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事诉讼法》第十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依照法律规定实行合议、回避、公开审判和两审终审制度。”可见,回避制度作为我国民事诉讼法的四大制度之一,有着举足轻重的地位。有了这个认识,而不落实,回避制度就成为了一个骗人的摆设。
现实审判活动当中,明知道当事人的回避申请本身就已经牵扯到他们的利益了,明知道因当事人的回避申请而产生了当事人和法官之间的利害关系了,审判人员,不但不依法暂时“置身事外”,还以各种借口,完全不公开地,非法地以院长的名义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
院长是否批准了当事人的回避申请这个程序,应该“留痕”,应该通过“留痕”依法区分清楚院长和法官的责任,并将院长是否同意驳回回避的批示展示给当事人,存档到案件卷宗中。但是,实际上,这个程序却被搞成了暗箱操作那一套。
审判人员,在我们这个社会中,是最应该讲究“礼义廉耻”的一个人群。而实际情况确是,想当多的审判人员却毫无“礼义廉耻”,当事人不愿意他们审判案件了,一些法官还是坚持非法审判。他们的利益之心,面对非法驳回当事人的回避申请,已经昭然若揭了,不打自招了。这些人,他们的利益之心,都已经昭然若揭了,都已经不打自招了还毫无“礼义廉耻”地以各种借口拒不回避。这样的法官,能做到公正审判案件才怪。
所以,应该立即明确规定,在裁决出来之前,在审判的任何阶段,当事人只要申请回避,审判人员就应该回避。做到这一点,可以大幅度减少司法腐败,可以加大审判人员和当事人的腐败成本,有助于审判人员摆正自己的位置。
作为这项规定的配套措施,法院应该在其网站上公开审判人员的相关情况,例如,个人自传、个人简历、审判过的案件,社会关系,所受表彰和惩处,个人和家庭财产等方面的信息,以接受社会监督。
是否立即出台这项规定,可以看出司法改革的决心大小。如果真的有心清除法院腐败,就不可不下大决心。
进行上述层次的回避制度改革,十分容易。十分容易而不做,就说不过去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