我国的法律明明是“混合法”,为什么偏偏有许多所谓的法律工作者却说国的法律是“制定法(成文法)”而不是“判例法”?
难道,这些所谓的“法律工作者”在学校学的不是这样吗?还是没有学懂法律?还是为了和引用“判例”的当事人狡辩?而这些当事人只是为了司法公正而请求法官“类案同判(同案同判)”。
学法律的未必真的懂法律。
千万不要再用所谓“法律专业”压人了。用“法律专业”压人,搞不好,会丢“法律专业”的人。丢人丢得多,再用“法律专业”压人或者骗人就不像现在这么灵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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