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前立案庭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李光杰 发布时间:2012-01-12

当前立案庭的工作存在的问题及对策 作者:李光杰 发布时间:2012-01-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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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立案是案件纠纷进入诉讼程序的第一道门槛,立案庭的工作不仅是人民法院审判工作的前提和基础,也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民、保障司法公正的重要“窗口”。由于立案庭的工作辐射面广、任务重、难度大,工作的好坏,不仅会影响司法效率、还会影响司法公正、更会影响司法形象。因此,立案庭的工作必须加强,这对进一步规范司法行为、促进司法公、践行司法为民具有十分重要的作用。但当前我国基层法院立案工作仍存在一些不足与疏漏,有些问题还严重制约审判工作的正常运转。为了进一步规范立案工作,提升工作质效。笔者结合立案工作的实际,就目前立案工作中呈现出的问题做番认真的分析与总结,同时在如何改进立案工作方面亦略谈些浅见。

一、当前立案工作存在问题

(一)立、行不分,弱化职能。我国法律对立案庭的职能配置未做明晰规定,全国法院在推行“大立案”格局模式的影响下,立案庭承载的职能繁多,除担负正常的立案工作以外,还要承担办理诉讼费的减、免审批,解决法律咨询、负责送达保全、速调、上诉案件的移送、审判流程管理等工作,同时又要花费大量的精力来处理全院的涉诉信访案件。由于涉诉信访工作不仅是一项特殊的行政性工作,还是人民法院的一项重要的综治政治任务,从实现立案工作科学化、规范化的角度而言,涉诉信访案件处理不应归立案庭管理,而当前立案庭的专职任务已十分繁重,如另把任务重、难度大的信访工作再融入到立案庭的工作范围内,势必要消耗大量的时间和精力,从而弱化了立案庭的工作职能,也极为降低了立案庭的工作效率。

(二)立、审不严,影响质量。立案是诉讼程序的首要环节,立案工作的好坏同样影响着审判质量,实践中主要存在着三个方面的问题:一是对原告的诉状形式的内容审查不严。如起诉人的名字系打印的,立案工作人员未提示原告在诉状上还要亲笔签名;法人单位起诉的,诉状上不仅要盖有法人的公章,还要法定代表人在诉状上亲笔署名,但实践中,多数单位起诉的,诉状上只盖了法人单位的公章,严格来说,不符合起诉要件的,应补齐“笔签”后再予以立案;另原告的诉状内容应保持整洁,内容不得有涂改痕迹,尤其是当事人的诉讼请求项目和诉讼请求额绝不允许有涂改等痕迹,以免造成不必要的误会与麻烦,但有些工作人员在立案时审查不严,致使有少量的有涂改痕迹的案件草率立了案;再一个是对原告提供的被告送达地址不详核实不严,也造成了送达不能;二是对立案的必备材料要求不严。比如离婚案件应当提供结婚证复印件,如结婚证丢失的,也应当出具民政部门的结婚证明,但有些立案人员仅凭《离婚协议书》及撤诉裁定书就立了案,其它案件纠纷也要原告提供民事法律关系的主要凭证,例如,民间借贷纠纷,原告应提交借条复印件,另外,起诉被告时,被告已处于下落不明状态的,立案法官应释明要求原告提供被告处于下落不明状态的相关证明或依据,若未提交的,也要限期补交这方面的材料才予以立案;三是立案时间把握不准。对一些判决不准予离婚或撤诉、调解和好的离婚案件,在裁判文书生效未满足6个月的因时限计算失误而提前立案;四是立案范围把握不准。当前,许多社会单位在遇到自己不愿意或处理不了的问题,常常不负责任的为相对人“出谋划策”,让相对人到法院起诉,通过这种方式产生的来访者或起诉者大量存在,但实际上,一些问题是不符合起诉条件的,根本不属于人民法院立案管辖范围。但有些案件基于领导打招呼而进入了立案环节,从而使法院的立案工作和审判工作处于被动局面,甚至一些当事人借“司法不公”之名进行上访的现象也屡见不鲜。

(三)送达马虎、延误开庭。送达是向当事人传输法院开庭审判信息的唯一途经,也是诉讼与审判衔接的连结点,送达行为是否规范,既能决定法院开庭能否顺利进行,也关系到当事人的诉权能否得到充分保障,因此送达工作是一项极为繁琐、又为细致的重要基础工作。但是,当前基层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也日益加剧,立案庭的送达任务也十分繁重,而人员配备严重不够,加上少数送达人员的业务素质不强、送达技能较差,致使送达工作存在这样或那样的问题。

