原标题:评论丨事后答谢官员不算行贿?律协会长何以出此惊人之语
把犯罪行为看成是“做好事”和“人情”,背离法治精神
据红星新闻报道,青岛律师于凯实名举报青岛律协会长张金海“向官员行贿”一年多后,于9月18日收到青岛司法局的告知书。告知书称,其所反映的问题该局已根据党的纪律条例调查、处理,“如有新的证据,请提供给我局,我局将按规定进行办理。”29日,张金海接受采访,认可了被举报的事实,但称这是答谢,不算行贿。引发了舆论热议。
细究其回应,不少“惊人言论”反映其认识存在许多法律误区,背离了法治精神,极易给公众造成误导。
误区一:把犯罪行为看成“做好事”和“人情”
据张金海复述,2014年,其两个同事的孩子上学,张金海便帮忙找了当时青岛市教育局的领导李振江,他和李振江30年前就很熟悉。同事给了他一个信封,信封里是5000欧元(折合人民币4万余元)。张金海回头召集一饭局,把信封转给了李振江。
在他看来,“一边是朋友,一边是同事,我在中间不但没有得到一分钱的实际利益,反而攒饭局都是我花的钱。当时更是觉得帮人做了一件好事”,而且他“自始至终认为,这就是‘人情’的事,是事情办完了之后,答谢人家”。
事实上,刑法已明确规定,介绍贿赂罪是指向国家工作人员介绍贿赂,情节严重的行为。而介绍贿赂罪的构成要件是,行为人在行贿人与国家工作人员之间进行引见、沟通、撮合,促使行贿与受贿得以实现。
张金海的行为已涉嫌典型的介绍贿赂犯罪。其实,不知道该项罪名也没关系,因为根据法理也应知道,帮助他人完成行贿,可能成为行贿罪的共犯,只是刑法将共犯中的帮助犯单独成罪而已。
此外,其关于“事后答谢官员不是犯罪”的说法也有不妥。“事后受财”也是因职务行为获得的不正当报酬,亵渎了职务行为的廉洁性,司法实践中一向是按犯罪处理的。法律上的是非观是最基本的是非观。作为资深律师还是地方律协会长,绝不应该把犯罪行为看成是“做好事”和“人情”。
误区二:同律师业务无关的犯罪,不影响当律师或律协会长?
张金海在采访中称,此事与其律师身份没有任何关系,是为了解决孩子上学的事情,与职业过程中的“行贿”性质完全不一样。
而《律师法》第四十九条明文规定:“律师因故意犯罪受到刑事处罚的,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司法行政部门吊销其律师执业证书”。一个可参考的案例是,北京一律师因为危险驾驶罪被判4个月拘役,正如张金海所讲的同律师职业没有关系,但近期却被北京市司法局吊销了律师执业证书。
或许张金海配合办案机关查处了当地教育局原领导的受贿犯罪,因而未被刑事追究,但不能据此否认介绍贿赂的行为不是犯罪。再者,免除刑事责任是否还可以进行行政处罚?这恐怕也是于凯律师不断向司法行政部门进行检举的重要缘由。
目前,青岛市司法局对张金海做了何种处理还不得而知,这恰恰也是公众关注的关键。公开的刑事判决书反映其有贿赂行为且达到了犯罪的追诉程度,并由此形成了热点事件,但其刑事责任为何能免,行政上又给予了什么样的处罚,公众也有知情权的。在这个问题上,期待有关部门及时公布更多的细节。
作何 刘昌松(律师)
编辑 汪垠涛
红星评论投稿邮箱:该邮件地址已受到反垃圾邮件插件保护。要显示它需要在浏览器中启用 JavaScript。