郑州的生活费用和抚养费

郑州的生活费用和抚养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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偶然看到了上面的视频,视频说的是郑州的生活费用。视频中的说话人应该就是最近非常火的胖东来老板。据说胖东来的老板是个良心企业家。不知道他是具体什么时间说的上面一番话的,但至少是今天之前说的。

按照河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河南省最低工资标准的通知》(豫政〔2023〕43号)文件规定,自2024年1月1日起,郑州市区(含上街区)、巩义市、荥阳市、新密市、新郑市、登封市、中牟县月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100元,小时最低工资标准调整为20.6元。

郑州市区的最低工资应该高于文件中的其他几个城市。毗邻港澳的东南沿海地区的实际物价水平比郑州并不低。

近年来,孩子一直与其“母亲”打索要抚养费的官司。孩子作为“原告”起诉了作为被告的“母亲”。孩子的“母亲”在法庭上辩称,孩子已经18岁了,有独立生活能力了,无权向她要抚养费了。向她索要抚养费就是“敛财”。

孩子依法索要抚养费和“敛财”是不同的两个法律问题。如果认为有人通过索要抚养费“敛财”了,孩子的“母亲”完全也可以像孩子向其索要抚养费一样维权。对方为什么不维权呢?

奇怪的是,无良法官居然支持了孩子“母亲”主张。看到如此无耻的枉法裁判不禁要问,如果孩子的父亲也相信了他们的判决——孩子能够独立生活了——也不支付抚养费了,孩子怎么生活?那无良法官和本案孩子“母亲”是不是18岁就能够独立生活了?在上大学期间,他们是不是“站着”就把他们的抚养费给挣了?如果是,他们真的了不起。同时也祝贺他们的父母——教育出来了如此优秀的18岁就不需要父母抚养的孩子。可是,具体到本案,孩子还没有他们的挣钱本事,还得依法继续向他“母亲”索向抚养费。

虽然无良法官支持了孩子“母亲”,孩子及其代理人依然会坚持通过法律途径要求,在查明对方真实收入后,孩子的“母亲”应该依法补足孩子18岁之前的她所拖欠的抚养费,并继续履行其对孩子——不能独立生活成年子女——的抚养义务。

孩子的“母亲”在法庭上拿出来过去的支付凭证,除了抚养费的支付凭证,把其他的不是抚养费的支付凭证,也加在一起都算作孩子的抚养费,说抚养费已经给的够多了。难道孩子的“母亲”分不清什么是抚养费吗?

如果过去的孩子抚养费真的被无良法官判决高了,孩子的“母亲”,为什么不像孩子及其代理人一样,坚持上诉,坚持再审,坚持抗诉呢?坚持穷尽所有法律程序维权呢?难道法官如此枉法裁判是孩子的“母亲”所希望的吗?为什么在最近的抚养费再审程序中,法官问孩子的“母亲”是否申请再审时她要说“不申请”呢?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婚姻家庭编的解释(一)》第四十九条规定,

抚养费的数额,可以根据子女的实际需要、父母双方的负担能力和当地的实际生活水平确定。

  有固定收入的,抚养费一般可以按其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二十至三十的比例给付。负担两个以上子女抚养费的,比例可以适当提高,但一般不得超过月总收入的百分之五十。

  无固定收入的,抚养费的数额可以依据当年总收入或者同行业平均收入,参照上述比例确定。

  有特殊情况的,可以适当提高或者降低上述比例。

该司法解释的第四十二条是:民法典第一千零六十七条所称“抚养费”,包括子女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

郑州最低工作标准是2100元,一般而言,如果真的让孩子“独立生活”,不依靠“实际抚养人”的巨大付出,不要说其他了,2100块钱在郑州过生活——衣食住行——恐怕都非常不容易。更何况,具体到千差万别的某一孩子,例如本案的孩子,要保持孩子原有的生活水平。保持孩子原有的生活水平,不仅是法律规定,也是人之常情。离婚父母,不应该通过离婚,不应该通过不履行抚养费之外更多的抚养义务,不应该通过拒不支付孩子抚养费,“摆烂比坏”,占据所谓的“无耻主动”。夫妻关系已经结束了,事情已经过去了,孩子的父母,应该把妥善处理好“孩子问题”作为考虑“抚养费纠纷”问题的唯一出发点。更何况,本案抚养费纠纷案件的当事人是“孩子”和“母亲”而不是孩子的“父亲”和“母亲”。

“抚养费纠纷”案件,往往是因为离婚或分居而产生的,而这种关系又是反常的——父母感情破裂。以一方给付“抚养费”的方式实现其履行最低抚养义务是无奈的选择。相关立法和司法,应该充分考虑到这种“不和”与“无奈”可能产生的反常问题。唯有以“子女利益最大化”为原则,才有可能处理好这种问题。可是,现实的立法和司法却没有充分体现出这一原则,没有“古为今用,洋为中用”地继承和借鉴古今中外的先进立法和司法经验。

