秦汉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的嬗变

秦汉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的嬗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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总的来说,在土地占有制度上,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沿着土地国有变成土地私有为主、再从土地私有又变成土地国有为主的轨迹运行的。

  “农业是整个古代世界的决定性的生产部门”。土地作为农业社会最重要的生产资料,它的占有制度决定了土地归谁所有、其产品如何分配和人与人之间的关系。总的来说,在土地占有制度上,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是沿着土地国有变成土地私有为主、再从土地私有又变成土地国有为主的轨迹运行的。

  一、秦汉土地私有制的发展

  关于秦汉民田的占有方式,在《汉书》中有一条耳熟能详的史料。这就是名儒董仲舒给汉武帝的上书——

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仟伯,贫者亡立锥之地。又颛川泽之利,管山林之饶,荒淫越制,逾侈以相高;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小民安得不困?又加月为更卒,已复为正,一岁屯戍,一岁力役,三十倍于古;田租口赋,盐铁之利,二十倍于古。或耕豪民之田,见税什五。故贫民常衣牛马之衣,而食犬彘之食。重以贪暴之吏,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道,断狱岁以千万数。汉兴,循而未改。

  根据董仲舒的上书,以往大多认为,秦自商鞅变法便废除了带有农村公社性质的井田制度,实行“民得卖买”的土地私有制度。但随着1975年睡虎地秦简的出土,这一主流看法却受到了严峻挑战。在这批主要记录战国后期秦国法律文书的竹简中,明确记载了秦有“授田”制度。如《田律》规定:“入顷刍稾,以其受田之数,无豤(垦)不豤(垦),顷入刍三石、稾二石。”由于授田皆来自国家,“‘授田’是从统治者方面说的‘,受田’是从农民方面说的”,因而学界又大多认为,秦自商鞅变法实行的是土地国有性质的授田制,董仲舒的说法乃以汉况秦,不足为凭。

  从睡虎地秦简和后来发现的更多秦简看,秦代(国)的确存在着大量国有土地。《里耶秦简[壹]》便记录了一个因公田开垦不力而惩治一批基层官吏的案例,这个案例发生在秦始皇三十四年(前213年)。

卅四年六月甲午朔乙卯,洞庭守礼谓迁陵丞:丞言徒隶不田,奏曰:司空厌等当坐,皆有它罪,耐为司寇。有书,书壬手。令曰:吏仆、养、走、工、组织、守府门、肖力匠及它急事不可令田,六人予田徒四人。徒少及毋徒,薄(簿)移治虏御史,御史以均予。今迁陵廿五年为县,廿九年田廿六年尽廿八年当田,司空厌等失弗令田。弗令田即有徒而弗令田且徒少不傅于奏。及苍梧为郡九岁乃往岁田。厌失,当坐论,即如前书律令。/七月甲子朔癸酉,洞庭叚(假)守绎追迁陵。/歇手。·以沅阳印行事。(8—755—759)

  还有“左公田”“右公田印”等记载。而且在偏远的迁陵县(今湖南里耶龙山)境,直到秦末授田制也仍在照常实施。例如:“卅三年六月庚子朔丁巳,【田】守武爰书:高里士五(伍)吾武【自】言:谒豤(垦)草田六亩武门外,能恒藉以为田。典缦占。”(9—2344)“卅五年三月庚寅朔丙辰,贰春乡兹爰书:南里寡妇憗自言:谒豤(垦)草田故桒(桑)地百廿步,在故步北,恒以为桒(桑)田。”(9—15)这说明授田制曾广泛实施是秦和战国时期无可争辩的基本土地制度。但董仲舒的说法也未必都错。

