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振华猥亵儿童案的审理应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王振华猥亵儿童案的审理应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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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王振华猥亵儿童案的审理应体现社会主义法治理念

  

  2020年6月16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以下简称普陀法院)依法不公开开庭审理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猥亵儿童案。法院根据两名被告人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及社会危害程度等,经合议庭评议,于6月17日当庭对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作出判决,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五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四年。结果一出,立即引起社会各方反响,各种不满和指责汹涌而来,纷纷对法院判处王振华仅仅5年有期徒刑表示不满,普遍认为判的太轻。而律师出面解释说,法律就是这么规定的,关于猥亵儿童罪这已经是顶格量刑了。目前法院和法官方面没有发声,我猜想他们也会觉得冤枉,觉得审理的程序无瑕疵,适用法条没错误,你们有意见是你们的事,与我无关。被告人及代理律师也对判决结果不满,提出上诉,打算提请二审改判王振华无罪。

  怎么看这件事?由于该案属于依法不公开审理的案件,透露的信息有限,特别是受害人的情况以及对当时的情况了解较少,我不想陷在案件具体细节和相应法条里讨论,而是从我国的司法制度、司法理念以及法官的职责使命角度谈几点看法。

  第一,一段时间以来,社会上的个别官员和大款,色胆包天,胡作非为,仗着手里有点权力或臭钱,专找女童下手,干着天怒人怨的恶事。对于这类案件,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都是严厉打击的。我国对于此类事也是严惩不贷的,先后有几个罪大恶极的被判了死刑,大快人心。

  第二,一个时期以来,在司法界较普遍的存在一种就案件办案件,就法条谈法条的机械办案执法的问题,尤其是个别司法工作者盲目的推崇西方的司法理念,极端性的强调司法独立和只对案件负责,而不顾及其他因素。结果造成一些案件审理后负面舆论较大,甚至产生涉法越级上访问题。

  第三,改革开放以后,我国的司法工作发展很快,以适应经济和社会快速发展的要求,在司法改革过程中吸收和借鉴了世界上一些发达国家司法工作的成熟和有益的做法,这是完全必要的也是正确的。为了避免西方司法实践中的一些弊端,结合我国实际,国家在出台司法改革相关规定时,也提出了许多具有中国特色的司法要求。比如,在对司法工作者的要求上,提出要讲政治讲大局,司法工作要践行社会主义的法治理念。要坚持司法机关立党为公,执法为民的根本宗旨,坚守公平正义的司法价值观,履行服务大局的职责使命以及坚持党的领导的政治原则,案件的审理结果要做到政治效果、法律效果和社会效果的统一。这些规定都不是空的,是要求每个司法工作者在日常的每一个司法活动中来体现的。做不到这些就很难说你是一个合格的、高水平的司法工作者。

  第四,具体到这起案件,从审判程序和适用法律来看,应该没有问题。但是仅仅停留在这一层面是不够的,应充分考虑到案件双方当事人的情况。从被告人看,他处于强势地位,是加害者。社会公众对这类人的心态很复杂、对这类人和这类犯罪民愤极大;从受害者来说,属于未成年人,处于绝对的弱势地位,作为刑事案件的当事人对判决结果不满意,她甚至都没有上诉的资格。如果她本人没有任何过错之处,则法院在审理时应该对犯罪嫌疑人依法从重或加重处罚的同时;对受害人应该体现“未成年人保护法”的相关要求,采取多种手段给予救济和安抚,做到既平复当事人及家属的情绪,也回应社会的关切,而不能简单地一判了之。

  总之,当前是自媒体时代,每个人都有机会对司法案件发表看法和意见,这反映了社会和人民群众法制意识的增强,既是对司法工作的监督也是一种支持。希望相关办案单位和有关执法人员能够适应新形势,严格依法办事,切实维护公平正义,力争把每一起司法案件都办成让党和人民满意,经得起法律和历史检验的高水平案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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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家庭、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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