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布日期:2017-07-28 16:50:03信息来源:
为切实解决当前不动产登记中存在的突出问题,提高登记质量和效率,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国务院令第656号),结合我省实际,经省人民政府同意,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妥善办理有房屋所有权证无国有土地使用证的不动产登记
(一)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取得国有土地使用证,当事人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查核土地权属管理资料。对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依法受理并办理不动产登记;对于历史原因导致权属来源材料不符合不动产登记要求的,应根据取得土地使用权时的相关政策予以认定。
(二)在合法宗地上建造的房屋,其房屋所有权已多次转移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同步办理国有土地使用证的,当事人提交房屋所有权证和原权利人国有土地使用证申请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在核实房地权属来源等有关材料,依法公告并注销原国有土地使用证后,办理权利主体一致的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房屋所有权不动产登记。
(三)原房屋登记机构已颁发房屋所有权证,但没有合法土地权属来源的国有建设用地上建造的房屋,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暂缓办理。所在地人民政府应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房管)、规划等部门依法作出处理,国土资源部门凭有关部门出具的依法进行处理的证明材料办理登记。不得为"小产权房"办理不动产登记。
二、做好划拨土地上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不动产登记
(一)对于符合上市交易条件,且土地性质为划拨用地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等不动产,可以在补缴土地出让价款后,按出让土地性质办理不动产登记。此类土地使用权的处置方式和土地出让价款缴纳标准,由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依据有关法律法规作出具体规定。
(二)划拨土地上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与其他办公用房、工业用房共有宗地,需办理宗地分宗和土地分户登记的,宗地权利人或宗地使用管理单位应积极配合做好宗地分割和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转移登记工作。在宗地分宗完成前,国土资源部门应以登记为共有宗地的方式开展不动产登记。
(三)划拨土地上的房改房、经济适用住房、集资房等不动产可以依照《物权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直接办理抵押登记,但抵押权实现时,按照《担保法》"拍卖划拨的国有土地使用权所得的价款,在依法缴纳相当于应缴纳的土地使用权出让金的款额后,抵押权人有优先受偿权"规定执行。
三、做好已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上的不动产登记
(一)对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已抵押的,同一权利人可以申请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权登记。对已办理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抵押登记或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及在建建筑物抵押登记的商品房,在申请办理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或商品房转移登记时,需先解除该房屋对应的在建建筑物及其所占用范围内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的抵押。
(二)不动产统一登记前,当事人购买已抵押国有建设用地上的房屋并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现申请办理不动产登记时土地仍处于抵押状态的,国土资源部门应依法办理,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和不动产权属证书上注明土地抵押状况。
(三)对历史形成的违反《物权法》《担保法》等法律法规以土地等不动产设立抵押融资的,有关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要成立专门工作班子,采取清偿、置换、完善手续等方式妥善处理,国土资源部门依据当地人民政府处置意见依法办理不动产变更、注销等登记。
四、理顺不动产行政监管与登记的职责关系
(一)依法处理不动产登记中发现的违反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等违法行为。对于房地产开发过程中存在违反规划条件、违反土地出让合同、超用地红线、超容积率的不动产,应在有关部门查处整改到位后,凭有关证明文件依法办理不动产登记。但不动产统一登记实施前,违反土地管理、规划管理的行为已发生并已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建设工程已完成竣工验收、购房人已依法取得房屋所有权证现申请不动产登记的,国土资源部门应继续予以办理;对于开发过程中存在的违反规划条件、违反土地出让合同、违规竣工验收等违法违规情况,由所在地人民政府责成相关部门依法处理。
(二)依法做好商品房预售许可与不动产登记的衔接。对新建商品房办理预告登记、首次登记时,必须坚持一体登记原则,防止出现新的房地主体不一致情形。住房城乡建设(房产管理)部门在办理商品房预售许可时,应依法审查土地权属来源状况,对土地权利来源不明或存在改变规划用途、超规划红线等违法行为的,不得核发商品房预售许可证。开发企业申请预购商品房预告登记时,应提交已经房产管理部门和土地管理部门备案的商品房预售合同,确保形成房地一体的唯一的不动产单元号。
(三)依法按照土地、房屋批准用途开展不动产登记。不动产统一登记前,房屋所有权证和国有土地使用证记载的房屋用途和土地用途不一致的,当事人申请不动产登记时,继续分别按照原记载的房屋、土地用途进行登记,未经依法批准不得改变已登记的不动产用途。对原批准土地用途与《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二级类不对应的,国土资源部门应按照《土地利用现状分类》(GB/T21010-2007)二级类重新确定归属地类进行登记,土地使用期限截止日期与原土地出让合同保持一致,并在不动产登记簿及不动产权证书"附记"中记载原批准用途。
(四)依法做好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市州、县市区人民政府应组织有关部门根据《国务院关于促进节约集约用地的通知》(国发〔2008〕3号)、《湖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节约集约用地的意见》(湘政发〔2016〕10号)和《住房城乡建设部国土资源部关于进一步完善城市停车场规划建设及用地政策的通知》(建城〔2016〕193号)等文件精神,明确地下空间使用政策,对使用地下空间是否计算容积率、是否缴纳土地价款等作出规定,国土资源部门依据有关规定和土地出让合同的约定依法做好地下空间登记工作。对于国有建设用地使用权出让时规划许可和土地出让合同对地下空间利用没有作出规定的,可在完善地下空间利用相关手续后申请地下空间不动产登记。
五、推进资料移交和登记信息共享
(一)依法完整移交登记资料。不动产登记簿等登记资料是不动产权利归属和内容的根据。各地要按照党中央、国务院和省委、省政府有关部署要求,将原有的房屋、林地、草原等登记簿、权属来源证明材料、登记原因证明文件以及有关登记申请、审核等原始纸质资料和电子资料完整同步移交至不动产登记机构,确保不动产统一登记制度顺利实施。
(二)加快登记数据整合。各级人民政府要对现有土地、房屋、林地、草原等登记信息进行规范化整理,建设统一、规范的不动产登记数据库,确保在2017年年底前完成历史登记数据的整理并汇交至国家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各级各有关部门不能因为补充完善历史登记信息和登记数据整合,加重群众负担。
(三)建立信息共享机制。各级人民政府应组织国土资源、住房城乡建设、林业等部门加强工作协同,明确不动产登记信息共享范围、内容、方式,确保2017年底前建成不动产登记信息管理基础平台。
各级各有关部门要加强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组织领导,加强协作配合,按照依法、规范、便民的要求,优化不动产登记业务流程,提高办事效率。要加强对不动产登记队伍的教育、培训和管理,提高政策理论水平和业务能力,改进工作作风,不断提高不动产登记服务质量和水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