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从上述法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是“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既然明确向原审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表示要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了,原审人民法院就应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上一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法院——的意愿。
可实际情况却是,申请再审人,通过“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的材料,并明确表示是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违背当事人意愿,不经当事人同意,私自改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了。
发现了错别字? 请选中并且点击Ctrl+Enter发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