  有一个问题以往比较忽略。除了授田制,秦自商鞅变法还实行了军功赐爵制度,许多军功地主都拥有数量可观的赐田。如商鞅变法规定:“有军功者,各以率受上爵;……明尊卑爵秩等级,各以差次,名田宅,臣妾衣服以家次。”《商君书·境内》亦有这方面的记载:“能得甲首一者,赏爵一级,益田一顷,益宅九亩,一除庶子一人,乃得入兵官之吏。”具体来说,“王翦将兵六十万人,始皇自送至灞上。王翦行,请美田宅园池甚众”,就是一个特别典型的事例。显而易见,授田的主要耕种者应是自耕农,赐田的低爵者也大多要自己耕种。但由于贫富分化,也有少数身为士伍的“富农”(实际身份已转化为地主)和中高爵的军功地主一样,并不需要都自己耕田。从相关文献来看,至少有几类人为“富农”或军功地主耕田。一是专门服务于军功地主的“庶子”。如《商君书·境内》:“其有爵者乞无爵者以为庶子,级乞一人。其无役事也,其庶子役其大夫月六日;其役事也,随而养之军。”这种“庶子”的身份类似于隶农,实际是军功地主的依附农民。二是为“富农”和军功地主耕田的奴婢。在睡虎地秦简《封诊式·告臣》中,便记录了一名男奴因“不田作”被主人“谒卖”的案例。“爰书:某里士五(伍)甲缚诣男子丙,告曰:‘丙,甲臣,桥(骄)悍,不田作,不听甲令。谒买(卖)公,斩以为城旦,受贾(价)钱。’”里耶秦简《都乡守沈爰书》也记录了一位富有的士伍广,他把包括八名大小奴婢在内的许多财产都传给了女儿胡。“卅五年七月戊子朔己酉,都乡守沈爰书:高里士五(伍)广自言:谒以大奴良、完,小奴嚋、饶,大婢阑、愿、多、□,禾稼、衣器、钱六万,尽以予子大女子阳里胡,凡十一物,同券齿。典弘占。”(8—1554)其中“禾稼”即意味着广有授田,且授田亦必由他的奴婢来耕种。三是为“富农”和军功地主耕田的佃农或雇农。这方面的故事可以秦末起义的领袖陈胜为代表,如《史记·陈涉世家》:“陈涉少时,尝与人佣耕,辍耕之垄上,怅恨久之,曰:‘苟富贵,无相忘。’庸者笑而应曰:‘若为庸耕,何富贵也?’”仅就“佣耕”或“庸耕”而言,董仲舒所说就显然没错。当时也明显存在着贫富分化和“邑有人君之尊,里有公侯之富”的阶级对立。所谓“见税什五”,更成为秦汉私家田租的通例。史载王莽代汉,便公开谴责汉朝的弊端说:“而豪民侵陵,分田劫假,厥名三十,实什税五也。

  再从刑罚、流亡来看,董仲舒所说“刑戮妄加,民愁亡聊,亡逃山林,转为盗贼,赭衣半道,断狱以千万数”,也都是不争的事实。唯有“除井田,民得卖买”,可能有些夸大。根据林甘泉等先生研究,战国时代的授田制“可以把所受之田作为世业传之子孙后代”,“是封建土地国有制向私有制转化的一种形式”。从这一转化的进程来看,在统一全国前后,秦的土地私有现象应越来越多。主张战国土地国有制的学者认为,当时的授田和赐田是绝对不能买卖和转让的。但问题是,按照授田制和赐田制的规定,那些“佣耕”者、流民、“盗贼”,乃至奴婢和徒隶,原本都有授田或赐田,他们为什么不耕种自己的田地却要给别人耕田,或者流亡、或者成为“盗贼”和奴婢呢?毫无疑问,这是回避或否认土地买卖和私有而无法完全解释的。岳麓秦简中的《识劫案》,就是一个值得特别注意的案例。此案发生在秦王政十八年(前229年),其中多次提到:大夫沛把“稻田廿亩”直接分给了识,且得到当地官府认可。识的身份最初是大夫沛的“隶”,后来成为士伍,从军后又成为公士。这就充分说明有些田地是可以继承、赠送和买卖的。《里耶秦简[贰]》对黔首跨乡授田的两条记录也证实了这一点。所以无怪乎,到了秦始皇三十一年(前216年)“使黔首自实田”后,主张战国土地国有制的学者也大多承认土地私有制已开始确立。

