兰州大学第二医院 资料图
自2016年3月24日法院立案受理,时隔2多年后,兰州靖远县女童张洁(化名)在兰州大学第二医院(简称“兰大二院”)就医后瘫痪而引发的医疗诉讼,迎来一审判决。
2018年7月27日,甘肃省兰州市城关区人民法院判决,认为被告兰大二院对张洁就医后的诊断和治疗恰当,但在护理措施及病历管理等方面存在过错,应承担70%责任。
判决书显示,法院委托甘肃集天司法鉴定所进行了鉴定,鉴定意见认为兰大二院对张洁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与张洁瘫痪的后果存在一定的因果关系,承担50%的责任。
但最终法院一审认定院方应承担70%的责任,理由是认为,病历是记录诊疗行为的重要依据,但病历完全由医院方书写、记录,患者本人无法掌控,而本案中被告病历多次书写不规范,甚至自相矛盾,已经超过一半瑕疵的程度,反映出被告有相应的管理责任。
病历书写错误明显
2015年8月26日,当时4岁的张洁因抬头困难被送到到兰大二院就诊。该院骨科主任张海鸿通过核磁检查诊断为“椎管内肿物”,当时孩子并无明显病状,但考虑到尚在发育期,医院建议手术。
9月2日,张海鸿主刀为张洁进行了椎管减压术,9月6日,张洁家属被告知病人可以出院。
原告称,9月6日张海鸿估计孩子痊愈了,便让副主任李彦宏到小儿重症科检查,以确定是否能够出院,但李彦宏并未检查,并和小儿重症科王海东副主任一同作出让孩子出院的决定。
而实际上,张洁父亲当时便已察觉张洁四肢无法动弹,医护人员却告知一切正常,因此被告家属便信以为真,带孩子出院。
原告代理律师、甘肃昶泰律师事务所律师黄建刚认为,彼时孩子仍在小儿重症监护室,病历记录中仍然是病重状态,但却被告知要出院,“实际上当时医院已经知道孩子瘫痪,医院在明知此情况下让孩子出院是为了躲避责任”。
出院仅一天后,9月7日晚,张洁便因为双下肢无法活动而返回医院进行第二次手术。二次手术后,张洁双下肢仍无法活动,此后医院采取保守治疗,直至其出院。出院后,孩子被鉴定为一级伤残。
澎湃新闻(www.thepaper.cn)注意到,甘肃集天司法鉴定所鉴定意见认为,自发性椎管内硬膜外血肿是一种少见的疾病,确切病因仍不清楚,手术前症状的严重程度与自起病到手术时的时间间隔是决定手术结果和预后的主要因素。
在查阅病历后,鉴定机构认为,兰大二院对于张洁的诊断明确,术前准备完善,手术适应症适当,术前也无明显禁忌症。不过,医院仍然存在的问题包括:护理记录在7日出院前仍然显示病重,第一次术后出院诊断未及时修改,术后病情发生时未及时有效地进行沟通,因此鉴定认为医院的过错与张洁的瘫痪存在一定因果关系,过错行为的程度即参与度为50%,张洁伤残程度为一级伤残。
原被告双方均不认可鉴定结论
对上述鉴定结果,原被告双方均曾提出异议,判决书显示,庭审中鉴定所代表出庭接受了当庭质询。
兰大二院在庭审时辩称,女童所患的疾病是的一种少见疾病,现在医学水平还不能找到具体的成因,会引起脊髓损伤,一般都要手术治疗。手术过程指征明确,不存在过错,该病症就是会引起四肢瘫痪;针对原告的情况,第二次采取保守治疗,现在的症状(四肢瘫痪)是无法避免。
医院还认为,医学鉴定结论也认为手术方案是适合的,而因为在病人病重的情况下让其出院就认定医院存在50%的过错,与事实不符。
医院称,之所以让其出院,是根据出院当日和前一日的记录显示各项体征平稳,可以出院。
对于当时护理记录中孩子仍然病重的情况,医院承认存在没有及时修改的问题,但庭审中辩称,该错误为书写错误,并不会导致病情发展,不会造成侵权责任和手术之间的因果关系。因此,医院不认可鉴定机构得出的鉴定结论,不应承担任何赔偿责任。
但原告方对此说法并不认同,黄建刚指出,病历记录中存在多处矛盾,医院有伪造病历的嫌疑。比如在第一次住院过程中,同时存在2个科室、3个病床号的记录,并且多次在小儿重症科和骨三科间转科,病历还出现记录顺序日期颠倒的情况。
原告方认为,兰大二院第一次手术失败后却以体征平稳为由准允其出院,后还发现伪造病历等问题,认为兰大二院应该承担张洁瘫痪的主要责任,原告方不认同鉴定机构认定的仅承担50%责任。
一审判决前,主治医生张海鸿曾向澎湃新闻表示,孩子手术较为常规,第一次出院前的各项检查都无大碍,因此医院才准予出院。手术后之所以将孩子安排在重症监护室是因为骨科病房已满,并很快在骨科病房有空床后将患者转回普通病房。
而对于张洁在两次手术后瘫痪的结果,张海鸿颇为无奈地表示,或许由于小孩的体质决定,从医学上来说尚无法解释。
对于病历书写的问题,张海鸿并未否认,他表示,科室的其他医生确实存在记录不严谨的问题,这也是目前该案中院方处于被动的原因。
判决书显示,原告方认为,兰大二院骨科并无治疗张洁疾病的能力,对病情缺乏手术治疗缺乏基本的措施,疏忽大意,致使张洁瘫痪。而瘫痪时张洁仅4岁,其父不得不辞职在家护理,原告认为,兰大二院的行为严重损害了原告的合法权益,因此提起诉讼。
一审法院认为,医疗纠纷适用举证责任倒置,被告兰大二院需举证证据其诊疗行为不存在过错及与原告的损害后果之间没有因果关系。
病历显示,病人在入院时四肢肌力5级,出院时却显示下肢肌力为0,但医院无法举证证明是由于病人自身原因导致的瘫痪,不过由于该疾病在临床上较为少见,考虑到现有的科学水平及医疗手段,在鉴定机构认可院方手术方案的前提下,不排除原告自身疾病发展区域严重的可能性,因此要求院方承担全部责任有失公允。
综合全案情形考虑,被告兰大二院应承担70%的责任,原告张某应承担30%的责任。被告方兰大二院应向原告张某赔偿包括医疗费、残疾赔偿金、精神损害抚慰金等在内的各项损失,共计716514.12元,张某家属的其他诉讼请求也被驳回。
对于上述一审判决,原告代理律师黄建刚表示,家属将提起上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