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
马克思主义传入中国,使我国的历史研究发生了巨大变化。在长期的学术探索和研究过程中,马克思主义确立起了在史学研究中的指导地位。在马克思主义的指导下,我国史学研究取得了巨大的进步和成绩。对此,学界已有相当多的学者做了相应的回顾和总结,这里不再赘述。在此,本文主要想以先秦时期的三个历史问题为例,谈谈如何准确把握和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正确研究历史,正确认识历史,得出科学结论的问题。
(一)地主阶级的产生和封建社会的形成
封建社会是如何形成的?地主阶级是如何产生的?长期以来,不少历史教科书讲道:春秋战国以来,随着铁器的广泛使用和牛耕的推广,社会生产力得到巨大发展,生产关系再也适应不了生产力发展的需要,因此,奴隶大批怠工、反抗、起义,旧的生产关系再也无法延续下去,于是,奴隶主不得不采取新的剥削方式。以此而言,最初的地主是来自于奴隶主。但是,按马克思主义的观点,任何一个反动阶级都不会自动放下武器,退出历史舞台。看来,地主阶级是由奴隶主阶级转化而来的,这很难站得住脚。
那么,最初的地主到底从何而来?应该说,它来自“编户齐民”。春秋战国以来,随着铁制生产工具的产生和牛耕的推广,个体小农的生产发展能力大增,于是纷纷从村社束缚中解放出来,既成为社会最基本的生活单位,同时又成为社会最基本的经济单位和生产单位,成为“编户齐民”。
但是,小农经济是一种富于分化性的经济。在商品经济发展的冲击下,“编户齐民”迅速分化,一部分沦为贫者,另一部分则成为社会上的富者。正如班固在《汉书·食货志》中总结的:“王制遂灭,僭差亡度。庶人之富者累巨万,而贫者食糟糠。”董仲舒也说:“至秦则不然,用商鞅之法,改帝王之制,除井田,民得卖买,富者田连阡陌,贫者无立锥之地。”在这种情况下,“编户齐民”中的“富者”必然要剥削“贫者”,但在法律上他们又都同是一等齐民,不能采取“抑良为贱”的方式,而只能通过富者将土地出租给贫者这种经济关系实现其剥削,于是便产生了租佃制,产生了地主制经济。
地主制经济下,地主和佃农在法律上是平等的,“所谓地客,即系良民”,“租户自系良民”,二者“皆编户齐民,非有上下之势、刑罚之威”。拥有土地者不再与国家政治特权挂钩,失去土地者也不再与国家规定的低等级身份相关,多数佃户逐渐获得迁徙自由,有权提出解除契约退佃,能自购田产成为主户等。由此可以看出,租佃制主要是一种契约经济关系。
(二)“农商并重”时代的形成
在两千多年的封建社会中,“重农抑商”在很长一段时间里是一项基本国策。但在先秦时期,古人却长期既重农又重商,形成了中国历史上一个独特的“农商并重”时代。
孔子、孟子都有过重商的言论。《论语·子罕》:“子贡曰:‘有美玉于斯,韫椟而藏诸?求善贾而沽诸?’子曰:‘沽之哉!沽之哉!我待贾者也。’”《孟子·滕文公章句下》:“子不通功易事,以羡补不足,则农有余粟,女有余布;子如通之,则梓匠轮舆皆得食于子。”春秋战国时期,齐桓公任用商人出身的管仲为相,大力发展商业,“则桓公以霸,九合诸侯,一匡天下”;卫文公在位时,“务财训农,通商惠工”,一度使卫国出现了复兴的局面;晋国也曾实施“轻关易道,通商宽农”的政策,都反映了“农商并重”的情况。
为什么会形成“农商并重”时代,许多学者的解释是:人类社会再生产有生产、分配、交换、消费四个环节;交换处于社会再生产过程的中间环节,是联系生产和消费的桥梁;没有商业交换,社会再生产便无法正常进行。虽然生产决定交换,但交换又反作用于生产。这解释得通吗?显然不能。可以肯定的是,马克思主义的再生产理论是基于商品经济高度发达条件下的理论概括。在先秦那样简单的、不发达的商品生产条件下,情况究竟如何呢?
