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院为什么不尊重申请再审人选择再审法院的意愿呢?

法院为什么不尊重申请再审人选择再审法院的意愿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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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诉法》第一百九十九条规定:“
当事人申请再审
当事人对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裁定,认为有错误的,可以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一方人数众多或者当事人双方为公民的案件,也可以向原审人民法院申请再审。当事人申请再审的,不停止判决、裁定的执行。”
从上述法条的规定可知,“当事人”是“可以”向上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当事人既然明确向原审法院——郑州市中级人民法——表示要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了,原审人民法院就应该尊重当事人的选择上一级人民法院——河南省人民法院——的意愿。
可实际情况却是,申请再审人,通过“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交申请再审的材料,并明确表示是向“河南省高级人民法院”提出再审申请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却违背当事人意愿,不经当事人同意,私自改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审查了。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违背当事人的意愿私自改为“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再审呢?
“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为什么不尊重申请再审人选择再审法院的意愿呢?
当事人往往是原意选择高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的,但原审法院却会阻挡当事人的选择。原审法院这样做不是无缘无故的。原审法院这样做就违法了。法院如此知法犯法就是带头违法。
可是目前的“郑州市中级人民法院”就是这么一个样子。当事人往往比法院更守法。在有些法院,法院的“土政策”是高于《民诉法》的,比如,毫无法律根据第在“再审”程序前添加一个“再审审查程序”以限制当事人的再审权利;又比如,千方百计地阻止当事人向上一级人民法院申请再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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