即使是再明白不过的道理,没人讲,也总是会有人不记得的。
近些年,随着网络媒体的发达,各种涉及法律的事件也不断成为舆论的焦点,从更早的于欢案,到不久前的昆山案,都在社会各界尤其是网络上引起了大范围的讨论甚至争议。在这些讨论中,大多数人都是就事论事,根据情理或法律讨论法官如何判决才最公平,表达自己的想法。还有一些人则比较有趣,他们认为任何事件只要静待法院判决就好了,旁人没有任何必要和资格进行讨论。
这些人认为,法律是一种专业知识,对一件事件要不要进入法律程序,该怎么判,都是只有专业法律人士才能明白和懂得的,因此除了法律人士外,其他人既不应该讨论,也不应该质疑,更不应该提出自己的意见,而是只要静待司法判决就可以了。用俗语来概括,那就是“法律要交给专业的来,外人别插嘴!”这种观点也具有一定的影响力,持此观点的也不乏一些法律人士和司法人员。
这种观点的本质,是把法律当作一个如同研究飞机或者汽车,基本不对他人造成影响的纯粹的技术问题,对旁人的影响力可能还没有炸药实验对隔壁人的影响大,既然对旁人不会造成任何影响,那么旁人自然也没有发言权。
(讽刺人们对于一些事件提出自己的看法的漫画)
但是,法律真的如同这些人所认为的,仅仅是一个技术的问题么?答案当然是否定的,法律并不仅仅是技术问题,还是一个利益分配的问题。当代人类在社会生活中的利益分配,由所在社会的宪法的分配和普通立法的分配两方面构成,法律如何规定,决定了利益如何分配,既然决定利益分配,又怎么可能对旁人没有影响呢?这个道理早在古希腊时代,就被古希腊的著名哲学家亚里士多德所注意,因此他提出了“分配正义”这个概念,指在法律判决中当事人得到了应得的利益。
(亚里士多德)
例如,前阵子有关个人所得税的法律修订的时候,可以说是牵动了无数人的心,为什么?因为个人所得税法的每一点改动,都实实在在的影响着人们的收入。什么收入水平的人需要缴税,什么样的人多缴税,什么样的人少缴税,都由相关税法如何修改决定。再比如刑法,它决定了什么样的行为属于刑事犯罪,什么样的行为不属于刑事犯罪,什么样的犯罪惩罚重,什么样的犯罪惩罚轻,这些也于人们的生活有着密切的关系。
税法和刑法,是关乎国民利益的重要法律,税法和刑法之外的其他法律也或多或少影响着人们的生活,因此,在我国的人民民主专政制度下,法律自然不可能由少数几个人拍脑门决定,而是每个国民都有权利建言献策,提出自己的想法,每次法律修订时政府开通给群众的建议渠道,就是这种权利的表现。所以说,法律如何制定和执行,不仅每个国民都有资格参与讨论,更有必要进行讨论,因为这关乎每个人的利益。
同时,也因为法律涉及利益的分配,这就决定了法律不仅会涉及社会中所有人的利益,也会存在着鲜明的阶级性。因为阶级的本质是与特定的生产关系相联系的、在经济上处于不同地位的社会集团或人群共同体,不同的阶级往往代表的是迥异的经济条件和生活环境,而这些则决定了他们的利益的大相径庭。换句话说,利益的不同,决定了不同的阶级,因此在一个阶级社会,法律对各种利益的分配,就带有了抹不去的阶级烙印。
比如一个无家可归的穷人,可能会希望自己拥有露宿街头的权利,但作为阔人来说,可能更希望这些穷人出现在他的工厂或者磨坊里做苦工,于是法律规定穷人可以露宿街头还是必须去做苦工,就反映出了法律在利益分配中是支持穷人还是支持阔人的阶级立场。在法国小说《悲惨世界》中,走投无路的冉阿让为了不让侄子饿死不得已去偷了块面包,结果竟然被判5年徒刑,虽然整个流程似乎都是合法合规的,但是恐怕只有面包店主和他的同行们才会觉得冉阿让罪有应得,因为在他们眼里,冉阿让不付钱就拿面包,就是可耻的贼,至于冉阿让的侄子会不会饿死,和他们有半毛钱关系?在冉阿让的迫不得已和面包店主的这种矛盾的背后,便是赤裸裸的阶级矛盾,而《悲惨世界》中的法律,也以最终的判决揭示了它站在哪一边。
(冉阿让的影视形象)
这种法律的阶级性不仅表现在过去和文艺作品中,现代社会也是无处不在。例如不久前某艺人偷税漏税上亿元,结果在该艺人缴纳了八亿元人民币的罚款后,竟然免去了牢狱之灾,虽然在笔者撰文时已经有传闻说该艺人尚未安全落地,但传闻毕竟还只是传闻,该艺人躲过了牢狱之灾,是明确的事实。不久后,另一件涉及税款的事情引起了人们的关注。某网店店主通过“代购”的方式走私外国商品,逃税300万元左右人民币,结果被判处十年徒刑。这一判决引起了轩然大波,令很多人疑惑不解的是,某艺人偷漏税上亿元都能安全落地,某网店店主才逃税300万元就被送进了监狱。这令人不解的现象的背后,其实便是法律的阶级性的另一种体现。阔人们可能经常偷税漏税,但是阔人们往往是不会直接参与到走私活动中的,所以法律在某些人的努力下,为偷税漏税增加了免去牢狱之灾的可能,对于逃税却没有任何减轻,依旧是严苛的惩罚。与之类似的,还有某些对于演员的选择具有决定权的导演副导演们,或直接或间接的逼迫演员们被迫进行各种交易,然而对于这种严重违反道德伦理的行为,却没有有关法律可以惩治他们。
还有一个例子,有一些法律人士不建议加强对强奸犯的惩罚然后在几年后被发现存在生活作风问题的琐事,都在昭示着法律从来就不是什么纯粹的技术问题,也从来不存在于象牙塔中。
总而言之,法律不是一个在象牙塔中的,交由几个所谓的专业学者来制定编写便万事大吉的技术产物,而是一个关乎大多数人利益分配的,各方利益权衡之下政治产物。在这一过程中,每一个处于这部法律所施行的国家地区的人民,都有权利提出自己的建议和想法,表达自己的利益诉求,除非这部法律是殖民地宗主国强加给殖民地的,但就算是殖民地法律,也往往要为了防止殖民地人民过度反抗而在一定程度少照顾殖民地人民的利益,否则便会出现此起彼伏、不死不休的独立斗争,就像二战后不死不休的殖民地解放浪潮那样,那浪潮并不是任何诡辩和犀利的挖苦与讥讽可以击退的。
其次,任何法律在分配利益的过程中,都是有他明确的阶级性的。关于这一点,虽然某些法学家们回避这一点,某些法学家的徒子徒孙们不懂这一点,他们或有意或无意的编织着迷雾阻碍着人们去认识他。但是,只要抓住“谁得利,谁受害”的核心线索,就能看清制定出的法律到底试图站在哪一边,这是无可隐藏的,正如同狐狸的尾巴一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