司法独立(judicial independence)是西方国家司法制度的第一大特点,主张司法权必须同行政权和立法权分立,非经司法机关,非经正当司法程序, 不得剥夺任何人的生命、自由和财产。 “司法独立”源于资产阶级的分权学说,从历史上看,它的提出是具有进步意义的。它是新兴资产阶级为对抗封建帝王的专制统治,特别是反对专制君主控制司法机 关,随意逮捕、审讯甚至处死臣民而进行的一种抗争,是资产阶级反对王权专横暴戾统治的一面大旗。
从它的内涵看,它是针对不能保证人民权利的专制统治的。实践证明,没有大众民主这样的真正民主的专制统治必然不能保证人民的权利。
没有制约的统治往往保证不了人民的权利,所以,包括司法独立这样的统治也不能离开制约,司法也不能独立于制约之外。大众民主能从根本上保证了人民的权利。真正的人民民主专政可以实现大众民主,因此可以保证最广大人民的权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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