索 引 号 005252370/2017-01020 | 主题分类 综合政务/建议提案/人大议案 | |
发布机构 郑州市国土资源局 | 关 键 词 建议 | |
文 号 | 成文日期 2017-10-30 | 发布日期 2017-10-30 |
体 裁 | 生效日期 | 废止日期 |
尊敬的马卫东等代表:
您提出的“关于制定国有划拨土地上房屋转让、抵押等不动产登记政策的建议”收悉。经认真研究,现答复如下:
在办理不动产登记过程中,郑州市主城区也遇到了您议案中所提到的问题,针对这一问题,郑州市人民政府专门印发了《郑州市人民政府关于处理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的意见》(郑政〔2017〕6号)。本文最后提出,各县(市)、上街区可依据本意见精神,结合本地实际,制定本辖区国有建设用地上不动产登记相关问题处理意见。
最后,非常欢迎您提出的有关不动产登记工作的提案,也十分感谢您对不动产登记工作的关心厚爱,您所提出的宝贵建议切合实际,给我们以鞭策,更是我们今后工作中着力的突破点和努力方向。诚挚希望您继续关注郑州市不动产登记工作并提出宝贵意见,我们将尽心尽力配合做好相关工作。
2017年8月16日
编 号 : B ( 2 0 1 7 ) 5 0 号
郑 州 市 第 十 四 届 人 民 代 表 大 会 第 五 次 会 议 代 表 建 议 、 批 评 和 意 见 专 用 纸
题 目 : 关 于 制 定 国 有 划 拨 土 地 上 房 屋 转 让 、 抵 押 等 不 动 产 登 记 政 策 的 建 议
提 出 时 间 : 2 0 1 7 年 4 月 9 日 建 议 正 文 建 立 不 动 产 统 一 登 记 制 度 是 中 央 全 面 深 化 改 革 的 重 要 内 容 , 是 我 国 不 动 产 产 权 管 理 体 制 的 重 大 调 整 , 是 促 进 市 场 在 资 源 配 置 中 发 挥 决 定 性 作 用 的 基 础 性 工 作 , 对 建 立 健 全 归 属 清 晰 、 责 权 明 确 、 保 护 严 格 、 流 转 顺 畅 的 现 代 产 权 制 度 , 保 护 不 动 产 权 利 人 合 法 财 产 权 , 提 高 政 府 治 理 效 率 和 服 务 水 平 具 有 重 要 意 义 。 从 2 0 0 7 年 《 物 权 法 》 首 次 提 出 不 动 产 登 记 制 度 , 到 2 0 1 5 年 3 月 1 日 《 不 动 产 登 记 暂 行 条 例 》 正 式 实 施 , 历 经 8 年 时 间 , 备 受 关 注 的 不 动 产 统 一 登 记 工 作 终 于 于 去 年 正 式 落 地 郑 州 。
案 由 : 不 动 产 统 一 登 记 制 度 的 实 施 对 群 众 办 理 房 屋 、 土 地 、 林 权 等 不 动 产 统 一 登 记 提 供 了 方 便 , 由 于 不 动 产 登 记 必 须 是 “ 房 地 一 体 ” 登 记 , 和 过 去 的 分 开 单 一 登 记 不 同 , 所 以 现 实 登 记 中 遇 到 这 样 、 那 样 的 问 题 在 所 难 免 , 但 二 手 房 交 易 中 国 有 划 拨 土 地 上 房 屋 转 让 、 抵 押 等 此 类 登 记 问 题 尤 为 居 多 , 这 类 问 题 在 之 前 分 开 登 记 的 体 制 下 弊 端 尚 未 显 现 , 不 动 产 统 一 登 记 实 施 后 , “ 房 地 一 体 ” 登 记 的 原 则 下 马 上 显 露 了 矛 盾 , 出 现 了 上 访 、 信 访 等 现 象 , 此 类 问 题 若 不 及 时 得 到 解 决 , 不 但 阻 碍 了 二 手 房 交 易 市 场 的 健 康 发 展 , 制 约 了 市 场 经 济 建 设 步 伐 , 也 潜 在 隐 藏 着 社 会 不 稳 定 因 素 。
案 据 : 市 民 李 女 士 2 0 1 6 年 购 买 了 新 房 , 便 准 备 将 位 于 新 密 某 小 区 的 老 房 子 卖 掉 , 在 去 办 理 不 动 产 登 记 转 让 手 续 时 , 工 作 人 员 一 查 房 子 是 商 品 房 , 但 住 房 所 在 土 地 性 质 却 是 国 有 划 拨 土 地 , 暂 时 不 能 办 理 房 屋 过 户 转 让 手 续 。
