天津二中院出台具体规定统一部分案件收费标准 作者:曹家平

天津二中院出台具体规定统一部分案件收费标准 作者:曹家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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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该院出台《关于对几类案件如何确定诉讼费用收费标准的意见》(以下简称《意见》),进一步统一案件收费标准。主要内容:一是对2007年4月1日以前立案,在2007年4月1日以后结案的各类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界定。以判决、裁定形式结案的一审案件或者维持、改变原判决、原裁定的二审案件,按照原收费标准收费;保全案件、执行案件、破产案件按照原收费标准收费;以调解形式结案的案件,按照原收费标准减半收费;以撤诉形式结案的案件,按照原收费标准减半收费;发回重审的案件,退全部诉讼费。二是对合同效力、财产权属、赠与效力等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界定。确认合同效力、确认财产权属、确认赠与效力,同时请求给付、交付、返还货币或者财产,或者同时请求变更产权证照的案件按照财产案件收费;仅提起确认之诉的案件按照非财产案件收费;当事人仅提起确认之诉,原则上由基层人民法院立案受理,但基层人民法院以合同、赠与行为涉及的金额较大超过其级别管辖为由不予立案的案件,可以按一审非财产案件立案。三是对二审一些案件收费标准进行界定。一审法院判决承担具有货币、财产给付内容的民事责任,当事人上诉请求是不应当承担责任或者认为原审程序违法要求将案件发回重审的二审案件,按照一审判决的货币、财产给付数额核定诉讼费用。四是对诉争的财产标的物没有明确金额的案件的收费标准进行界定。诉争的财产标的物没有明确的金额,立案合议庭参考当事人自己主张的金额结合市场价值预估标的物金额按照财产案件收费,在案件审理程序中,案件合议庭认为立案合议庭预估的标的物金额与市场价值不符的,按照院内《关于加强诉讼费用管理的规定(试行)》办理诉讼费用的补收或者部分退费手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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