近日,最高人民法院公布了五起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典型案例,其中一起为性侵男童案件。说起性侵害未成年人,性侵女童案更为媒体关注,人们也常常下意识地认为女童是性侵行为的主要受害者。实际上,性侵男童也非常普遍,一些研究甚至表明,男童被性侵的可能性更高。
遭受性侵的女童多于男童可能是错觉
长期以来,“性骚扰”、“性侵害”常常是女性的专有名词,一些研究似乎也表明女童是性侵案件的主要受害者。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儿童安全基金会曾对2013年5月23日至2014年5月22日曝光的192起性侵儿童案件进行了分析,结果显示,335 名被害儿童中有328人是14周岁以下的幼女占97.9%,这意味着被性侵害的男童占比不足3%。
男童真的绝少遭受性侵害吗?恐怕并非如此。2008年,瑞银慈善基金会(UBS Optimus Foundation)曾对各国侵害儿童状况进行过一次长达三年的调查,大陆和香港共有30607名未成年人及家长参与了这项调查,其中,学生调查和家长调查之间数据差异最大的是性侵犯类行为,从未成年人中采集到的受侵人数比例是家长报告的8倍之多,8%的未成年人表示遭受过不同程度的性侵犯,其中男生比例比女生还要高2.7%。研究者称,学生在学校接受匿名调查时吐露的数据应该是最接近真实的。
而广东省2013年公布的一项关于广东省青少年健康危险行为监测的报告显示男性遭受的性侵害更为严重:无论是高中生、职校生,还是大学生,每100个男生中,就有2—3个有被迫性行为,是女生的2.2—2.3倍。
2012年3至5月,香港护苗基金对17所中学共5055位中四至中五学生的调查显示,男童遭受性侵害较女童还要高17%。
男童遭遇性侵的数据之所以比想象要多得多,甚至高于女童,一方面原因在于社会对同性恋现象的忽视,一方面在于,相比起真正的性行为,抚摸式的性侵害要普遍得多,而这样的行为往往没有受到重视。
男童防性侵害的意识较女童更为薄弱,让大量性侵男童案湮没在黑暗中
在此次最高法公布的性侵男童案件中,被告人魏连志在长达5年的时间里,采取用小恩小惠进行引诱、哄骗等手段,对7名男童多次实施猥亵,其中3名被害人不满12周岁。
在今年5月,四川眉山市检察院也通报了一起猥亵儿童案。在这起案件中,犯罪嫌疑人猥亵的小学生多达10人,虽然在遭受性侵害时,这些小学生也骂过犯罪嫌疑人“神经病”,却无一人向家长和老师告发,也无人意识到自己在遭受性侵。
这两起针对男童的性侵案非常具有代表性,犯罪分子都是利用小恩小惠对男童进行性侵,男童虽然反感,却没有意识到这是性侵害行为。男童对性侵害的无知,板子需要打在父母和老师身上。实际上,中国的父母和老师在这方面一直做得不够好。2014年,中华社会救助基金会儿童安全基金会“女童保护”项目一项针对1346名男生、2136名女生所做的调查显示,仅有20.0%的孩子知道什么是“性教育”,48.3%孩子不知道何为性教育,31.7%的孩子选择“似懂非懂”;教师中有49.7%从没有对学生开展过性教育;对孩子没有进行过性教育的家长则高达51.4%。
针对男童的预防性侵害教育更是缺乏,由于性侵男童案件曝光较少,不少家长和学校一厢情愿地以为性侵男童是小概率事件。甚至曾有媒体报道,在一些幼儿园和小学中,为避免尴尬,老师会刻意避开男童,只对女童进行防性侵教育。家长和学校的忽视无疑让男童更缺乏自我保护意识,也使得性侵男童犯罪更加隐蔽,这样的一个恶性循环,只会让对男童处于更为危险的境地。
刑法对男童的“另类歧视”也在变相“激励”性侵男童者
对于性侵女童的相关犯罪,虽然有人认为相关处罚仍失之于宽,但与被性侵男童相比,女童已经足够“幸运”,毕竟性侵女童者面临着较为完整的刑罚体系:以猥亵方式性侵不满14周岁女童的,以猥亵儿童罪论处,以猥亵方式性侵14周岁以上的女性,可以强制猥亵妇女罪处罚;奸淫幼女的,以强奸罪从重处罚,以10年为施害人的量刑下限,最高可判处死刑。
