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法保卫”的劳动价值|保安行业的生存现状

“无法保卫”的劳动价值|保安行业的生存现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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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从小区到楼宇大厦、商城卖场、从学校到各个公私单位/场所/博物馆,现代社会都离不开一个最为重要的角色——保安。在街道上往返逡巡,或者是一个逼仄的保安厅,或者是一片窄小的屋檐,一站可能就要大半天的保安,在维系现代城市日常经济生活安全稳定中扮演着愈加重要的角色。

  保安行业的兴起源于城市经济的快速发展所激发的强烈安保需求,自改革开放后成为一个极为重要的新兴服务业。1984年深圳第一家保安服务公司的成立开启了保安行业的市场化运作,截止2019年初,国内保安服务企业已经达到 9500 多家,在册保安人数更是达到 515 万人。

  然而在这蓬勃发展的背后,保安员却长期面临着高流失率的问题——据相关数据,保安普遍的长年流失率在30%~50%之间。对于很多保安兄弟姐妹们而言,长期被贬低、保安工作只是一个暂时性的谋生手段而非长期坚持的事业,随时可能跳槽到其他待遇稍好的行业去。

  保安员组成以18 ~24岁和50岁左右两个年龄段居多,部分退伍士兵和低龄高中毕业生会选择将保安作为过渡,大龄的则是多数临近退休的、缺乏相应技能的工友。在这样的弱势结构之下,保安员往往缺乏足够的议价能力,持续地被用工单位或派遣公司层层盘剥,造成恶性循环。低工资、高强度、弱保障的行业现状长期困扰着保安员,这是一个极度缺乏劳动价值感和尊重的行业。

  “无法保卫”的劳动价值:低工资、高强度、弱保障

  保安行业的雇佣方式长期以劳务派遣或外包为主,资金来源严重倚赖用工方的保安服务费,而工人又不直接受聘于用工单位。保安服务公司作为法律意义上的雇主,牟利为纯粹目的,则必然会想方设法用“最少的钱”完成服务量——即降低用人成本、提高工作强度是显而易见的“谋财之道”。

  众所周知,保安行业多数采取两班倒的工作模式,每日的执勤时间基本都在12个小时左右。工作压力大,部分岗位训练严格,工作时间长,单调枯燥,节假日更不能正常休息,这些都是保安的工作常态。按照劳动法规定每周正常工作不能超过40个小时,最多每月加班不能超过36个小时,每日延时加班费至少1.5倍。然而多数保安公司的工作时间是712模式,也就是每周工作七天,每天工作十二小时,当然有的地方是612模式。难道是保安公司对劳动法的不了解吗?实质上客户企业签订服务合同上早已明确严格按照劳动法收取服务费和加班费。过年过节更是不能休假,三倍加班费?想都别想。

  根据广州市人社局发布的《2019年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整体保安人员的月平均税前工资为3433元,其中最低达2498元,比当地最低工资2100元仅高出数百;深圳地区的保安平均工资为4234元,部分保安人员收入仅2827元。若保安公司依法依规支付法定加班工资,以每日12小时工时制计算,保安人员的实际收入不应如此之低。遗憾的是,在业内通用的低底薪+低津贴模式,剥夺了法律上关于休假、加班工资等方面的权益,全国各地一线保安人员实质上到手工资并不会比最低工资高多少。

  更为可恶的是,极少有保安公司主动为工友缴纳五险一金。国家《劳动法》和《保安服务管理条例》明确强制规定保安公司为工人缴纳五险一金(养老、医疗、生育、失业及工伤保险+住房公积金),现实中依法缴纳的情况少之又少。而保安同样因为低底薪,缺乏缴纳五险一金的意愿,令企业可以“安枕无忧”持续维持低薪酬标准。

  然而,保安行业本身作为一个相对高危行业,其需要社会安全网的保障。据国务院数据,2001年至2008年全国就有31300多名保安员负伤、309名保安员牺牲,其中仅2008年就有6859名保安员负伤、49名保安员牺牲。保安员不仅待遇不高,伤残死亡抚恤等方面的劳动保障同样因保安公司的违法和政府监管失职,而亦无法真切落实,非常令人遗憾。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中劳动权益保障“任重道远”!

  2009年国务院为了进一步规范和监管保安行业,以及强化劳动权益的保障,推出了《保安服务管理条例》(2010年起施行)。条例中第五条强调保安公司应主动承担雇主责任,保障保安员在社会保险、劳动用工、劳动保护、工资福利、教育培训方面的合法权益;第十八条亦特别强调雇主需依法签订劳动合同和购买社会保险;同时因应保安岗位的高风险特性,第二十条规定雇主应“为保安员投保意外伤害保险”。

  虽然条例强调保障保安员劳动权益是促进保安行业发展的关键之一,但是面对行业普遍存在的长时间高强度加班、社保缺缴等违法行为,以及过低的薪酬水平,相关部门都未能提出有效、尽责的解决方案。同时行业中亦普遍存在的类军事化管理和来自管理层的权力霸凌常态。条例本身着重强调保安行业的发展进步,却忽略了一个关键事实:若缺乏对保安员劳动权益的具体落实和投资(工资待遇和技能培训上),如此“吃人血馒头”的方式对于工人权益、社会发展和稳定必将不可持续。

  保安人员在现有制度下完全没有任何议价能力——一方面,派遣制度决定了其工作本身的不稳定性——岗位和合同期限都存在不确定性;另一方面,缺乏自组织的空间,为自己争取表达的机会。现有的劳动法框架虽提供了保安员可以争取权益的路径,但在执法缺位和雇主耍赖的当下,工友们唯有尝试集体团结的方式,旁敲侧击的监督和举报违法行为,改善工作场所的不合理不合法安排,才有可能夺回应有的议价权。

  參考資料

  《保安服务管理条例》,国务院,2010年1月1日起施行。

  《我国保安服务业面临的困境及未来出路 》,徐晓光 ,2017。

  《浅谈保安服务企业员工流失问题》,王海燕、马云俊、何景梅,2015。

  《2019 年深圳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深圳人社局。

  《2019 年广州市人力资源市场工资指导价位》,广州人社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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