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华辩护律师抛出了“底线论”,令人大开眼界。
——“王振华当然有错,他嫖娼的‘主观故意性’是有的,但他16周岁以下的少女绝对不碰,这是他的底线。”陈有西告诉《中国慈善家》,王振华喜欢找年轻漂亮女性嫖宿是他的错,对他进行治安处罚当然是应该的,不能说他没有问题。(中国慈善家)
这段采访透露了一些信息:第一,承认了王振华是个嫖客;第二,透露了王振华是个老嫖客,因为只有多次消费才能总结出“喜欢找年轻漂亮女性”等偏好,只嫖过一两次是不可能总结出规律的。
当然,这段话是为了给雇主辩解,不是为了给雇主泼脏水,而且这些也都是公开信息,重复一遍也没什么,重点是为了强调“嫖客也有底线”。
盗亦有道,嫖亦有道,真是令人发笑。那么嫖客的底线应该是什么?一直以为是嫖完了痛快给钱,能够做到不欺负失足妇女,就算是一个好嫖客了。没想到这位资深嫖客还有如此崇高的原则底线,紧密结合着保护妇女儿童权益的法治进程,话说得漂亮,怪不得能当上政协委员,全国劳模。
说到这些荣誉,辩方律师还有一个诉求,不仅要求法庭对王振华做无罪判决,还要求获释后恢复他上海市政协委员、全国劳动劳模等所有荣誉。(中国新闻周刊)
再一次贻笑大方。嫖客有底线,难道评选全国劳模、政协委员这样的崇高荣誉没有底线么?难道当选全国劳模的底线会等于一个嫖客的底线么?
那么就要问问辩护团队的底线在哪里了。显然律师是明知王振华属于嫖客、老嫖客的,即便法庭判他无罪,他也至少是嫖客、老嫖客……在这个前提下居然还要求恢复其全国劳模等荣誉,您把这国家级的荣誉当什么了?羞辱完公众再羞辱国家么?
在一个犯罪分子身上找“底线”,就跟垃圾堆里翻黄金差不多,这是值得发掘闪光点的地方么?然而作为全国知名的大律师,是有资格讲底线的,也是应该讲底线的。
律师的底线是什么?不是给钱什么都做,而是根据事实和法律,维护嫌疑人的合法权益。律师可以为坏人辩护,但是不能和坏人同流合污。
合理合法的权益你维护,荒唐的诉求你也维护?您去查查,难道政协委员、全国劳模没有相应的道德标准、遵纪守法标准么?作为法律人,规则意识何存?
日前陈有西律师也曾发表声明,表示自己确信当事人没有侵害幼女。举出了两点依据:第一,根据监控王振华进出房间前后13分钟,有效可能作案事件仅5分钟。第二,组织北京的两家司法鉴定机构和七位国内权威的法医、妇科等专家,对本案的司法鉴定结果进行了书证审查和专家论证,不支持“新鲜伤痕、阴道撕裂伤、二级轻伤”的结论。
请注意,法庭是讲证据的。没有确凿证据就会把人顶格判刑,将来是要国家赔偿的。公众是相信法庭综合了公安刑侦、医院门诊、司法鉴定的结果呢,还是相信几个收钱专家的“远程会诊”?
13分钟怎么了,5分钟怎么了,怎么就能证明这时间不够做坏事?吹啥牛呢?当年雷政富只嘿嘿了12秒,不也完事了?根据医学常识,正常男性只要超过2分钟就不算早泄,哪一条科学能证明5分钟做不了坏事?如此不严谨地推定如何能从一个资深律师口中讲出来?
有钱虽然能为所欲为,请得起各路专家开论证会,然而却是“纸上谈兵”,不看病人只看卷宗,就能推翻人家医院和鉴定机构亲手做出来的结论?请问这报告提交了吗,法庭采信了吗,法庭都拒绝采纳的无效证据,拿出来忽悠公众?
这些表现,是否体现出了作为执业律师对事实的尊重,对法律的尊重?
作为全国知名的大律师,当然也有更高的底线,这不是我们强加的。正如陈有西在声明中所称:除了律师的职业伦理,作为一个社会人,追求匡扶正义、扶助弱小的公共道德伦理,一直是本人追求的基本点。
话说,甘蔗不得两头甜。大钱还要挣,牌坊还要建,不太容易。当年茅于轼还讲“替富人说话,为穷人办事”,也算得到一个字面的平衡。那么在本案中,既为富人办事、又为富人说话的大律师,“扶助弱小”体现在哪一点了?身家几百亿的王振华很弱小无助么?
正义是基于事实、基于常识。一方面毫无根据地推断13分钟不够办坏事,一方面又对着书面材料草率推测一个9岁小女孩阴道撕裂属于“陈旧伤痕”……哪一个结论能靠近点常识、靠近点事实?就是如此兑现“匡扶正义”?正义咋会跟天理距离如此之远?
一个嫖客、老嫖客的底线,我们本来就没有任何幻想,然而一个律师、大律师的底线,居然也这样不堪,真是令人失望。
作者:纸上建筑
2020年6月20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