市 民 刘 先 生 是 做 生 意 的 , 多 年 来 他 一 直 是 用 他 的 一 处 房 产 做 抵 押 向 银 行 贷 款 , 去 年 1 2 月 份 房 子 抵 押 即 将 到 期 前 , 他 准 备 继 续 抵 押 贷 款 , 到 不 动 产 登 记 办 理 抵 押 登 记 手 续 时 , 告 知 在 不 动 产 登 记 制 度 实 施 前 , 房 子 会 抵 押 贷 款 , 但 现 在 房 地 一 体 登 记 的 原 则 下 , 由 于 土 地 性 质 是 国 有 划 拨 土 地 , 政 府 尚 未 出 台 具 体 的 划 拨 土 地 政 策 , 暂 时 不 能 办 理 登 记 , 这 就 意 味 着 抵 押 贷 款 的 事 泡 汤 了 , 刘 先 生 为 此 郁 闷 了 好 久 。 《 中 华 人 民 共 和 国 城 市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 第 四 十 条 规 定 “ 以 划 拨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 转 让 房 地 产 时 ,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 报 有 批 准 权 的 人 民 政 府 审 批 。 有 批 准 权 的 人 民 政 府 准 予 转 让 的 , 应 当 由 受 让 方 办 理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手 续 , 并 依 照 国 家 有 关 规 定 缴 纳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金 。 以 划 拨 方 式 取 得 土 地 使 用 权 的 , 转 让 房 地 产 报 批 时 , 有 批 准 权 的 人 民 政 府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决 定 可 以 不 办 理 土 地 使 用 权 出 让 手 续 的 , 转 让 方 应 当 按 照 国 务 院 规 定 将 转 让 房 地 产 所 获 收 益 中 的 土 地 收 益 上 缴 国 家 或 者 作 其 他 处 理 。 ”
《 土 地 管 理 法 》 、 《 房 地 产 管 理 法 》 均 规 定 , 划 拨 土 地 上 的 房 屋 如 需 买 卖 , 应 经 原 批 准 机 关 批 准 , 补 交 出 让 金 后 才 能 进 行 , 此 类 规 定 由 于 原 批 准 机 关 不 可 能 单 独 为 某 一 具 体 房 屋 行 文 批 准 的 原 因 而 实 质 上 等 同 于 禁 止 划 拨 土 地 上 的 房 屋 买 卖 和 抵 押 。
不 动 产 统 一 登 记 制 度 实 施 前 , 新 密 市 委 、 市 政 府 为 防 止 国 有 资 产 流 失 , 保 护 房 产 所 有 权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 依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的 规 定 , 于 2 0 1 2 年 2 月 研 究 决 定 国 有 划 拨 土 地 上 住 宅 ( 含 车 库 ) 每 平 方 米 缴 纳 1 2 0 元 土 地 收 益 金 后 可 以 上 市 交 易 , 换 发 商 品 房 所 有 权 证 。 2 0 1 5 年 起 , 换 发 商 品 房 所 有 权 证 的 , 要 在 此 标 准 基 础 上 每 年 递 增 不 低 于 2 0 % 的 标 准 缴 纳 土 地 收 益 金 。 而 不 动 产 统 一 登 记 实 施 后 , 土 地 信 息 和 房 屋 信 息 进 行 对 接 , 土 地 使 用 性 质 显 化 , 矛 盾 立 即 出 现 , 若 继 续 允 许 划 拨 土 地 上 的 房 屋 买 卖 和 抵 押 , 则 登 记 机 关 有 可 能 被 追 责 ; 若 禁 止 , 则 由 于 变 化 比 较 大 , 且 涉 及 千 家 万 户 , 容 易 产 生 不 稳 定 因 素 。
通 过 咨 询 其 他 兄 弟 县 市 , 在 登 记 过 程 中 都 遇 到 过 二 手 房 转 让 、 抵 押 等 此 类 问 题 , 且 各 地 方 征 收 的 土 地 收 益 金 标 准 不 一 , 差 额 较 大 , 造 成 市 场 交 易 停 滞 , 为 政 府 行 政 服 务 信 誉 带 来 了 一 定 影 响 。 目 前 很 多 县 市 都 在 发 展 新 城 区 , 人 口 也 逐 步 向 新 城 区 流 动 , 老 城 区 二 手 房 交 易 逐 渐 呈 上 升 趋 势 , 而 原 来 老 城 区 居 民 用 地 基 本 都 属 于 国 有 划 拨 土 地 , 这 就 意 味 着 在 现 有 不 动 产 登 记 制 度 下 , 很 多 二 手 房 将 不 能 办 理 不 动 产 登 记 。
建 议 : 根 据 相 关 法 律 法 规 规 定 , 建 议 市 政 府 统 一 出 台 不 动 产 登 记 中 涉 及 国 有 划 拨 土 地 上 房 屋 转 让 、 抵 押 的 具 体 政 策 , 明 确 二 手 房 转 让 、 抵 押 的 具 体 办 理 措 施 , 统 一 补 交 土 地 出 让 金 的 原 则 、 标 准 等 , 为 国 有 划 拨 土 地 上 房 产 转 移 、 抵 押 登 记 指 明 方 向 , 规 范 不 动 产 登 记 行 为 , 确 保 不 动 产 权 利 人 的 合 法 权 益 不 受 侵 犯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