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月27日,红星新闻记者从成都市人民政府网站获悉,日前,成都市民政局等10部门联合印发了《关于进一步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的实施意见》(以下简称《意见》),从提升服务能力、强化服务队伍、夯实监护责任、推动社会参与、加强工作保障五个方面,健全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关爱服务体系。《意见》自2021年2月25日生效,有效期5年。
在提升服务能力方面,《意见》明确要推进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升级。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要整合现有流浪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等资源,确保2021年12月底前完成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镇(街道)应设立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或指定专门人员,及时办理未成年人保护相关事务,各区(市)县民政部门及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要对镇(街道)、村(社区)开展未成年人保护工作提供政策指导和技术支持。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抚养照料儿童能力不足的,可就近委托儿童福利机构代为养育并签订委托协议。鼓励有条件的区(市)县依法单独设立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
同时,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要根据属地实际,有侧重地加强儿童福利指导中心建设或整合资源向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转型,确保至少有一个开展儿童福利工作的实体机构,开展农村留守儿童、困境儿童、散居孤儿、社会残疾儿童及其家庭的关爱服务工作。并且,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要进一步督促落实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工作职责,从服务对象、服务内容、服务目标、责任追究等方面,进一步细化完善农村留守儿童关爱保护和困境儿童保障工作规范及相关申请、受理、退出等工作流程。
在强化服务队伍方面,《意见》要求,村(居)民委员会明确1名儿童主任,由村(居)委会委员、大学生村官或者专业社工等人员担任,优先安排村(居)民委员会女性委员担任;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明确1名工作人员为儿童督导员,负责儿童关爱保护服务工作。各地可结合推进未成年人保护工作站、社工站(室)建设,统筹配备工作人员。市级民政部门将负责区(市)县儿童福利工作人员、儿童督导员培训,区(市)县民政部门负责儿童主任培训。儿童督导员和儿童主任每年至少轮训一次,培训内容将结合儿童督导员、儿童主任职责,突出法规政策、家庭走访、强制报告、家庭监护主体责任及未成年人保护等重点。
在推动社会参与方面,《意见》提出,各区(市)县民政部门要有针对性地培育和发展有本地特色的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有条件的地方可依托未成年人救助保护机构成立孵化平台,为儿童服务类社会组织孵化提供政策和技术支持。流动儿童较为集中的镇(街道)、村(社区)应着力构建本地流动儿童社区支持网络,注重孵化流动儿童社会组织。
此外,《意见》还支持社会工作者、法律工作者、心理咨询工作者等专业人员,针对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不同特点,提供亲情关爱、权益维护、心理疏导等服务。并动员广大社会工作服务机构、公益慈善组织和志愿服务组织深入镇(街道)、村(社区)为有需求的儿童提供关爱服务。倡导企业通过一对一帮扶、慈善捐赠、实施公益项目等多种方式,重点加强农村留守儿童和困境儿童及其家庭的救助帮扶。
红星新闻记者 邓文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