“抚养费”包括“生活费、教育费、医疗费等费用”。如果再考虑“生活费”外的、一般的教育费和医疗费,2100元,在郑州,那就更是不可能了。“生活费”看似相当固定,可是,“教育费”和“教育费”,再加上其他无法预估的“等”费用,就明显不那么“固定”了。具体到某一个孩子的具体情况,就更是如此了。而判决恰恰是针对某一个孩子做出的。所以,千方百计地“就低不就高”地计算或支付抚养费,是完全错误的,更是无耻的。“就高不就低”才是唯一正确的解决方法,因为,即便是法律意义上“就高不就低”,也无法覆盖抚养一个孩子的实际巨大付出。目前中国的“不婚不育”,就是这一“实际巨大付出”在司法实践上无法得到保障的一个反映。这也是目前“抚养费”立法和司法急需改进的地方。

应该懂得的是,抚养费数额不是、也不应该最低工资标准的数额。抚养费的数额一般是父母一方收入的百分之二十到三十,并保证不会因父母离婚而导致孩子实际生活水平降低。在离婚中,孩子是无辜的。依法主张抚养费是最起码的基本权利。

不要说本案上大学的孩子“尚不能独立生活”,即便是“能够独立生活”了,目前的中国已经全面进入“小康”社会了,难道良心父母,于情于理于法,可以看着自己大学生孩子的生活水平明显低于父母的实际生活水平吗?明显低于“小康”水平吗?让孩子明显低于其父母的生活水平符合目前的法律规定吗?这样做的无良父母的行为,不是遗弃,不是虐待,又是什么?

孩子的“母亲”说,承诺给予的“抚养费”是基于“亲情”。如果真有所谓的“亲情”,那么,基于“亲情”的付出一定高于基于“法律”的付出,而不是相反。基于“法律”和基于“亲情”,并不矛盾。只有做到了基于“法律”,才有可能做到基于“亲情”。一个连法律底线都守不住的父母,可能做出更高的道德和亲情选择吗?任何有真亲情的父母,都应该耻于说出:“我支付了法院判决的抚养费我没错”这样的话。做出“等法院判决了才支付抚养费”这种事儿不丢人吗?如果父母都等法院判决了才支付抚养费,孩子还能活到今天吗?难道那位“母亲”她小时候的抚养费,她的父母也是等到法院判决后才支付给她的吗?如果只有抚养费,没有抚养费之外的更多、更大付出,她能活到今天吗?

法院判决的“抚养费”,孩子的“母亲”有胆量不支付吗?不敢不支付的“抚养费”,虽然名为“抚养费”可还是真正的抚养费吗?人7天没吃没喝就饿死了,抚养费是解决吃喝等问题的,真正的抚养费能通过法院判决补上去吗?孩子的“母亲”好意思说她支付的就是抚养费吗?如果孩子的“母亲”被法院判决的“抚养费”是抚养费的话,那么,孩子父亲无条件付出的抚养费又应该叫什么?此两种“抚养费”真的一样吗?

法院判决的拖欠10年的“抚养费”,连长达拖欠十年的抚养费利息都没有判决,孩子的“母亲”,还说抚养费给多了!

法律的规定,是一种很低、很低、很低的要求。依法索要抚养费,也是一种很低、很低、很低的要求。目前中国法律规定的孩子抚养费数额,距离抚养孩子的实际费用数额相差遥远。就是法院依法完全支持了本案孩子的全部诉求,其所得抚养费数额也距离实际抚养费用数额十分遥远。

国家要发展,个人要发展。建立在牺牲某些人利益的低人权、低道德上的发展就是犯罪,就是抢夺,就无法真正地发展。特别是在婚姻家庭关系上面的立法和司法,如果不公平了,就更是如此了。可是,目前中国的司法腐败依然十分严重。不少司法人员和当事人,依然通过司法腐败进行着无耻掠夺。

中国目前的青年失业率很高,大学往往都是所谓“全日制大学”,在如此的大环境下,没有家庭资助的大学生,也就是法律上所谓“成年子女”的一种情况,是十分困难的,甚至无法正常生活,甚至会出问题。少年强则国强。如果连要求很低的国家司法裁判都不能保证尚没有独立生活能力的大学生的利益,让这些大学生爱国家、爱社会、爱家庭,爱亲人恐怕是不现实的。以其人之道还治其人身是正常的。靠愚民教育和道德绑架恐怕糊弄不过去。糊弄不过去的一个例证就是,无良父母外挂了“道貌岸然”和“人模狗样”都无法用道德约束他们自己。大学生们未必一定比无良父母更傻。目前有些大学生的“躺平”,就是司法腐败道德绑架失败的结果。国家、社会,特别是家庭,应该给孩子以光明、以尊严。社会光明了。青年就强大了。每个大学生有尊严了,我们的人民也就有尊严了。

法律所谓的18岁这个分界线,是为了区分成年和未成年人而设置的,是为了更好保护不到18岁的未成年人。未成年人需要重点保护,可是,不能独立生活成年子女如在校大学生,不是不需要保护。这是有法律规定的。可是,有些无良法官和无良父母,却对此故意曲解。依法主张扶养费(包括抚养费),没有年龄的限制。例如,赡养老人的扶养费,夫妻间的扶养费,有年龄限制吗?在郑州的法院系统中,有居然有民庭庭长不知道有夫妻“扶养费”这会事儿!这就是司法现状。