  汉承秦制。汉初的民田制度主要是土地私有,在张家山汉简《二年律令》中便有着许多关于土地继承、买卖和赠送的规定。其中最有意思的是,为了尽可能避免绝户,而不是由国家把田宅收回,律令还想方设法让实有田宅都能得到继承,或者分给亲属,乃至赘婿、奴婢在一定条件下都部分有权继承。例如:“死毋子男代户,令父若母,毋父母令寡,毋寡令女,毋女令孙,毋孙令耳孙,毋耳孙令大父母,毋大父母令同产子代户。同产子代户,必同居数。弃妻子不得与后妻子争后。”(379—380)“死毋后而有奴婢者,免奴婢以为庶人,以庶人律□之其主田宅及余财。奴婢多,代户者毋过一人,先用劳久、有□□子若主所言吏者。”(382—383)“女子为户毋后而出嫁者,令夫以妻田宅盈其田宅。宅不比,弗得。”(384)“寡为户后,予田宅,比子为后者爵。”(386)土地买卖也明显存在,史载相国萧何“贱强买民田宅数千万”,就是一个特别典型的事例。正如董仲舒所说:“民得卖买,富者田连仟伯,贫者亡立锥之地。……汉兴,循而未改。”此后,一直到东汉末年,两汉时期的民田制度都主要是土地私有。如丞相张禹“内殖货财,家以田为业。及富贵,多买田至四百顷,皆泾、渭溉灌,极膏腴上贾”。仪征胥浦汉简《先令券书》亦明确记载,如同汉初,在西汉末年民户对自家田地的分割与继承是完全自主的。

元始五年九月壬辰朔辛丑□高都里朱凌。凌庐居新安里,甚疾其死,故请县乡三老、都乡有秩、佐、里师田谭等为先令券书。凌自言有三父,子男女六人,皆不同父。欲令子各知其父家次,子女以君、子真、子方、仙君,父为朱孙;弟公文,父吴衰近君;女弟弱君,父曲阿病长宾。

妪言:公文年十五去家自出为姓,遂居外,未尝持一钱来归。妪予子真、子方自为产业。子女仙君、弱君等贫毋产业。五年四月十日,妪以稻田一处、桑田二处分予弱君,波田一处分予仙君,于至十二月。公文伤人为徒,贫无产业。于至十二月十一日,仙君、弱君各归田于妪。让予公文妪即受田,以田分予公文:稻田二处,桑田二处,田界易如故。公文不得移卖田予他人。

时任知者:里师、伍人谭等及亲属孔聚、田文、满真。先令券书明白,可以从事。(1078—1093)

  东汉亦同样如此。史载名将吴汉“出征,妻子在后买田业”,外戚马防“兄弟贵盛,奴婢各千人已上,资产巨亿,皆买京师膏腴美田”,济南王刘康多殖财货,“私田八百顷”,郑太“家富于财,有田四百顷”,就是几个比较突出的事例。所以荀悦因之愤懑总结说:“今豪民占田或至数百千顷,富过王侯,是自专封也。买卖由己,是自专地也。”更重要的是,土地兼并和大地产的出现,哀帝“限田令”的流产和王莽“王田”制的失败,以及移民屯垦、假民公田和周期性大规模的农民起义表明:“民”的土地所有权,尤其大官僚和大地主的土地私有权均不可侵犯。秦汉王朝并没有对所有土地享有“最终的支配权”,“民”的私有土地也并非“隶属于土地国有制”,而不受法律的保护。