在实践中突出表现在如下三个方面:一是乱送达。有些送达人员只图简单了事,常把诉讼文书交由受送达人所在的村民委员会或居民委员会负责人签收、或由分家另住的兄弟、邻居转交,这样的送达方式明显与法律相悖,不能产生送达效力;二是留置送达的,缺少见证环节。司法实践中,由于基层组织的代表难求,造成目前见证难,迫使送达人员在见证环节上“弄虚作假”,这样的送达也不能产生送达效力。三是受送达人签收的,不注明代收关系。送达人按规定应注明受送达人与代收人之间的身份关系,如不注明代收关系的,审判法官则无法判定送达能否产生效力。通常,审判法官于开庭前会严格审查案件的送达行为是否符合法律规定,若送达行为明显不合法,应决定延期开庭。若草率开了庭,案件上诉后,中院则以原审审判程序严重违法为由发回重审属错案,这样的案例在实践中也时有发生。可见,送达行为不规范,必会影响正常开庭。

(四)“导制”缺失、增大风险。如今法院“案多人少”的矛盾日益凸显,尤其是在职能配置,人员配备上存在严重不足,它已严重制约着基层法院全局工作的整体推进,创新机制也不能如期完成,既便建立起来了,也大都是流于形式。比如,一些基层法院、立案导诉机制至今未建立起来,从而给法院立案工作增添了许多不必要的麻烦,这样既增大了当事人的诉讼风险,也加大了审判风险。

(五)移送拖沓、降低效率。立案工作是一项衔接性极强的辅助性工作,其辐射面较广,包括立案、送达、排期分流、调解、保全、案件移送、审判流程管理、信访接待等工作,在法院审判工作中起着承前启后的纽带作用,案件移送则是工作衔接的一个重要手段,例如案件排期后,应将诉讼案件分流移送至相关业务部门审理,上诉案件的移交也归口由立案庭负责,另涉诉信访案件的汇报与处理亦由立案庭负责,包括案卷的调阅、信访材料的上报等,这里就涉及到了案件移送的时限问题,而最高法院《关于人民法院立案工作的暂行规定》中只对本案案件的移送期限做了二日内的规定,但该规定不具有可操作性。由于实行立、审分离,立案庭的案件移送工作通常是在案件的诉讼文书送达后、排期手续办理后方可进行,但送达情况又相当复杂,送达行为能否在二日内及时送达,也是个疑问,故上述规定的二日内的移送期限过于苛刻,难以做到。因此,最高法院应根据司法实际情况出发,应合理确定案件的送达期限、案件移送期限,以此规范移送行为。当前,绝大多数法院,尤其是基层法院立案庭的移送工作比较混乱,主要存在如下几个方面的问题:一是案件的诉讼文书的送达无时限约束,随意性较大,送达的快与慢,完全取决于送达人员的工作态度,以致产生了拖延送达、关系送达的现象,这样影响了案件的排期及移送;二是排期案件的移交手续不清。移送案件时,立案庭只注明材料的页数,未写明材料的原貌,是原件、还是复印件,有的案件移送的时限拖得过长,少则一星期、多则半个月,由于审限是从立案之日起计算,这样立案庭会挤占了审判部门的审限时间,这个问题一直未引起足够重视;三是上诉案件的移送工作缓慢。由于我国现行规制中没有对上诉案件或信访案件的移送期限作出明晰的规定,致使立案庭的上诉案件的移送处于“自由”状态,严重延误了上级法院的审限,也增大了当事人的诉讼成本。

二、改进法院立案工作的对策建议

(一)合理配置、强化职能。鉴于目前我国基层法院立案庭的职能多、人员少的实状,为解决效能不高的问题,必须从立案体制上做谋划和创新,于是,在如下几个面着手改进:一是净化立案庭的职能。根据立案工作的特点及司法实际的需要,应将涉诉信访这一大块行政事务性工作从立案庭剥离出去,有的法院将信访工作划归立案二庭专管,这样做,既减轻了立案一庭的工作压力,也强化了立案庭的职责;二是配足力量。当前,立案庭的工作任务十分繁重,为提升立案庭的工作水平,根据立案庭工作的多样化、细致化、复杂化之特征,法院党组必须充分认识到立案庭工作的重要性,在司法资源配置上应向立案庭倾斜,让那些责任心较强、业务素质较高、服务意识较好的法官或司法辅助人员充实到立案一线,以保证立案工作健康、高效运转。

