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事诉讼开庭公告一般提前几天
《民诉法》第一百三十六条规定,人民法院审理民事案件,应当在开庭三日前通知当事人和其他诉讼参与人。公开审理的,应当公告当事人姓名、案由和开庭的时间、地点。《刑诉法》对此也作了相应的规定。从我国诉讼法律条文及立法本意来看,公开开庭审理案件,是始终贯彻司法公正、公平、公开原则的具体规定,对此,最高人民法院在《关于严格执行公开审判制度的若干规定》中第四条,也强调了在开庭三日以前公布案由、被告人姓名、开庭时间和地点,绝不能为了提高诉讼效率而影响公开审判制度的落实。只有这样,通过“阳光审判”,才能促进审判活动的公开、公正进行,进而较好地维护当事人诉讼权利和实体权利。
二、开庭公告的法律意义和重要性
开庭公告,就是人民法院依照诉讼法的规定,对于应当公开开庭审判的案件,先期向社会公布当事人姓名(名称)、案由、开庭时间和地点等内容的告示性司法文书。它有如下性质:其一,它是人民法院在案件审理程序中,连接各不同审判阶段的司法文书。其二,它是人民法院依法制作和使用并向社会公开发布的告示性司法文书。其三,它具备法定条件。其四,它的内容法律有明确规定,有严格法律要求的司法文书。其五,它是指向特定的对象。公告基本方式为张贴于法院专设的公告栏或其它适当的地方等。但在审判活动中,一些审判人员没有认识到开庭公告在审判活动中的重要性,忽视其存在的重要意义,在实践中产生了不利的影响。这体现在一是不利于增强司法公信,因未进行开庭公告,无法使审判有效地走向社会、走向民众,难以赢得社会公众对司法审判“公正性”的理解和支持。二是不利于监督司法审判,社会公众无法及时知悉案件审理信息,社会监督难落实,庭审透明度低,容易使人对审判的公正性产生合理怀疑。三是不利于强化司法的宣传教育作用。为此,最高人民法院在2007年6月颁布了《关于加强人民法院审判公开工作的若干意见》,明确规定人民法院公开审判工作的基本原则是依法公开、及时公开和全面公开。在向当事人公开案件审判信息的基础上,以开庭公告等形式向社会公开审判活动,不断满足人民群众对案件审判信息知情权的需要,同样也是审判机关依法应尽的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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