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是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健全党和国家监督体系的重要部署,是推进国家治理体系和治理能力现代化的一项重要改革。
从2016年11月中共中央办公厅印发《关于在北京市、山西省、浙江省开展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试点方案》,部署在三省市设立各级监察委员会,到2018年3月十三届全国人大一次会议通过《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修正案》和《中华人民共和国监察法》,国家监察委员会依法组建,全国人大内务司法委员会更名为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国家监察体制改革蹄疾步稳,日益向纵深推进。监察法实施以来,监察体制改革进展和监察法实施情况如何?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就此开展了调研。
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取得重要阶段性成果
2018年3月23日,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监察委员会正式揭牌。至此,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全部组建产生,标志着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由试点迈入全面深化新阶段,党和国家反腐败工作新的篇章就此开启。
一年来,国家、省、市、县四级监察委员会完成组建和人员转隶,共划转编制6.1万个、转隶干部4.5万人;
一年来,全国纪检监察机关共立案63.8万件,处分62.1万人,均创纪律检查机关恢复重建40年来的最高值;
一年来,中央纪委国家监委调整派驻机构设置,统一设立46家派驻纪检监察组监督中央一级党和国家机关129家单位;
一年来,多个省、区、市完成县级纪委派驻机构全覆盖,监察权延伸覆盖各乡镇(街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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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级纪检监察机关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牢固树立“四个意识”,深入贯彻落实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的重大战略部署,坚持问题导向,积极探索,主动作为,推动党中央顶层设计在基层落地生根。
加强党对反腐败工作的集中统一领导,既是改革的根本原则,也是改革的根本目的。全国各省、市、自治区各级党委切实履行主体责任,统筹推进改革任务,各级纪检监察机关履行好牵头专责,扎实抓好人员转隶和机构组建的关键环节,科学设置内设机构。
记者从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调研组了解到,北京、浙江、江苏等省市建立健全了党委定期听取工作汇报、研判问题线索、分析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形势的机制,严格落实重大问题、重要线索处置、留置措施使用集体决定和请示报告制度,从组织形式、职能定位、决策程序上推动党的领导具体化、程序化、制度化。
各地全面推动实现监察全覆盖,切实加强对所有行使公权力的公职人员的监督,严格对标监察法规定的6类公职人员和其他人员,摸清监察对象底数。改革后,浙江全省监察对象由38.3万人增加到70.1万人;山西省全省监察对象达到131.5万人,较改革前增加了53万人。
各地纪委、监委发挥合署办公优势,共同设立内设机构,推动职能、人员和工作深度融合,同步履行监督执纪问责和监督调查处置双重职责,推进信访受理、执纪执法监督、审查调查、案件审理、案件管理等重点工作和关键环节流程再造,促进纪法顺畅衔接,切实提高工作效率。
监察法颁布施行后,各地抓好学习宣传贯彻落实,对标监察法和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出台的9项配套规定,及时做好制度规范修改和配套建设。浙江制定《监察业务运行工作规程》等24项制度,编制12个方面的监察工作流程示意图;江苏积极构建监察工作运行制度体系,出台《江苏省监察委员会监督、调查、处置工作实施办法(试行)》及28项配套制度文件。
各级监察委员会的组建、监察法的实施,标志着监察体制改革真正进入深水区。各地监察工作制度和机制基本建立,各项工作运转顺畅,为推动全面深化改革、全面从严治党和全面依法治国不断贡献着创新探索和生动实践。
