分居期间对方不支付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分居期间对方不支付孩子抚养费怎么办?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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郝女士(原告)委托本律师准备在某法院处理其离婚纠纷诉讼。开庭前,该女士声称自己与对方赖先生(化名,被告)从去年7月份分居至今,而婚生女儿小花(化名)一直由自己抚养。赖先生不仅对小丽不闻不问,甚至连子女抚养费也不支付。为此,郝女士想通过起诉离婚的方式不仅要求法院解除双方的婚姻关系并取得子女抚养权,而且要赖先生按照每月2000元的标准补偿分居期间的孩子抚养费。
类似于郝女士遇到的双方闹离婚分居期间一方不支付抚养费的情况其实有很多。从公序良俗层面上看,由于和对方有矛盾就拒绝支付孩子抚养费的做法是不对的,在法律侧面上看,这种做法也是不对的:
法院在审判离婚案件时不仅要审判离婚,也应进行夫妻财产分割、子女抚养及离婚后孩子抚养费的负担问题,还有确定婚姻中的过错方,确定过错方也是保护当事人的合法权益,而且,法律对法律意义上的对错有比较明确的规定。
而在判决离婚前,夫妻之间,按照我国法律规定,实际上是共同财产制,即分居期间任何一方的收入均属于夫妻共同财产,在分居期间,一方以自己的收入负担孩子抚养费,而对方没有负担,而在离婚时让对方就此补偿自己的要求,似乎是缺乏法律依据的。郝女士的要求似乎也很难被法官所认同。
但,其实不然,根据《婚姻法解释三》第三条的规定:“婚姻关系存续期间,父母双方或一方拒不履行抚养子女义务,未成年或者不能独立生活的子女请求支付抚养费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所以,负责抚养孩子的一方可分居期间以孩子的名义起诉对方要求支付抚养费。
另外,不要说目前有了相关的司法解释,使得原来的法律规定更加清晰了。即便是没有这个司法解释,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也侵犯了抚养孩子一方的财产权,并逃避了其应有抚养、照顾孩子等义务。婚后财产是共同的,共同财产怎么可以一个人说了算?如果双方在孩子的抚养费方面达不成一致,郝女士有权利起诉不抚养孩子的一方,以保护自己的财产权。还有,实际没有抚养孩子的一方,也没有对孩子尽到法律规定的其他义务,比如教育义务,照顾义务等等,是过错的一方。
所以,索要孩子的抚养费,既可以通过离婚诉讼保证自己和孩子的利益,可也以通过代理孩子诉讼索要抚养费来保证孩子和自己的利益。当然,这个索要抚养的官司和离婚官司是“完全不同”的两个诉讼。但,也正是由于这个两个诉讼的”完全不同“,通过孩子索要抚养费的诉讼,在某些情况下,更能够保护好当事人的合法利益。
通过这个案例,应该懂得,当事人一定得知晓相关的法律,否则,就很有可能被自己或他人的错误认识给误导了。在诉讼方面,也是求人不如求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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