  二、魏晋南北朝土地国有制的发展

  东汉末年出现了长期战乱,加之疾疫、灾荒,使得“大乱之后,民人分散,土业无主,皆为公田”,社会上存在大片可资利用的荒田。在这种情况下,为了保证粮食的供给,曹魏集团在秦汉屯田的基础上开始大规模屯田。建安元年(196),“用枣祗、韩浩等议,始兴屯田”,并取得了很大成效。“是岁乃募民屯田许下,得谷百万斛。于是州郡例置田官,所在积谷。征伐四方,无运粮之劳,遂兼灭群贼,克平天下”。以后蜀汉和东吴政权也都纷纷仿效,在自己控制的区域里屯田。这就使得土地国有制成为三国时期土地制度的主流。

  三国时期的屯田主要有民屯、军屯两大类别。以曹魏为例,其民屯主要通过招募贫民和组织流民入屯,由各州郡设置的典农中郎将、典农校尉、典农中尉等主持屯田。民屯的田租很重,通常是“持官牛田者官得六分,百姓得四分,私牛而官田者与官中分”。军屯又可以分为两种形式:一种是为了军事需要而设置的临时或长期性的屯区,另一种是领兵将领于军事驻地设置的屯田。蜀汉和东吴的屯田也大致相同。

  西晋立国前后,宣布罢民屯农官为郡县。咸熙元年(264),“罢屯田官以均政役,诸典农皆为太守,都尉皆为令长”。泰始二年(266)“十二月,罢农官为郡县”。但西晋对军屯仍非常重视,如咸宁元年(275)十二月诏曰:“出战入耕,虽自古之常,然事力未息,未尝不以战士为念也。今以邺奚官奴婢著新城,代田兵种稻,奴婢各五十人为一屯,屯置司马,使皆如屯田法。”东晋亦同样如此。元帝为晋王时,便明文规定:“其非宿卫要任,皆宜赴农,使军各自佃作,即以为廩。”具体来说,襄沔地区和淮南地区都成为东晋屯田的重点区域。南北朝时期,各分立政权都采取屯田政策,以军屯为主。与两汉屯田多在边疆地区不同的是,在魏晋南北朝时期,大量的“中间地带”成为南北政权的“边疆”地区,从而成为屯田的重要区域。

  曹魏末期,在民屯制度越来越出现弊端的情况下,朝廷将民屯管理划归郡县,这就为新的占田制的推行做了铺垫。到西晋统一后,为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武帝于太康元年(280年)颁行了占田课田制。据《晋书·食货志》记载,当时农民的法定占田数额及男女课田的年龄是:

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三十亩。其外丁男课田五十亩,丁女二十亩,次丁男半之,女则不课。男女年十六已上至六十为正丁,十五已下至十三、六十一已上至六十五为次丁,十二已下六十六已上为老小,不事。

  这种占田制与汉初《二年律令》规定的名田制(或称授田制)类似,是由土地国有制又部分转化为土地私有制。所不同者,占田制的课田是按每户(一说按每户人丁数)固定面积征收田租的,如《晋故事》“凡民丁课田,夫五十亩,收租四斛”;而汉代民田则是按户根据其实际耕种面积即“垦田”征收田租的,如走马楼西汉简《都乡七年垦田租簿》:“凡垦田六十顷二亩,租七百九十六石五斗七升半。”这表明汉初名田或授田旨在鼓励和引导垦荒,西晋的占田却以课田来强制垦荒,具有更强烈的指令性质。关键在于,根据学界的通常理解,占田制规定一对夫妇要课田七十亩或五十亩,按每亩八升计,前者皆交租五斛六斗,后者交租四斛。这不仅从制度上保障了朝廷的田租收入,而且更逼迫农民尽可能扩大耕种面积,以降低租率。尽管每亩八升还并不算重,如上引汉简是每亩平均约一斗三升(7965.75÷6002≈1.3),但就其课田面积而言,70亩或50亩和秦汉相比便显得很大了。秦汉时期一对夫妇每年平均垦田35亩左右,如里耶秦简8—1519:“迁陵卅五年貇(垦)田舆五十二顷九十五亩,税田四顷【卌二】,户百五十二,租六百七十七石。”每户平均耕种“舆田”(汉代改称“垦田”)不到35亩。汉宣帝时,名将赵充国率军屯田,也设定男性壮劳力的士卒为“赋人二十亩”。根据最新公布的《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凡筭(算)六万八千五百六十八,其千七百七十九奴婢。”“凡豤(垦)田万一千七百九十九顷卅七亩半。”(M147:25—1)在西汉末年的堂邑县(今南京六合区),每个成年人耕种的垦田平均只有17.2亩。按一对夫妇计,每户垦田平均亦不到35亩。

