就结束了,本文中提到的几种方法,不是最全面的。但是应该是行之有效的方法,建议大家合理运用,依法维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