(二)强化意识、保障质效。筑牢三个意识。一是筑牢公正意识,立案法官始终要牢记公正立案自己的第一职责;二是筑牢责任意识,在立案工作中要牢记立案庭的工作是全局工作的重要一环,立案法官或其它工作人员必须带责上岗,用心做事;立案法官必须做到细审查、严把关,做到立案既合理又合法;送达人员必须做到送达及时与规范;排期法官也要做到科学、阳光排期;三是筑牢司法为民意识。立案庭是人民法院践行司法为民,提升司法形象的重要“窗口”,为此立案庭的工作人员应有全局观念,在司法为民的服务“窗口”上始终注意自己的言行,同时在自己的工作岗位上要不断改进工作方法、工作态度,切实提高服务质量,不仅要公正服务,同时也要主动服务,并且以群众的满意度来衡量司法服务水平。

(三)完善机制、提升形象。立案庭的工作辐射面广、任务重、难度大,人民法院如何在新时期新形势下取得立案工作的新成效及如何提升司法形象,这些是摆在人民法院领导面前的一个全新的重要课题,如何破解这难题,这是广大立案工作者必须认真思考的现实问题,应广开言路、博采众议,广大立案工作者要树立大局意识、责任意识、公正意识、服务意识,并在工作中要不断创新工作思路和工作模式,也就是说,在工作思路和工作方式上要取得新突破、新进展,工作如取得了新成效,就能得到人民群众的大力支持,人民群众的满意度指数自然会提高,法官与法院的形象也随之提升。因此,扎实推进立案庭的工作,必须推出如下举措:一是建立或完善导诉机制。许多基层群众文化素养不高,法律知识欠缺,同时由于这些人对律师业的错误认识以及不信任等原因,在起诉时,他们很少先去寻求律师的帮助,而直接到法院寻求司法帮助,导诉人员应问需于民、问计于民,耐心细致地向案件当事人释明有关诉讼事宜,告知有关诉讼风险,让当事人正确评估诉讼风险,这样既减少了立案工作中的不必要麻烦,也降低了诉讼与审判的风险,更提高了司法效率。二是建立合理的送达时限机制。送达工作是衔接诉讼与审判的结合点,也是最基础的工作,所谓送达时限,是指送达案件应在规定时间内完成送达任务,基于送达任务重,难度大等特点,送达时限应确定在立案之日起7日内完成(民诉法所规定的5日内送达副本,司法实践中难以操作),同时应将送达时限机制书面告知当事人,让诉讼当事人了解送达工作的进度,通过该项举措,既解决了拖延送达、关系送达现象,也强化了送达人员的责任感。三是建立排期适格“准入”机制。对送达不规范的案件不能排期,已排了期的也应取消,待验收“送达工程”合格后才能确定最后排期日期,此项工作非常重要应由立案庭负责直接审查把关,这样能解决以往送达、排期、开庭三方之间的矛盾关系。四是建立阳光排期机制。阳光排期必须建立在科学,不损害司法公正的前提下进行,但当前多数法院在排期时将承办法官告知了当事人或对外公开,这种做法弊大利小,这样极易提供了律师、当事人与承办法官非正当交往来的机会,也易滋生了腐败空间,因此,为杜绝“黑金审判”、“关系审判”,最好不要在开庭传票上或法院网站上公开法官的名字,这样可以预防司法腐败现象的发生。五是建立“一厅式”服务机制。立案庭处在司法为民的最前沿,立案工作实际是一种司法服务,为此,立案庭的工作始终要贯彻司法便民、司法利民、司法亲民原则,并让该项原则真正落实到立案工作中的具体环节中去。建立“一厅式”服务模式,旨在解决当事人的实际困难,让当事人高兴而来,满意而归。例如建立“一厅式”的“收、退费”窗口,真正解决了当事人“交费难、退费难”的问题,着力解决了以往“交费跑银行、退费找领导”的困扰。
来源:邵阳市邵东人民法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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