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快立法工作进程
在改革进程中,各地坚持以问题为导向,边改边建、边改边试,实践中也存在一些需要不断探索解决的问题。
监察法颁布施行后,各地都采取多种形式组织党员干部进行学习。“但据调研了解,学习宣传的范围主要限于机关单位,还没有实现对所有监察对象及其所在单位的全覆盖。”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调研组表示,社会上对这部法律的知晓度并不高,学习宣传监察法的力度还需加强。
据调研了解,各地在探索以“政务处分”代替“政纪处分”中,存在法律依据不足的问题。中央纪委国家监委已印发《公职人员政务处分暂行规定》,但在实施中仍有一些问题需要解决,监察法配套法律和工作细则亟待完善。
“监察机关与司法执法机关相互衔接、相互制衡的机制有待进一步完善。实践中存在监察机关与公、检、法等机关衔接不畅、程序繁杂、效率低的问题,需要进一步明确法法衔接的责任边界,切实增强可操作性。”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调研组表示。
据介绍,监察职能向基层延伸还缺乏有效途径。农村基层、高校、国企、医疗机构等单位点多面广,如何加强监察力量,实现监察全覆盖,还需要进一步探索实践。
调研中,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调研组从人大工作角度,提出了一些意见和建议。完善相关法律制度、加快立法工作进程,是其中之一。
调研组指出,目前工作实践中反映出来的有关问题,亟须通过制定政务处分法和监察官法等监察法配套法律来解决。根据十三届全国人大常委会立法规划,政务处分法被列入第一类立法项目,监察官法被列入第二类立法项目,这两部法律由国家监委牵头起草。
调研组建议,要抓紧开展法律案起草工作,条件成熟时尽早提请常委会审议。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将提前介入,加强调查研究,密切与国家监委的沟通协调,配合支持起草工作。同时,加快与监察法有关法律的完善和修改,解决监察法与其他法律衔接不畅问题。根据实际情况,如果监察法的规定比较笼统、需要加以明确的,可以作出法律解释。
人大监察工作依法有序稳步推进
根据监察法的规定,各级监察委员会应当接受本级人民代表大会及其常务委员会的监督。
“我们将按照监察法的规定,协助全国人大常委会依法有序稳步推进人大监察工作。”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办事机构有关负责人介绍说,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新增加的涉及监察方面的职责可以用三句话概括,即“配合深化国家监察体制改革、完善国家监察制度体系、推动实现党内监督和国家机关监督有机统一”。
据这位负责人介绍,2018年,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在人大监察工作方面主要做了以下工作:首先,与国家监委建立工作联系。委员会成立不久即到国家监委走访,双方交换意见,建立联系。委员会成立新的内设机构—监察室后,多次和国家监委有关部门进行联系,建立一些工作上的沟通机制,包括信息交换,参加对方会议等。其次,在委员会的层面上,就监察法的实施和监察体制改革做了一些调研,了解监察体制改革和监察法实施过程中遇到的新情况、新问题,提出意见和建议。此外,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还和地方人大内司委(监察和司法委)保持工作上的沟通,通过召开座谈会、培训班的方式,围绕更好履行“三句话”职责,一起讨论交流,共同提高人大监察司法工作的能力和水平。
据了解,根据中央批准的机构改革方案,绝大多数省级人大和副省级城市人大已组建监察和司法委员会或者工作委员会。一些地方人大还积极探索人大监察工作方式方法,实现监督监察委工作的破题。
监察法颁布实施后,山西省人大常委会在省委领导下积极探索,在全国率先听取了省监察委专项工作报告,形成了于法有据、调查深入、审议充分、程序完善的审议监察委专项报告办法。当前,这项工作正在有序向市县推进。
按照监察法规定,浙江省人大常委会在省委领导下,积极稳妥推进人大监督监察委员会工作,制定听取和审议省监察委员会专项工作报告的试行办法,听取省监察委员会关于贯彻落实监察法情况的专项报告。
全国人大监察和司法委员会调研组表示,两省人大常委会在工作中始终把坚持党的领导贯穿工作全过程,把依法按程序监督作为根本原则,把支持配合监察体制改革作为一项重大政治任务,寓支持和服务于监督之中。对监察工作的监督是人大行使职权的全新领域,现阶段还处于积极探索、深入研究阶段。各级人大依据监察法对各级监察机构的监督,要成为强化党对反腐败集中统一领导的重要保证,要在各级党委的领导和统筹下进行。
(原载于《中国人大》杂志 2019年第5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