最不懂法是法官都在法院里面。最懂法的是老百姓都在民间。法律人极力推崇的、老百姓常常迷信的“法言法语”也难掩这一事实。

例如,该司法解释的第五十三条规定,抚养费的给付期限,一般至子女十八周岁为止。这一司法解释,是常被曲解或误解的。这一司法解释本意是为了保护“未成年儿童”的,也就是说,父母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在孩子18岁之前停止履行抚养义务,包括支付抚养费。

具体的到本案,孩子的“母亲”,就在孩子5岁的时候就拒不履行抚养义务了,并在长达10年的“分居”期间,以“没有离婚”为借口,拒不支付孩子抚养费。该司法解释就是针对这种“母亲”的——不能以任何理由或借口在孩子18岁之前停止履行抚养义务,包括支付抚养费。而不是说,孩子只要超过18岁,哪怕孩子尚没有独立生活,特别是在孩子“上大学”期间,父母就可以不履行包括支付抚养费在内的众多抚养义务了。哪怕孩子的“母亲”真的在她“18岁”时就可以“站着”“独立生活”了,就可以不须要她父母的抚养费了。

可遗憾的是,据孩子的父亲所知,孩子的“母亲”,都上研究生了,都有所谓“研究生补助”了,都快30岁了,还靠父母抚养还和父母住在一起。据孩子“母亲”说,她在结婚前,她常把她的发票给她父亲,她父亲就她“报销”了。难道不是吗?

要想公道打个颠倒。既然孩子的“母亲”上研究生有了所谓“补助”,为什么还须要她父母的抚养?只因为她得到了她父母的抚养,就可以说她“啃老”或“敛财”吗?说到这一件事儿,是因为孩子的“母亲”,为不支付抚养费,在孩子索要抚养费庭审过程中,提到了孩子的“补助”。

即便是有了这个司法解释,孩子的“母亲”为了不支付、少支付抚养费,甚至说过,孩子不生病,不旅游,无外出吃饭,不报补习班,要什么“抚养费”?

每家庭,每个人往往都会有难以言说的故事。记得,在孩子小的时候,经常领着孩子去附近的“紫荆山公园”玩儿。如果说去公园也算旅游的话,它们这就是我们最经常的旅游。那公园中有不少“野猫”,看到过它们高度警觉地捕食着湖边的小鱼。如果那“野猫”是猫父母还好,如果是猫孩子,它们怎么生存呢?它们不需要猫父母的抚养吗?它们肯定不能通过法律诉讼去索要抚养费。如果一个孩子,没有诉讼能力,连50块钱的诉讼费都没有,没有了父母的抚养,没有抚养费,不要说上学这种事情了,只说生存层次的事情,孩子能够生存得比那公园的“野猫”好吗?

在法庭上讲述这件事情的本意是,没有抚养费或许也能像“野猫”一样的生存。但孩子不是紫荆山公园的“野猫”,孩子需要抚养费,没有抚养就无法存活。如果孩子的其他至亲,例如,孩子的父亲,对此视而不见听而不闻,就是明哲保身,就是同案犯,这样至亲对孩子的包括抚养在内的“帮助”也不过是“当婊子立牌坊”。好在,孩子的父亲没有“明哲保身”,没有不履行抚养义务而成为遗弃和虐待孩子的同案犯。

人和动物是有巨大区别的。真的希望,同样的好品质,人的会比动物的更好,而不是相反:人在很多方面还远不如畜生。

良心父母之所以伟大,就是因为,除了法律义上的“抚养费”外,除了众多的其他抚养义务外,他们的付出远远超过了法律规定的各种义务。只有父母的付出超越“义务”,孩子才可能会有“恩情”。

在司法实践中,诸如这样的曲解或误解,当事人会经常遇到

搞司法腐败的,搞潜规则的,搞男盗女娼的,即便是在某个司法裁判“赢”了,他们也不会有真正的尊严,因为他们在搞的时候也被搞了。不是吗?哪有什么“白搞”的事儿。所以,还是应该从自己做起,不给无良法官“吃完原告吃被告”的机会。在这种事情上,不从自己做起,没有对此的“不屑于”,司法腐败更难铲除,国民“劣根性”就不可能去掉。

很高兴媒体上有了良心企业家,说了良心话。

连企业家都有良心了,最应该讲良心的父母,可不能没有良心啊。可是,孩子的“母亲”却在法庭上又说,孩子的抚养费800块钱就够了。先不说“抚养费800块钱就够了”是不是和她的“18岁就能够独立生活”的说法自相矛盾——真的能够独立生活了,就没有所谓的“抚养费纠纷”了,就没有抚养费的数额问题了。就是不矛盾,恐怕也很难让人相信这是一个有“亲情”的“母亲”说的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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孩子、家庭、社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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