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马克思、恩格斯公平观的提出:在对以往思想家“公平观”的批判中诠释“公平”
(一)批判蒲鲁东的“永恒公平观”
在“公平观”的问题上,蒲鲁东主张“永恒公平”的思想,他认为“永恒公平”是社会最高理想。他说:“平等作为理性的创造原则是财产赖以构成的基础,而作为这种理性的根据,它又是财产的一切论据的基础。”
蒲鲁东的错误不是因为他追求公平的社会理想,而是因为他赋予这种理想化了的“公平”一种神秘的、超验的本性,把它看成是对现实经济关系起支配和决定作用的“原始的意向、神秘的趋势、天命的目的”。
马克思、恩格斯指出,蒲鲁东的“公平观”是唯心主义的,“蒲鲁东在判断一切经济关系时不是依据经济规律,而只是依据这些经济关系是否符合他这个永恒公平的观念,以此来掩饰自己在经济学方面的无知和无能”。
马克思指出:平等的观念“本身都是一种历史的产物,这一观念的形成,需要一定的历史条件,而这种历史条件本身又以长期的以往的历史为前提。所以,这样的平等观念说它是什么都行,就不能说是永恒的真理”。
(二)批判杜林的“完全平等观”
杜林在“公平观”上认为公平是“两个人的意志”彼此完全的平等,并认为这个“公理”不仅是“道德正义的基本形式”,而且也是“法律正义的基本形式”。杜林正是“按照这一基本模式来说明‘不正义’、‘暴力’、‘奴役’,一句话,说明全部过去的应受斥责的历史的”。
恩格斯指出,杜林的这“两个人”完全平等的“公理”根本不是什么“公理”,而是歪曲历史事实的“过度的夸张”。恩格斯告诉我们,“公平”观念是种历史的产物,是伴随着历史的发展而发展的,这是“公平”观念的本质所在,不同历史条件下的“平等”观念,以及同一历史条件下的不同“公平”观念,内容都不大相同,甚至是完全对立的,永恒不变的、绝对的完全的公平是不存在的。
(三)批判拉萨尔的“公平分配观”
拉萨尔认为,无产阶级只要将“不公平的分配”改良成为“公平的分配”,就可以得到全部劳动所得。在批判拉萨尔“公平分配观”的基础上,马克思具体阐述了共产主义两个阶段的分配原则,阐述了社会主义“公平”的相对性和历史性。
在共产主义的第一个阶段即社会主义阶段,由于“它不是在它自身基础上已经发展了的,恰好相反,是刚刚从资本主义社会产生出来的,因此它在各方面,在经济、道德和精神方面都还带着它脱胎出来的那个旧社会的痕迹”。
在这种历史条件下,“平等就在于以同一尺度――劳动――来计量”,即实行“按劳分配”原则。“它默认,劳动者的不同等的个人天赋,从而不同等的工作能力,是天然特权。所以就它的内容来讲,它像一切权利一样是一种不平等的权利,因而也是形式上的平等,内容上的不平等”。
二、马克思、恩格斯“公平观”的实质:在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和消灭阶级的基础上建立“公平”思想
(一)在批判资本主义私有制的基础上诠释的“公平”思想
由于资本主义所有制与以前的一切剥削制度一样是不公平的,因此,要实现公平,就必须消灭资本主义私有制。
马克思指出:“消费资料的任何一种分配,都不过是生产条件本身分配的结果;而生产条件的分配,则表现生产方式本身的性质。”因此,资本主义制度的社会不公正,是由资本主义的生产关系决定的。
马克思指出:“如果资产阶级从政治上即利用国家权利来‘维持财产关系上的不公平’,它是不会成功的。‘维持财产关系上的不公平’以现代分工、现代交换形式、竞争、积聚等等为前提,决不是来自资产阶级的阶级政治统治,相反,资产阶级的阶级政治统治倒是来自这些被资产阶级经济学家宣布为必然规律和永恒规律的现代生产关系。”
因此,要消灭资本主义制度下的社会不公平,就必须消灭资本主义生产资料私有制,消灭雇佣劳动制度,而不是在资本主义私有制内要求“公平”。
马克思指出:“工人应当摒弃‘做一天公平的工作,得一天公平的工资’这种保守的格言,而要在自己的旗帜上写上革命的口号:‘消灭雇佣劳动制度’。”
(二)在消灭阶级的基础上诠释的“公平”思想
恩格斯指出,无产阶级的“公平观”不是追逐抽象的“公平”口号,也不是实现工人在劳动产品占有上的“公平”,而是消灭阶级。只要资产阶级存在,就没有无产阶级的“公平”可言。
在批判杜林的“公平观”时,恩格斯曾就这一点作过说明:“从‘消灭阶级特权’的资产阶级要求提出的时候起,同时就出现了消灭阶级本身的无产阶级要求――起初采用宗教的形式,借助于原始基督教,以后就以资产阶级的‘平等论’本身为依据了。无产阶级抓住了资产阶级的话柄:平等应当不仅是表面的,不仅在国家的领域中实行,它还应当是实际的,还应当在社会的、经济的领域中实行。”
也就是说,无产阶级的“公平”、“平等”观与资产阶级的“公平”、“平等”观是根本对立的,这种对立源自于无产阶级与资产阶级的对立。
只有消灭这种对立,即消灭阶级,才能在更加广阔的领域实现“平等”与“公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