相比之下,男童就没有这么“幸运”,现行刑法在操作层面形成了对男童的“另类歧视”,让男童的性权利根本无法得到有效保护。这种歧视主要体现在两个方面,一方面,由于我国现行刑法中强奸罪受害主体只认女性、不认男性,对男童实施的性侵犯罪,不管是猥亵还是情节更为严重的奸淫,都只能以猥亵儿童罪进行处罚。猥亵儿童罪最高的刑期只有5年,这与奸淫幼女最高可判死刑相比,震慑力明显不足。另一方面,按照联合国《儿童权利公约》的规定,18岁以下的任何人都属于儿童。而我国猥亵儿童罪所指受害者的年龄上限为14周岁,对性侵害已满14周岁、不满18周岁的未成年男性,我国目前并没有相关的法律进行救济。
这种现状常常让性侵男童者“肆无忌惮”,尤其是他们面对14岁以上男孩的时候。2004年,一16岁少年被38岁的男经理以暴力手段强行发生性关系,由于无法定为强奸罪,公安机关仅对这名经理处以拘留15天的处罚。2012年6月28日,上海华东师范大学第二附属中学数位97届学生,在微博上实名曝料,称中学时期曾遭学校原副校长张大同性侵,结果是该名教师仅仅被解聘免职,这种处罚无疑会让性侵男童者的胆子更壮。
被性侵的男童心理创伤极为严重,可能超过女童
众所周知,遭受性侵的未成年人的心理创伤十分严重,传统文化中对男性阳刚、坚强的定位,让很多未成年男性在被侵害后往往无处诉说、不愿诉说、甚至耻于诉说,导致他们所受的心理创伤往往超过女童。
国外的研究表明,同性性侵虽然不一定会改变男童的性取向,但却可能影响其性别认同,影响其处理亲密关系的能力。不仅如此,如果性侵男童的行为得不到恰当的惩罚,男童的世界观会受到影响,心理创伤也会并伴其一生。
在一篇揭露教师性侵男生的文章中,作者对这种创伤有过形象的描述,“那时的我们正出于生命中的一个脆弱时期,我们正从孩童过渡为少年,正摸索着性行为所担负的责任,正尝试着思考我们愿意为何挺身而出。我们需要有力而可靠的榜样。很多时候我们找到了这样的榜样,但也有很多时候,我们学到的却是如何利用权力骗取信任,如何目视前方三缄其口。”
“严刑峻法”不仅是为了惩罚,而是为了让男童得到更好的保护
在2014年第十二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第十一次会议初次审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修正案(九)(草案)》中,强制猥亵罪有所修改,受害主体由原来的女性扩大为“他人”,这意味着今后性侵14-18周岁男性未成年人的行为,可能会受这项罪名的处罚,这种做法虽有进步,但仍显力度不足。
在今年的两会上,澳门代表团认为我国法律对男童的保护力度不够,提议增设奸淫儿童罪,对未成年人进行无性别差别的保护。一些代表还指出,澳门刑法典中,性侵害未成年人犯罪的起刑点及最高刑,均高于性侵害成年人犯罪,这样的设置更具威慑力。
实际上,对未成年人进行无性别差别的保护也是很多国家的通行做法。美国、德国、法国、意大利等国的刑法典,都将强奸罪及其他侵犯型的性暴力犯罪对象规定为一般人,并从立法上加强对儿童的保护,很多国家对性侵犯儿童的定义不仅宽泛,而且刑罚严格。以英国为例,2003年的《性犯罪法令》明确规定,不论被害人同意与否,只要与13岁以下的儿童性交便视为强奸;其他针对13岁以下的儿童实施的促使或者引诱儿童参与性活动的行为,构成儿童性侵罪。
“严刑峻法”有助于整个社会增强对未成年人权利的保护意识
近年来,在美国有越来越多的男性公布了多年前他们在学校遭受性侵害的经历,控告侵害人并要求赔偿。在《发生在校园里的性骚扰事件》一文中,作者进行了这样的分析:他们现在才公布过去的可怕经历,可能有各种各样的原因,但一个不可忽视的重要原因是,美国社会价值观在性侵男童上发生的转变:那些来自于教师和长辈,曾经仅仅被认为是“古怪”、“令人不舒服”的行为现在被明确定义为道德上的越界,受到大众谴责。
大众意识的增强促使政府提高了对该问题的重视,已经存在的法律得到更严格的执行,新的法律也陆续出台,以保护作为弱势方的学生在强势方老师的面前应有的权利。这种社会风气的演变也使得学校本身努力改革,完善校规,为了保护自己的声誉,尽量确保类似事件不再发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