  从秦汉到魏晋,农业生产力的发展并没有质的突破。据相关文献记载,在东汉中后期全国的总垦田数和户均垦田还比西汉末年有明显下降。如《汉书·地理志下》:

讫于孝平,凡郡国一百三,县邑千三百一十四,道三十二,侯国二百四十一。地东西九千三百二里,南北万三千三百六十八里。提封田一万万四千五百一十三万六千四百五顷,其一万万二百五十二万八千八百八十九顷,邑居道路,山川林泽,群不可垦,其三千二百二十九万九百四十七顷,可垦不(可)垦,定垦田八百二十七万五百三十六顷。民户千二百二十三万三千六十二,口五千九百五十九万四千九百七十八。

  按全国“垦田”总计1031656900亩算,亦即14513640500-10252888900-3229094700=1031656900(亩),其户均垦田为84.3亩。再如《后汉书·郡国志》注引伏无忌载:

和帝元兴元年,户九百二十三万七千一百一十二,口五千三百二十五万六千二百二十九,垦田七百三十二万一百七十顷八十亩百四十步。安帝延光四年,户九百六十四万七千八百三十八,口四千八百六十九万七百八十九,垦田六百九十四万二千八百九十二顷一十三亩八十五步。顺帝建康元年,户九百九十四万六千九百一十九,口四千九百七十三万五百五十,垦田六百八十九万六千二百七十一顷五十六亩一百九十四步。冲帝永嘉元年,户九百九十三万七千六百八十,口四千九百五十二万四千一百八十三,垦田六百九十五万七千六百七十六顷二十亩百八步。质帝本初元年,户九百三十四万八千二百二十七,口四千七百五十六万六千七百七十二,垦田六百九十三万一百二十三顷三十八亩。

  其垦田总数和户均垦田则分别是:在和帝元兴元年(105),全国总垦田数约为732017080.2亩,每户平均垦田为79.2亩;在安帝延光四年(125),全国总垦田数约为694289213.35亩,每户平均垦田约为72亩;在顺帝建康元年(144),全国总垦田数约为689627156.8亩,每户平均垦田为69.3亩;在冲帝永嘉元年(145),全国总垦田数为695767620.45亩,每户平均垦田约为70亩;在质帝本初元年(146),全国总垦田数为693012338亩,每户平均垦田为74.1亩。由于战乱和社会动荡,推测在东汉末年和三国时期的总垦田数和户均垦田数应当更低。然而西晋的课田面积却比前述约耕种35亩扩大了1.5倍或2倍,这意味着课田所征收的每亩八升并非是当时的真实租额。假设一对夫妇实际耕种仍为35亩左右,如垦田40亩、35亩和30亩,按课田70亩计,其真实租额即应当是每亩一斗四升(708÷40=14)、一斗六升(708÷35=16)和一斗八又三分之二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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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按50亩计,则真实租额应当是每亩一斗(508÷403=10)、约一斗一升五(508÷35≈11.5)和一斗三又三分之一升(

  ),的确比汉魏时期重了一些。如前揭《堂邑元寿二年要具簿》记载:“凡豤(垦)田万一千七百九十九顷卅七亩半。其七千一百九十一顷六十亩,租六万一千九百五十三石八斗二升。菑害。定当收田四千六百七顷七十亩,租三万六千七百廿三石七升。”(M147:25—1)其中全县因灾害被完全免除的垦田田租平均每亩约为8.61升(6195382÷719160≈8.61),而定收垦田即实际征收垦田的田租平均为7.97升(3672307÷460770≈7.97),合计田租平均每亩为8.36升。