事实上,商业交换的功能及作用在历史上有一个不断发展完善的过程。在人类社会初期,社会生产力较为低下,商业交换规模也十分有限。在这种情况下,商业交换的主要功能和作用,与其说是影响生产发展,还不如说是弥补了生产的某种局限,从而使人们在生产力有限的条件下更大程度上得到了消费方面的满足。司马迁在《史记·货殖列传》的开篇中记载了当时中国天下的物产和资源之后,笔锋一转说:“故待农而食之,虞而出之,工而成之,商而通之。此宁有政教发征期会哉?人各任其能,竭其力,以得所欲。”显然,“商而通之”的结果是使各地的物资产品得到流通,使人们“以得所欲”。这在当时的生产力状况下,是单纯依靠生产无法解决的问题。从《史记·货殖列传》等史书的记载来看,在简单的商品生产条件下,生产与交换的关系,并不是作用与反作用的关系,而是交换是生产的延伸和补充,它延伸了生产能力,克服了生产的局限性。所以,在当时的人看来,交换与生产同等重要。
(三)黄金为货币的性质
先秦时期,有大量关于黄金为货币的记载。典型的如《管子·乘马》:“市者,货之准也,黄金者,用之量也。”《史记·平准书》:“虞夏之币,金为三品,或黄,或白,或赤;或钱,或布,或龟、贝。”《管子·国蓄》:“先王……以珠玉为上币,黄金为中币,刀布为下币。”对此,历来有以下两种观点。
一种观点认为此时黄金不可能是货币。原因主要有:(1)虽然有大量关于“黄金为货”“黄金为币”的记载,但是“货”“币”在当时并不是指现代意义上所说的“货币”,而是泛指财富,不能据这些记载认定黄金就是货币。(2)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的文献上有关于使用“金”的记载并非专指黄金。(3)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的黄金,主要用于赏赐、馈赠,以及作为财富储藏,仅具有支付手段和储藏手段两种职能,并不具备决定货币性质的质的规定性的两种职能,即价值尺度和流通手段。(4)黄金作为货币是贵金属货币。按照货币的发展演进规律,商品经济发展水平越高,低级的货币形态就会让位于更高级的货币形态。可正是在商品经济发展达到高峰的西汉中期,黄金却日渐消失,这说明黄金根本就不是货币。而且在中国古代,直到宋元明清商品经济达到了相当高度,白银才开始成为货币。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商品经济发展水平要低得多,因此,比白银更为贵重的黄金绝不可能成为货币。
另一种观点认为黄金是贵金属货币。不少学者因此强调,中国古代商品经济的发展,在先秦时期就达到了很高的高度,理由是:(1)秦以法令的形式明确规定“黄金为上币”“铜钱为下币”,并已形成了以金铜为本位的货币体制。(2)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黄金大量用于赏赐、馈赠、支付物货,以及作为财富储藏,具备了货币的一系列基本职能。(3)战国至西汉时期,曾流通并通过考古发掘有“郢爰”“陈爰”“覃金”“马蹄金”等金版和金饼,这些均是较早的黄金铸币。(4)考古发现了称量黄金的天平和砝码。只有当黄金作为货币,需要分割时才会用到天平和砝码。
两种观点各有不足。黄金货币论无法圆满地说明,在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如此低下的商品经济基础上,黄金为什么会成为货币,并恰好在商品经济发展达到高峰的西汉中叶时又突然消失。黄金非币论最难以解释春秋战国至秦汉时期出现的大量关于黄金使用的记载,特别是对秦统一全国货币的令文,始终没有做出令人信服的阐述。
通过对马克思主义特别是《资本论》的学习,我认为,这时的黄金是货币,但不是贵金属意义上的货币,而是实物货币。黄金是一种贵金属,据此,人们很容易形成这样的认识,即黄金作为货币,一定是一种贵金属意义上的货币。这种前提性的错误致使黄金货币论者始终难以回答非币论者的质问。其实,贵金属黄金作为货币,并非一开始就是一种贵金属意义上的货币。在人类社会商品交换发展的初期,它是作为一种实物货币的形式出现的,与同时充当货币的海贝、布帛、珠玉等商品在本质上并无差别。《史记·平准书》说:“农工商交易之路通,而龟、贝、金、钱、刀、布之币兴焉。所从来久远。”《盐铁论·错币第四》云:“弊(当作‘币’)与世易,夏后以玄贝,周人以紫石,后世或金、钱、刀、布。”这两段记载,是关于上古货币问题最典型和最具价值的材料。在其所提到的货币品种之中,除刀币、布币、铜钱为金属铸币外,其余龟、贝、紫石(即珠玉)之属,均为实物货币。黄金与它们同时被作为货币论及,并不是偶然的,说明黄金与龟、贝、珠玉等都是没有本质区别的实物货币。
正因为黄金是一种实物货币,它比之于金属铸币铜钱更为落后。所以,随着商品经济的发展,它一定要让位于更为先进的铜钱。这是不以人们的意志为转移的经济规律。至西汉中叶,在社会经济全面发展的基础上,商品交换空前繁荣,达到一个历史的高峰。在这种情况下,黄金这种实物货币再也适应不了商品交换的发展,于是便被铜钱所排挤而退出了流通领域。关于这一点,五铢钱制度的确立和黄金使用的消失同时发生于这一时期,本身即说明二者之间有着某种必然的因果关系。所以,西汉中叶以后黄金使用的突然消失,并不意味着黄金不是货币。它从一个侧面有力地说明,黄金是一种实物货币。
类似的例子,历朝历代还有很多。通过上述先秦三个历史问题的分析,我们不难看出,在中国古代史研究中,运用马克思主义理论分析和研究具体的历史问题时,还是会存在对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理解和运用不准确的问题,存在理论指导与具体问题分析的结合不科学的问题。对此,我们需引起注意,切实解决好中国古代史研究中的马克思主义理论的科学指导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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