陈中华:王振华是猥亵还是强奸?检察院应尽快提起抗诉

陈中华:王振华是猥亵还是强奸?检察院应尽快提起抗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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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近日,上海市普陀区人民法院当庭对被告人王振华、周燕芬作出一审宣判,以猥亵儿童罪分别判处被告人王振华有期徒刑5年,被告人周燕芬有期徒刑4年。据《棱镜》报道,王振华辩护律师陈有西表示,王振华已经明确提起上诉,请求二审判决他无罪。一时间,网友们议论纷纷,被判五年是否过轻?王振华对女孩造成的伤害,是否属“恶劣情节”?还有声音称王振华应被判量刑更重的强奸罪。

  我认为,法院对王振华的判决,不符合天理国法。不管王振华犯的是猥亵儿童罪或是强奸罪,都应依法严惩。判有期徒刑5年,实在太轻了。法律规定,猥亵儿童基本刑为五年以下有期徒刑或者拘役,聚众或者在公共场所当众猥亵儿童的,或者有其他恶劣情节的可判处五年以上(十五年以下)有期徒刑。强奸罪基本刑为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有加重情节的可以判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无期徒刑甚至死刑。

  此案中的九岁儿童经法医鉴定为阴道撕裂性创伤,犯罪者王振华最后竟然没有被判定为强奸罪,原因是“没有性器官接触”。这就罢了,关键问题是,法律对王振华被判5年的处罚竟然还明目张胆地宣称是所谓的“顶格处罚”!我就很纳闷了,如此恶劣、卑鄙、无耻、毫无人性的畜生行为,给社会造成严重影响,怎么就只判了5年呢,5年的有期徒刑怎么就成了“顶格处罚”呢,凭什么?

  “猥亵罪”, 这个法官没有对这个条文进行哪怕半句话的解释,只判了王振华一个暴力、强制猥亵妇女的罪行。可问题是,被王振华猥亵的只是一个9岁儿童! 猥亵儿童,应当罪加一等,5年有期徒刑起步,加之王振华作案情节极其恶劣,造成的社会影响极其严重,甚至涉嫌“黑色产业链交易”!如此行径,竟然来了这么一个“避重就轻”的判决,还敢说是“顶格处罚”?更过分的是,王振华从头到尾不承认自己是犯罪,不服从判决,嚷着要上诉,不愿意对受害女孩进行任何赔偿!

  司法的初衷,应是维护社会公平正义,而社会之公平正义,即为最广大民众心中之公平正义。法院审判应当将每个案件、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中考量罚,不能只究其果不究其因。检察院应当尽快提起抗诉,王振华究竟是猥亵还是强奸?“输送”幼女是否存在病态利益链?嫌犯有无性侵女童前科?守卫儿童权益安全,不容有丝毫妥协和打折。

  司法公正是离不开民意参与的,司法审判更不能违背人之常情,独立审判与尊重民意并不矛盾,长期以来,在一些热点公共案件中,总有某些声音指责“舆论绑架司法”、“民意破坏法治”,甚至个别司法人员表示“不亲自看完案卷,就评论判决的是非对错,就是耍流氓”。 强调审判独立是对的,但试图以“专业的借口”堵上悠悠众口,却是对民意的漠视。任何判决都不应刻意逃避民意的议论,无菌室的司法是无法赢得公信的,要尊重人民群众的朴素情感和基本的道德诉求、将每个案件的审判置于天理、国法、人情之中综合考量。

  司法也应该有一只善听的耳朵,倾听民意,在法律提供的自由斟酌幅度内实现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合理民意应该尊重,公正司法才能真正实现。司法领域的民意,具有追求公平正义的目的性这一首要特征。基于司法是社会公平正义最后一道防线的认识,民意对司法的关注,往往体现在对公平正义的追求上,包含着社会大众对司法公正与效率的期望。司法的本质在于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而实现社会的公平正义,反映的正是民意的目的。

  因此,从应然状态而言,民意的目的正是司法所追求的结果,二者应该是统一的。民意的表达是对司法的有力监督,亦是保障司法公正的需要。监督是一种约束,它可以制约被监督者滥用权力,保证监督者目的的实现。由于司法实现公平正义的本质与民意的目的一致,这使得民意监督司法成为必需。

  民意也只有对司法进行监督,才知道司法是否实现了其目的。司法过程是一个适用法律的过程,通过立法表达的民意能否在司法中得到实现,这是广大民众关心的问题。当司法的各项活动置于民意的监督之下,最大限度地公开审判过程,最为详尽地公开裁判理由,最大范围地公布法律文书,使整个司法活动公开化、透明化,司法过程中的不公就会得到最大限度的遏制,司法也必然会朝着体现民意的公平正义道路前行。

  司法就象一个风向标,它会引导着社会风气向好的或坏的方向发展。健康的司法是惩恶扬善,引导社会风气向好的方向发展,如果司法结果是惩善扬恶的,它将引导社会风气向坏的方向发展。司法腐败是导致社会道德堕落,社会风气恶化的最根本、最直接的原因之一。司法腐败使得的社会正义无处伸张,人们有仇无处报,有冤无处伸。让人们对社会的感觉是一片黑暗。在司法腐败的背景下,报复社会、滥杀无辜、个人极端暴力犯罪就会层出不穷。

  司法公正对统治者和被统治者来说,都是一场双赢游戏。司法公正,牺牲掉的只是少数权势人物,而赢得胜利的则是整个政权。“得民心者得天下”这是千古不变的铁律,党一定要知道,任何人伤害老百姓的利权就是等于伤害党的政权之逻辑。 党要加强对司法机关的领导,对司法机关不公正的裁决,决不能袖手旁观,更不能让司法机关独立办案变成独立王国,肆无忌惮地违法执法贪赃枉法。中国的司法决不能脱离党的领导,对违法执法贪赃枉法的司法人员必须严惩不贷,才能让人民群众在每一个案件中感受到公平正义。

  作者:陈中华,北京法健咨询服务中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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