  不过,课田还有另外一个方面:如果要和民屯最少应对半交租比,就算占田制的真实租额更高一些,如每亩二斗或二斗以上,也明显低了很多。按亩产两石至六石以上计,相当于十一之税至三十税一。从这个方面来说,西晋的课田大多数农民还是能够承受的。之所以占田制能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在一段时间里促进了农业经济的恢复和发展,原因即在于此。尽管如此,在强调重农并减轻赋税的大环境下,这种课田制到东晋咸和五年(330)仍然被负担更轻的“度田税米”所取代。“咸和五年,成帝始度百姓田,取十分之一,率亩税米三升”。按稻谷较低的50%出米率计算,则每亩租额六升。至隆和元年(362)正月,又降低为税米二升。“隆和元年春正月……甲寅,减田税,亩收二升”。这与汉代三十税一最低每亩租额四升是基本相同的。对占有许多良田的大地主来说,若亩产超过四石以上,其租额则低于“百一而税”了。

  西晋八王之乱后,北方长期战乱和动荡,占田制已无以为继。在国家掌握大量土地的情况下,至北魏孝文帝改革,对民田又实行了更具有土地国有色彩的均田制。根据《魏书·食货志》,其主要规定是:男性年满十五以上受露田四十亩,桑田二十亩,妇女受露田二十亩。奴婢受田依照良民。丁牛一头受露田三十亩,限受四牛。“诸民年及课则受田,老免及身没则还田。奴婢、牛随有无以还受”。“诸桑田皆为世业,身终不还,恒从见口。有盈者无受无还,不足者受种如法。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不难看出,均田制的核心就是把每户的受田都划分为国有土地(露田)和私有土地(桑田),既让主体部分的国有土地能得到开垦和耕种,并不断循环,又能多少满足社会各界对土地私有化的要求。这种土地所有制的形式大致可以说是战国、秦代授田制的改版。除了露田的免老和身死归田,它的最大变化,也是均田制中最具有历史意义的改造和发明,其实就是打破常规,在授田时直接规定有一小部分属于受田者私有。尽管私有的桑田数量相对较少,但毕竟也使小农都有了自己的私有土地。这对于缓和矛盾,激发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无疑便有着重大作用。太和十四年(490),均田制才实行五年,已呈现“关外诸方,禾稼仍茂”的景象。还要说明的是,如同汉代名田,原本私有的民田是不得在均田中收授的。

  当然,从桑田“盈者得卖其盈,不足者得买所不足”看,均田制为日后的土地兼并和自身的瓦解也留下了隐患。但总体来说,在处理阶级关系和促进经济发展方面,均田制要优于以往的土地制度。所以北魏以后,无论东魏、西魏,北齐、北周,还是隋朝和唐朝,都相继推行了均田制,并在具体实施过程中又做了不少改进和完善。从某种意义上说,隋唐农业的高度发达,均田制曾发挥了重要作用。

  三、几点结论与启迪

  首先,土地制度的嬗变有其自身规律,秦汉魏晋南北朝的土地制度均具有鲜明的时代特点。无论是战国、秦代的授田制和赐田制,还是汉初的名田(授田)制,抑或魏晋南北朝时期的屯田制、占田制和均田制,实际都是要解决当前面临的政治、经济和军事等问题。秦的授田和赐田制便集中体现了国家的耕战政策,奠定了统一六国的物质基础;汉初的名田(授田)制是为了鼓励社会各界垦荒,保障稳定的财政收入,恢复和发展经济;曹魏以后的屯田制,主要应对的是迫在眉睫的粮食供给和组织生产问题;西晋的占田制是要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让大多数农民自主生产,并满足大地主占有土地的要求;而北魏以后的均田制则是既要多少限制大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又要让少地或无地的农民通过授田来获取土地,以振兴北朝的经济。这些土地制度的形成均可谓与时俱进,是顺应历史和社会发展的产物。

