你家有“问题房产”或"问题地块"吗?是否有一些房产和土地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原国土证上土地用地、年限、划拨土地补缴出让金等,历史遗留房产和土地让你“头都大”了。如今,这类问题有望得到解决!
什么是“问题房产”?
由于种种原因,一些房产无法办理不动产登记,或者只能办理房产证或土地证,时间一久,就变成老百姓心中的“问题房产”。
处理“问题房产”
我市将出台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问题处理意见
日前,市国土资源局拟定了《清远市区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意见》(修订稿)(以下简称《修订稿》),明确在市区范围内,对历史遗留下来的同一建筑或地块用途年限、无合法土地权属来源、划拨土地补缴出让金等 “问题房产”和“问题地块”,按照依法依规、尊重历史、便民利民的原则,提出了具体处理。
记者了解到,《修订稿》是根据我市在执行不动产过程中遇到的新问题拟定的,方案在征求社会和相关部门意见和建议,修改完善后便公布实施。该意见只适用于清城区(含高新区,不含清新区)辖区范围内不动产统一登记有关问题的处理。其它县(市、区)可参照执行,也可根据自身实际情况,制订各地的处理意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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划拨土地补缴出让金
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按基准楼面地价10%办理
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包括房改房)涉及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按所在级别基准地价的10%核定办理。
即↓
应缴纳的土地出让金=《房地产权证》记载的建筑面积*所在级别基准楼面地价*10%
土地出让金计收后,开具财政非税收入票据,不再签订土地出让合同,登记为出让土地,土地使用年限以缴交出让金之日起计算。上述出让金计收标准同样适用于原产权单位已缴纳出让金的公有住房和经济适用住房。
其它住房中已分套分户的住房,涉及办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按照上述方式处理。但其他住房中未分套分户的住房,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直接按所在级别基准楼面地价的 40%核定办理。
住宅区(非工业园区范围)内配建的其他非住宅用途的房屋(如商业、仓储、教育等),涉及办理划拨土地补办出让手续的,亦按所在级别基准楼面地价的40%核定办理。
值得注意的是,对于已办房产证、但无合法土地权属来源凭证的住房(不包括小产权房),原则上按照划拨土地办理。根据《修订稿》显示,缴纳类型和标准参考上述标准。
对按补缴出让金标准有异议的,可委托土地评估公司进行评估,由市不动产登记中心依据评估结果计收出让金。
据悉,根据《城市房地产管理法》等有关法律法规,以划拨方式取得国有土地使用权的,转让房地产时应当由权属人办理土地使用权出让手续,并按规定补缴土地出让金,土地性质从“划拨”转变为“出让”。此类情况主要出现在“房改房”及旧城拆迁安置房。
不动产登记终止年限
与原土地使用证的使用年期保持一致
《修订稿》提出:
原国土证的证载土地用途存在“综合用地”、“混合住宅用地” 或者“商住用地”,现房产证证载用途是“住宅用地”的,如今不动产登记时用途按“城镇住宅用地”确定;
现房产证证载用途是“非 住宅用地”的,结合现状房屋的实际用途对应现行《土地利用现状分类》二级分类确定土地使用用途。
不动产登记终止年限:原土地使用证的使用年期为终止年限。
另外,为有效实施城市规划,鼓励不具备单独开发条件的相邻宗地进行联合开发,避免联合开发的多宗土地由于使用权年限、土地用途、宗地位置等不一致而导致建成后难以确权登记问题,《修订稿》鼓励有关土地进行归宗处理(含转让)。
《修订稿》确定归宗时土地用途按实际用途确定,年限按其中土地使用证证载最早终止年期确定。对土地使用权人要求按土地使用证证载最迟年限确定的,经评估按改变土地使用条件补缴地价款后,可按最迟年限予以确定终止年限,但不得高于法定最高年限。
联合开发项目的多宗土地为同一用地单位或不同用地单位,项目修建性详细规划方案中建筑确需跨不同宗地,且涉及的各宗土地使用权年限、土地用途、宗地位置等不一致的,用地单位应先向城乡规划部门申请出具联合开发地块的规划条件,再到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完善统一土地使用权年限、用途、位置、面积等归宗手续后,再申请办理规划报建手续。
来源 | 清远日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