  其次,秦汉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可以极大地调动地主和农民的积极性,但也是最终导致土地制度被完全破坏的主因。秦代姑且不论。汉代的土地制度允许继承和买卖,是不折不扣的私有制。这方面的事例数不胜数,也是文景之治、昭宣中兴、光武中兴得以形成的经济基础。可以毫不夸张说,汉朝的强盛与荒田的不断开垦和小农经济的繁荣有着直接的因果关系。而土地的正常流转,则是维系小农经济和社会再生产的一个重要保障。无奈的是,土地私有制的发展,又必然造成贫富分化,带来土地兼并的沉疴和痼疾。从期望和法律规定来看,无论秦汉统治精英的顶层设计,还是广大农民的诉求,“耕者有其田”的初衷都恰恰是以土地的私人所有或占有为归宿的。但事与愿违,土地私有也恰恰为土地兼并大开了方便之门。为了走出怪圈,解决这一难题,两汉王朝采取了许多重农措施,诸如轻徭薄赋、招抚流亡、贷种实、抑兼并等。在限田、度田无效的情况下,还屡屡推行移民屯垦、假民公田或赋民公田政策。这些做法都多少延缓了土地兼并的进程,但却无法从根本上遏制土地兼并的蔓延。当农民大量破产,大地主和大地产普遍出现之时,两汉王朝也就病入膏肓、朝不虑夕了。

  再次,魏晋南北朝土地国有制的发展可以在一段时间里组织生产,有效保障粮食的供给,但最终还是要让位于效率更高的土地私有制。这是历史和社会发展的大趋势,正如马克思所说:“君主们在任何时候都不得不服从经济条件,并且从来不能向经济条件发号施令。”一般来说,在秦汉魏晋南北朝时期,土地私有制的效率要高于土地国有制的效率。但土地私有制的效率要充分发挥出来,还有着人口与土地紧密结合的前提条件。除了要有大量荒田的存在,通常都必须让农民有一个比较安定的生活和生产环境。魏晋南北朝时期则不然,曾长期分裂和战乱,人口大量死亡或逃亡,大多数农民根本无法再组织生产。这就决定了由国家直接组织生产的土地国有制形式会大行其道,比如从曹魏开始的大规模屯田。但大量屯田的涌现毕竟是战时体制的产物,可以解燃眉之急,却不可以长久。在战乱结束、社会相对安定后,为了提高效率,调动农民的生产积极性,民田的主要占有方式又必然要逐渐回归到土地私有。西晋占田制的推行就是这一回归的体现。即使战乱还未结束,社会相对有些安定,北魏所开始推行并带有明显土地国有形式的均田制,也不得不加入一些土地私有的内容。更不用说,无论屯田制的推行,还是授田制推行之前,原本都存在着数量可观的私有民田。可见土地制度的私有终究要不断生长,已成为当时不可抗拒的潮流。

  最后,秦汉魏晋南北朝的土地制度占有着独特而突出的历史地位。秦汉是中国古代大一统王朝的源头,所开创的授田制、名田制、屯田制等对后世都产生了深远影响。从授田、赐田和名田制来说,西晋的占田制与之便有着内在的渊源关系;北朝的均田制也与授田、名田和占田制有着一定的继承关系,并延续到了隋唐;而秦汉开创的屯田制,更可谓一脉相承。秦汉魏晋南北朝土地制度的嬗变,还给后世留下许多宝贵的经验和教训。所谓“夺富民之田以与无田之民,则富民不服,此必生乱;如乘大乱之后,土旷而人稀,可以一举而就”,便道出了限田或均田在私有制度下的艰难。只有“乘大乱之后,土旷而人稀”,才能打破原有格局,重新分配土地,使大多数农民得到一小块田地。因此,要研究中国古代经济史,特别是土地制度史,对秦汉和魏晋南北朝的土地制度即应当高度重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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